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52800702 上传时间:2024-02-14 格式:DOC 页数:41 大小:2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4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融资风险,规范信贷人员业务操作,提高公司类客户授信工作效率,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第5号主席令)等管理文件及农村信用社基本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农村信

2、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信联发2007133号)的基础上修订。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类客户”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客户以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事业法人客户。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公司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风险总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信用社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一个期限内(一般为1年)客户在信用社各类融资的最高限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信用社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对外部公开。第五条 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3、一)授信主体统一。信用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公司类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二)授信形式统一。信用社向同一公司类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三)授信币种统一。信用社对同一公司类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业务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四)授信对象统一。所有与信用社建立融资关系的公司类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授信)。 (五)分类管理。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授信应按照其资信情况,将客户划分为增加融资、维持融资、压缩融资、收回融资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六)审慎原则。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授信必须严格授信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慎确定授信额度、制定授信方

4、案。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办事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第二章 统一授信的对象及范围第七条 统一授信的对象为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中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公司类客户,具体包括:(一)已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二)农村信用社拟与其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第八条 统一授信的业务范围包括表内、表外授信。其中,表内授信主要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等融资业务授信;表外授信主要包括承兑、保证、信用证等信用支持授信。按照风险程度将授信业务划

5、分为项目融资业务、非项目融资业务、低风险业务。其中,项目融资业务是指固定资产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其他项目贷款等信贷业务;非项目融资业务是指流动资金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信贷业务;低风险业务是指100交足保证金开立信用证、100交足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00交足保证金开出保函、存单全额质押贷款、国债全额质押贷款、全国性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符合农村信用社基本信贷制度规定的全额覆盖风险的信贷业务。 第三章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九条 按照以下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一)单一企业法人客户按照ERVD计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其中:E为经调整的有效

6、净资产,E=E0净资产收益率调节系数,最大值为账面值。E0为有效净资产,根据本年最近月度的财务数据及相关科目明细计算。E0=本年最近月度的所有者权益-账龄两年(含)以上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不含产成品和库存商品)折扣率-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市场价值较高的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其中存货折扣率=1-抵押率,抵押率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执行。资本公积中的股东投资款,如没有书面股东会议记录为证,则在所有者权益中全部扣除;土地、房产等评估溢价部分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中抵押率规定,在所有者权益中按比例扣除。净资产收益率调节系数=近两年扣

7、除非正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前两年40%+前一年60%)/(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大型)评分模板中各行业净资产收益率一般水平的上限值即A2)与8%的较大值),其中,非正常性损益是指年度利润表中偶发性或一次性的损益,即不是连续年度发生的收入或损失;只有上年财务报表的,按照上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R为行业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1。V为信用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1。D为客户的全部负债,根据本年度最近月度的财务数据计算。(二)事业法人客户1已实行企业化改制的事业法人客户,按照企业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2未实行企业化改制的事业单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

8、算值=近三年事业性收费资金自留部分平均值(剔除已停止收费项目)+上年度经费结余+专项(信贷)拨款-全部有息债务(三)项目法人授信项目法人客户原则上只核定项目融资授信额度,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相关政策、项目可行性、预算总投资、自筹资金比例、还款来源和计划等情况,结合项目融资管理相关规定,审慎确定其项目融资授信额度。第十条 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基础上,根据以下原则对测算值进行调整,最终确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基础上,扣减客户的全部或有负债,其中应付票据不扣保证金部分。(二)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基础上,扣减客户在信用社系统以外尚未使用的授信余额,加上客户在

9、信用社系统内已使用的授信余额,并根据客户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调整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保证与自身管理能力相匹配。(三)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资本净额、资金供应能力、信贷对象所分布行业等情况,按照审慎的原则合理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四)对于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根据保证金、抵质押物价值等的风险覆盖额度确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五)在充分了解资金用途、经费划拨、政策变更等影响事业法人客户收支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确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六)对于不适用评级的客户(N),应根据客户提供的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足额担保,审慎确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七)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

10、小于零,则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高于其现有授信业务的融资风险总量。 第四章 授信方案的制定第十一条 在根据客户需要制定授信方案时,还应充分考虑业务类型、贷款期限以及融资条件的差异,测算假定用信后的融资风险总量,确保假定用信后的融资风险总量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假定用信后的融资风险总量=每笔信贷业务余额(含新申请业务额度)该笔业务的融资条件调节系数该笔业务的业务类型调节系数该笔业务的期限调节系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根据以上公式进行测算时,保证金业务的信贷业务余额应扣除保证金部分。融资条件调节系数、业务类型调节系数、期限调节系数见附件2。第十二条 对于已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公司类客户,按照以下原则制

11、定授信方案:(一)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客户作为可增加融资的对象,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资金需求合理设置各类业务的授信额度。(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的客户作为可维持融资的对象,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资金需求合理设置各类业务的授信额度,但应控制其项目融资业务授信额度。(三)信用等级在A-级(不含)以下的客户作为应压缩融资的对象,应将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压缩。(四)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客户作为应收回融资的对象,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0,不再继续业务关系。第十三条 对于拟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公司类客户,按照以下原则制定授信方案:(一)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的客户,

12、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可根据客户资金需求,合理设置各类业务的授信额度,但应控制其项目融资业务授信额度。(二)信用等级在A-级(不含)以下的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只能对低风险业务进行授信。(三)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0,不能与其开展业务。第十四条 对项目法人客户,在项目融资项下办理非融资保函、信用证业务可以使用项目融资授信额度,并相应调减项目融资授信额度,到期后自动调回。第十五条 在制定授信方案时,公司客户部门可由风险高的融资业务向风险低的融资业务调整,由风险低的融资业务向风险高的融资业务调整时,必须报授信评审部门审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和理事长审定。第五章 集团企

13、业、关联企业授信第十六条 集团企业授信是指信用社对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统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控制集团内成员在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风险总量,包括已经与信用社建立融资关系或拟建立融资关系的公司类客户。关联企业授信是指对在股权、经营决策权等方面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若干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控制这些企业在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风险总量,包括已经与信用社建立融资关系或拟建立融资关系的公司类客户。第十七条 集团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及授信方案的制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一)采用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计算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按照单一企业法人客户计算各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4、测算值;如没有合并报表,则按照关联企业的方法分别计算母公司及子公司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对集团企业经营风险、控制关系、关联交易、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审慎确定集团整体及各成员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但集团成员相互提供保证的部分不计入集团整体的或有负债。在确定集团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可参考由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评级机构出具的意见。(三)制定授信方案时,对于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的集团企业,在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可根据客户资金需求,合理设置各类业务及各子公司的授信额度。对于信用等级在A-级(不含)以下的集团企业,已建立信贷关系的,应将其最高综合授

15、信额度进行压缩,同时应控制其项目融资业务授信额度;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只能对低风险业务进行授信。第十八条 关联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及授信方案的制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一)按照单一企业法人客户的方法计算每个成员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应将其与其他成员的关联交易(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计算有效净资产时全额扣除。(二)以各成员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总和扣除相互重复的股权投资,再使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三)在对各成员的经营风险、控制关系、关联交易、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审慎确定整体及各成员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在确定关联企业整体及各成员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可参考由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全国性评级机构出具的意见。(四)在制定授信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成员的收入规模、信用等级、控制关系等,在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各成员的资金需求,在不超过各成员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前提下,合理设置各类业务的授信额度。信用社如与部分成员企业已经建立了信贷关系,当这部分企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下时,应将这部分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