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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培训讲稿青海省民政厅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处长刘志德2017年10月一、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级法规: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省级政策: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全省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青办字201783号);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2017年全省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青组字2017225号)。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步骤第一阶段 精心准备重点抓好7个环节的工作:1、开展
2、调查摸底县(市、区)主导,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重点关注地区:城乡结合部、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地区、征地拆迁地区、城乡居民混居地区、“四类安置点”(生态移民、禁牧搬迁、游牧民定居和扶贫搬迁)移民地区、外来人口聚居地区。重点关注村(社区):社会结构变动、人口流动变化、村情复杂、管理薄弱、干群矛盾比较突出、以往换届中问题较多的重点、难点村(社区)。 2、推荐储备人选(1)开展民主评议。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履职情况和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及时向全体村(居)民公开,作为村(居)民推荐、确定村(社
3、区)“两委”成员候选人的重要参考依据。(2)推荐后备人选。按照1:2的比例,培养储备后备干部。注重从县乡退休干部、大学生村官、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伍军人、脱贫致富带头人、优秀青年农民、专业社工人才中择优选拔村(社区)“两委”预备人选。这个环节要特别注意,乡镇党委、政府锁定的意向人选,要与村(居)民群众意向人选高度契合。 3、开展财务审计(1)审计责任主体:县级农业、财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派出工作组,认真组织开展村级财务清理、村干部任期审计工作,及时公开审计情况,对一些因账目不清引起矛盾纠纷的村要重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
4、时予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审计的范围: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情况、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本村集体财产管理使用、经营收益、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和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4、专项整治“村霸”按照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和和省委组织部、省政法委、省民政厅部署,开展整治“村霸”专项行动。结合换届选举,严格人选标准,对选什么样的人要明确资格条件,对不选什么样的人要列出“负面清单”,依法教育处理。同时引导村民把“村霸”等不符合条件的人选排除在村“两委”班子之外。 5、建立协调机制市(州)、县(市、区)
5、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组织、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纪检、人大、宣传、政法、财政、农业、审计、信访、团委、妇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6、制定工作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注意防止两个倾向:一是不结合当地实际,照抄照搬省上的文件;二是违法违规,盲目创新,提出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要求。7、组织开展培训 换届选举前,市(州)、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要集中开展换届选举业务培训工作,重点抓好本级和下级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成员的业务
6、培训,使各级换届工作指导机构,特别是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机构成员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选举操作规程。第二阶段:选举实施重点抓好六个环节的工作:(一)推选成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镇(街道)换届选举领导机构,要指导村(社区)按照民主程序组建成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做到“四个明确”:1、明确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和职数由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上届村、居民委员会因故不能主持的,由乡镇(街道)主持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居)民小组会议,按照民主程序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单数组成,设主任
7、1名。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街道)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2、明确村(社区)党组织对选举工作的主导权提倡通过法定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依法推选为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村(社区)党组织对村(居)委员会选举工作的主导权。3、明确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递补程序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及时退出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予以
8、免职。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和村民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免职建议。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递补程序同上。 4、明确选举委员会的履职期限选举委员会的履职期限,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选举工作全面结束,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正常交接之日自行终止。(二)选举宣传各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要特别重视换届选举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多种载体,广泛宣传换届选举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拟定宣传内容、口号和标语,务使换届选举法律法规政策和操作流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组织实施换届选举的基础和第一步关键环节,要严格依法进行选民登记,确保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重点抓好五个
9、环节: 1、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时间 选民登记前,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广播、电话、短信、QQ群、微信等方式,广而告知本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时间。 2、确定登记对象理论上讲,凡年满18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村民委员会选民登记应当把握以下两种情形:第一,下列人员应当列入选民登记范围:(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也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或者在
10、村级组织中任职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选民登记范围:(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患有精神病或者智力残疾,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三)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经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登记的; (四)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经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选民登记的; (五)户籍在本村,因长期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选举委员会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 (六)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的村参加选民登记的,不得在其他地方重复登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民登记,
11、应当把握以下两种情形:第一,下列人员应当列入选民登记范围:(一)居住在本社区的户籍居民;(二)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户籍所在社区选举的,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三)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1年以上的公民,本人申请在居住地社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选民登记范围:(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患有精神病或者智力残疾,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三)选民登记期间,选举委员会明确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选民登记的;(四)已在户籍所在社区或者居住地社区参加选民登记的,不得在其他社区重复登记。3、登记方
12、法根据村(社区)规模、村(居)民居住状况,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开展选民登记:(1)设立集中登记站或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若干登记站进行登记;(2)对老弱病残或行动不便的,工作人员可入户登记;(3)因故本人不方便到场登记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村(居)民代为登记。4、公布选民名单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村(居)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村(居)民监督。5、颁发选民证。选举委员会对选民审核确认后,对具备参选资格的选民造册登记,并向选民颁发选民证,由选民签收。选民证
13、应当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选举日期、参加选举注意事项等内容。正式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四)提名确定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是实施换届选举的第二个关键环节,是确保换届选举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把握好两个环节:1、提名候选人(1)提名村民委员会初步候选人。选民可以采取个人提名、联合提名两种方式提名初步候选人。个人提名的可以自荐,自荐提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并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和提交自荐材料。未经法定程序提名的,不予列入候选人名单。注意: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时,应当按照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分职位分别直接提出,不能笼统提名或不标明职位。乡镇(街道)要指导选举委员会,
14、按职位科学设计印制提名票;个人提名和联合提名无须提交自荐材料;乡镇(街道)要通过提前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村民群众将提名候选人,向乡镇党委政府培养储备锁定的意向人选靠拢,实现党委政府的意图与村民群众的民主意愿高度契合,防止简单操作,以行政命令方式违背民意强行指定候选人,引发群体性矛盾。(2)确定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根据提名候选人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由37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名,委员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名。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女性,没有女性的,应当通过“专职专
15、选”确定1名女性正式候选人。注意:确定的村民委员会职数不得超过37人,且应由单数组成。(3)提名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居住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3名代表提名初步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名候选人根据得票数多少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名,委员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名。注意:确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职数不得超过59人,且应由单数组成。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 2、严把候选人资格审查关。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青组字(2017)225号文件精神,此次换届选举设定了初步候选人资格审查环节。选举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或自荐人进行资格初审,报乡镇(街道)复审,涉及违纪违法等情况复杂人员,由乡镇(街道)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在此基础上确定初步候选人。在初步候选人资格审查环节,省上提出了“六选六不选”的倡导性要求:所谓“六选”,即:通过教育引导党员和群众把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推选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1)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