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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税收教案授课教师:尹芳第一章 导 论一、国际税收的概念(一)国家税收的概念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其职能是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二)国际税收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征税权利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一) 国家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关系 1、两者的联系:两者都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都属于分配范畴,体现着一定的物资产品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割与转移。 2、两者的区别: (1)、税收分配涉及的主体不同。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权主体与课税主体之间物资产品分割和转
2、移,它反映为一国范围内的征纳关系;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权主体之间的物资产品分割与转移,它反映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分配所凭借的政治权利不同。国家税收分配是凭借课税权主体的政治权利向课税主体进行强制课征而实现的物资产品分割和转移。国际税收的分配只能是产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向跨越这几个国家跨国课税主体的跨国课税客体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利。二、国际税收的形成(一)国际税收形成的前提条件:税收收入的国际化,其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1、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各国政府缔结的“关税同盟”包含的国际税收关系。商品输出为这一阶段主要特征,各国政府建立了包括关税在内的以流转税为课税对象
3、的商品课税制度,由于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为保护本国经济和争夺世界市场,各国政府纷纷建立“关税壁垒”(对进口商品征收较高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除关税以外的各种限制进口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的总称),这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解决这一矛盾,各国政府纷纷订立双边或多边关税贸易协定,缔结“关税同盟”。 2、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跨国利润导致了国际税收的产生。资本输出为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其表现形式为:一是采取间接投资(购买债券、股票)的形式,从中获取利息和红利;二是采取直接投资的形式,把生产资本输出国外,开办或收买企业,在当地收购生产用原料并组织生产销售,因而带来了国际性收入(包括商品输出的跨国销售收入和资
4、本输出而产生的跨国利润-来源于一国但为另一国家的投资者所拥有的利润)。 (二)国际税收形成的必要条件:所得税制(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普遍推行 1、所得税制的发展。 (1)、英国,18世纪末辅助税种1922占税收收入的45%; (2)、美国,1862年征收个人所得税1909年征收公司所得税1%1922年占税收收入的64%; (3)、20世纪初所得税在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推行。 2、跨国经营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和费用即有国内的,同时也有国外的,因此对跨国经营的纳税人课税,不仅涉及本国国内,往往还会涉及到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三、国际税收的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
5、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负有双重交叉纳税义务的跨国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表述为凡有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收入,或有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财产,或者虽然只有来源于一个国家的收入,但是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负有双重交叉纳税义务的跨国自然人或法人。 (二)、征税对象。国际税收涉及的是直接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即包括本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也包括外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四、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和具体内容(一)、国际税收研究范围 1、窄派观点。该观点认为国际税收研究的范围只包括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其理论依据为国际税收的本质特征是反映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利益分
6、配的问题,凡是不涉及到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问题均不列入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 2、宽派观点。该观点认为国际税收研究的范围除了所得税、一般财产税等直接税种外,还应包括关税和其他流转税等间接税。(二)、国际税收研究的内容 1、税收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税收主权,包括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 2、国际税收双重征税问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和财产征同样的税收。 3、国际避税与逃税问题。 4、国际税收协定。是国家间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方面的税收关系,按照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签定的一种书面协议。1、 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
7、配。主要研究跨国公司中母子公司之间形成的关联企业之间是收入和费用。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确立原则和种类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体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理权及其范围,它体现了独立自主原则和和约束性原则(主要是指主权约束、外交豁免权)。二、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一)、属地原则。也称来源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它根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论纳税人是否为本国的公民或居民。(二)、属人原则。也称为居住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
8、则;它根据纳税人与本国的政治法律联系以及居住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论这些居民和公民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三、税收管辖权的种类(一)地域税收管辖权。也称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依照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存在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其取得者是否为该国的居民或公民。(二)、公民管辖权。是指国家遵循属人原则,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公民是否为本国居民。(三)、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依照属人原则,对本国法律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项所得
9、是否来源于境内。 注: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可以分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有限义务的纳税人。 1、无限纳税义务是指广泛的纳税义务,不受国境的限制。 2、有限纳税义务是指一个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一国境内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向该国纳税。1、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同时采用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第二节 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一、跨国自然人居民(公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一)、法律标准。根据一国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该国国籍,该人就被认定为该国的公民,该国就可以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其国籍的取得可以按血统或出生地来确定,还可以通过加入国籍、丧失国籍和恢复国籍等。 1、加入国籍。是指根据一国的法律
10、,由于婚姻、收养、认领和领土转移等原因,而自然取得这一国家的国籍,或依据一国的国籍法和移民法,经过申请获准由原来国籍转为这个国家的国籍,或从无国籍转变为这个国家的国籍。 2、丧失国籍。是指一国国民由于自愿退出或者已取得其他国家国籍,或者依照这个国家的国内法被剥夺国籍而丧失其原有的国籍。 3、恢复国籍。则是指因某种原因丧失其原有的国籍,按照这个国家国内法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被获准重新恢复原有国籍。(二)、户籍标准。是以跨国自然人的居住状况作为判定其居民身份的标准。 1、住所标准。住所是指有长期居住意思的住处,通常为配偶、家庭以及财产所在地;如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住所,则这
11、个人就是该国居民,对该国就要履行无限纳税义务。 2、居所标准。居所是有不定期居住意愿的住所,它即可是自有的房屋,也可以是租用的公寓、旅馆等;如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短期停留、临时居住并达到一定时期,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就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3、居住时间标准。是指用跨国自然人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是对居所的一个辅助标准;如果一个人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里,居住或停留一定时期,此人在税收上即可被视为该国的居民。注:居民按照时间标准可以分为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二、跨国法人居民(公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一)、登记注册地标准。又称为组建地标准,即一个公司或企业按照一国的
12、公司法,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并得到有关当局 的批准,成为该国的法人,在税收上被视为“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美国、芬兰、瑞典等国采用此项标准。该标准有两方面的优点:一是居民身份比较容易确定;二是纳税人居民身份的规避或变更比较困难。(二)、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该标准以法人在本国是否有管理与控制中心来判断其居民身份,凡属于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设立在本国境内的各公司、企业,均可确认为本国居民,即就其来自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征税。标准只要符合下列其一的就为跨国法人(公民): 1、以公司董事会开会的地点、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分红公布的地点为标准;以这一标准判断跨国法人的典型为英国(
13、18961986年中的90年)。 2、以公司登记注册地为标准;从1986年开始实施。(三)、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该标准是以法人在本国是否设有总机构来判断其居民身份;即设有总机构者为居民公司,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否则为非居民公司,只负有限纳税义务。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并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总公司或总部、总店等,采用这一标准的有日本、法国、中国等。(四)控股权标准。又称为资本控制标准,以控制公司选举权股份的股东是否为本国居民来判断其法人居民公司身份,采用这一标准的有澳大利亚。(五)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该标准强调一个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若在一国境内,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
14、主要经营活动地是指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地等。 需注意的是有的国家在判断法人的居民身份只采用一种标准,但更多的国家则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准,如美国以登记注册地标准为主,同时采用资本控制标准。第三节 地域税收管辖权一、地域税收管辖权的目的 采用地域税收管辖权其主要目的:一是确定非居民收入的来源,然后再确定对其是否应征税;二是对居民的所得在采用税收抵免方法减除双重征税时,对居民要将其境外所得的已纳税款从其全部应纳税款中扣除。二、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取得的所得的内容(一)营业利润 1、营业利润的概念 营业利润是指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养殖业、金融业和服务
15、业等通过进行企业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所得。 2、营业利润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1)、常设机构原则:目的在于解决对非居民的跨国营业所得是否征税的问题。 1)、常设机构的定义。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有一个营业场所;二是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三是通过这一机构进行的活动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2)、常设机构的范围。常设机构一般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等。由于对常设机构的判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大部分国家在税法中以列举的办法来明确常设机构的范围。 3)、征税的标准。一般来说,在采用常设机构的国家,是以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作为对非居民所得征税与否的分水岭,如果一个居民在收入来源过(非居住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常设机构,该国就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就可以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2)、跨国营业所得的应税范围 1)、确定跨国营业所得应税范围的原则 A、归属原则。也称为实际联系原则,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