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做好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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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发关于做好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琼教师200312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厅直属中学,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关于做好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海南省教育厅关天做好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三年九月三日附件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海南省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已逐渐走向正常化,为了进一步规范这项工

2、作,使我省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就正常化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 志愿申请教师资格者可申请如下某一种类的教师资格: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高中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限本校拟聘任教师职务人员申请)。 二、申请教师资格的报名、提交材料、考核审批时间、地点 1、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的报名、提交材料、审核批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22日至26日、5月25日前、6月30日前。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的报名、提交材料地点: 大专、中师学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报名、提交材料地点在学校所在地的市县

3、教育(教科)局人事科(股);本科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报名、提交材料地点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2、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的报名、提交材料、考核审批时间分别为:每年的9月22日至26日、11月25日前、12月30日前。 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的报名、提交材料地点: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教育(教科)局人事科(股)。 三、申请人员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不在我省的须另交工作单位证明);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思想品德鉴定表(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填写,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填写); 4、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证书原件、复印件;

4、 6、属非师范教育专业的申请人员须提交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7、由市县级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须用省认定办印制的体检表)。 四、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 1、海南大学、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海南师范学院、海南医学院属我省受委托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单位。这些学校可自行受理本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申请人员的材料,组织专家评议委员会对有关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在被考核人的申请表中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意见栏中盖本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公章。考核评估意见表由学科组长签名后作为本人的申报材料之一。 同时,申请人员的申报材料须报省认定办核准。 2、未委托认定高校教

5、师资格的高校,本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申请人员材料由学校收集。对需要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的人员,由学校征得省认定办同意后聘请3至5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各专业学科组的评委, 对有关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评估意见表由学科组长签名后作为本人申报材料之一。同时,申请人员的申报材料须报省认定办审批。五、申报材料收集、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及教师资格认定1、海口、三亚市教育局将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材料、其他市县教育(教科)局将申报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材料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分别对师范类应届生、社会

6、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说课评估),并完成其教师资格认定的审批工作。 六、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 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配备专人、专机(电脑)、专项(资金)开展此项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教师资格认定文件,按照本规定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善始善终地做好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七、其他事项 1、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各有关单位应在报名前利用各种 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2、完成认定工作后,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将认定人员情况按首次认定人员的信息录入方法录入软盘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3、教师资格认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要严格按照琼计价管函20021134号文的规定执行; 4、需要教师资格认定各种表格的单位可在报名前到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领取; 5、琼山市划归海口市后,原琼山市的认定单位代码007改为现琼山区单位代码。 八、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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