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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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药管安1999399号 1999年11月19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方便药品执法监督,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我局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经研究并分别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局长会议同意,制定并颁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和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请遵照执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消费者了解、识别非处方药专有标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我局已发布的药品分

2、类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做好在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以及药品分类销售中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工作。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安全监管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为规范非处方药药品的管理,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如下:一、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是用于已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并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的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的专有标识,也可用作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指南性标志。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其管理规定。三、非处方药药品自药品监督管理部

3、门核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之日起,可以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非处方药药品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之日起12 个月后,其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上必须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未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非处方药药品一律不准出厂。四、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可以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在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时,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和色标要求使用。五、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分为红色和绿色,红色专有标识用于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绿色专有标识用于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和用作指南性标志。六、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时,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印刷,标签和其他包装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色标要求印刷。单色印刷时,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下方必须标示“甲类”或“乙类”字样。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应与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一体化印刷,其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使用。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的一面(侧),其右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七、违反本规定,按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八、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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