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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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保护法讲义彭翔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现在,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也 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未成年人约占社会人口的三分之一,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但是,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 尚未成熟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特殊关爱。基于此,国家于1991年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 法。2006年,又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修订,新的未成年人保护 法共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凸显了 政府执法主体地位,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内容,强化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充分

2、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新的里程碑。下面,我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讲解部分法条,如 果大家认为有不妥之处,敬请提出改正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本法是遵循国际通行做法,以生理年龄作为界定未成 年人的标准,通常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按公历计算。要注意10岁、14岁、16岁、 18岁分别具有的法律意义。(1) 不满10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

3、的同意。通常来说,在法律上通过其从事民事活动金额的大小, 与其生活的关联程度等方面,来判断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如10周岁以上的小学生 买文具一般就具有合法性。(2) 公民年满14周岁,在民事法律方面没有特别的法律意义,但在行政法和刑法上具 有特殊意义。行政法上如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在刑法方面具有标志性意义,1416周岁的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一 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其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和投

4、放危险物资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3) 公民年满16周岁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第一,民事活动方面,年满16周岁的 公民已经参加工作,并且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在民法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享有成年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在刑事责任方面,年满16 周岁的公民应当对其所从事的任何刑事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4) 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要注 意刑事和民事责任时间上的不同规定,刑事责任是以犯罪时是否年满18周岁为标准,民事责 任是以审判时是

5、否年满18周岁为标准。2008年8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依法审 结一起学生故意伤害案,侵权行为人虽然审判时超过18岁,但无力赔偿,法院判决侵权行为 人赔偿受害人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8万元,并同时判决被告的父 母对上述款项承担垫付责任。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 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 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 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国际社会通常把这些权利概括为四大类

6、,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这四 大权利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高度概括,也为我国立法所采纳。生存权是未成年人享有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医 疗保健权、获得足够食物、拥有一定住所以及获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上海浦东新区 曾有一夫妇,生养的双胞胎男孩才4个月大,一天孩子的母亲出去搓麻将了,结果被自己家 养的狼狗给吃了。应不应当追究小孩父母的法律责任?应当,因为他们侵犯了孩子们的生存 权,过失致双胞胎小孩死亡。发展权是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 精神、情感等多方面发展的权利。给大家讲一个我在县城广场曾经

7、看见“美女蛇身”的故事 吧!几年以前,我在广场门口,看见摆了一个大招牌,上面神乎其神地渲染着一个惊人传说: 在一个夏天雨后的小溪边,一位18岁的少女遭遇一条雄性巨蟒后吓昏了,后怀孕生下人首蛇 身的美女蛇。花2元钱都可以看到。出于好奇,我给钱进去一探究竟。看到玻璃框里面,“美 女蛇”是俊俏的小姑娘的头,冲我们又说又笑,可身体却完全是蛇样的。后了解到,这其实 是个骗局,在台后藏着个小姑娘,再放条假蛇,利用两面镜子的反射原理让人产生错觉,引 人上当。他们侵犯了小姑娘的什么权利呢?就是发展权,必然会给她的心理、精神、情感乃 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受保护权是未成年人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免受

8、歧视、暴力或疏忽照 料,以及在处于特殊困境中享有特别保护的权利。例如:有一雇主残酷虐待小保姆的案例, 少数报刊为招揽读者,在报道中不厌其烦地披露雇主对小保姆耍流氓的细节,详尽报道小保 姆受辱的经过,这就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实质上使小保姆受到的侵害如同“雪上加 霜”。参与权是未成年人有权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要注意对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单独作出的规定,可见国 家对未成年人此项权利的重视程度,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给予充分尊重和保障。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 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

9、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 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 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义务。 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如叔、伯、姑、舅、姨等,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 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

10、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要注意,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纯受益的行为不需监护 人代理或同意;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一对夫妇有 一个12岁的女儿,今年春节期间,许多亲朋都给女孩女儿压岁钱,每次父母都婉绝,但女孩 都收下了,一共收了 5000多元。随后,爸爸要将这笔钱用来还债,理由是人情还得家里还; 妈妈当即拒绝,因为女儿还小,这笔钱用于女儿以后所用,双方争执不下。如何依法理解并 解决这一问题?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即孩子的压岁钱应当认定是孩子的个人财产。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

11、人的利 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不能将这笔压岁钱用来还债。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 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 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 学生。如某校学生守则中有一条规定,一学期内连续三次违纪的学生开除。何为违纪呢?校内 吸烟、喝酒就算违纪。这种规定合法吗?不合法,因为错与罚不相一致,只应受到处分,不 应当因此剥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

12、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 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当前,由于传统观念、应试教育的影响和教师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一些教师法律意 识淡薄,品质素质较差,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体罚学生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而且,新修改的 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 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2005年3月31日,重庆市大足县某小学四年 级正在上数学课时,数学老师霍某聚精会神地讲着课。而小红同学却没有认真听讲,正悄悄 把玩着一把小刀。霍老师见状很生气,便用眼光示意小红认真听讲,但正玩得起劲的小红没 有

13、理会。霍老师火了,叫小红同桌的男同学小蒋:“你给我打她两下,提醒她不要再耍东西 了! ”小蒋挥掌打了小红两下,小红左耳鼓膜被打穿了,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后 小红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霍老师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续医费、精神损失费 等各种损失4万余元,同时要求学校和小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小红上 课不认真听讲的情况下,霍老师授意小蒋打小红,系对小红进行体罚,造成小红轻伤,其行 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霍老师事后能积极配合小红及其家长及时治疗,支付小红住院期 间的大部分费用,并愿意依法赔偿小红的合理费用,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遂对其 免予刑事处罚。学校在老师的

14、教育和管理上失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蒋因系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又系在老师的授意下造成小红伤害的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过去,我们保康众多学生是参加勤工俭学的,学校经常与茶场达成协议,由学生充当季 节性采茶工。现在为什么不这么做了,因为是违法的。当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 广大农村的教育发展现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接受完教育后参加就业不 可避免。但要注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 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

15、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同时,要注意,有不少特殊行业用人,要求必须从小加以训练甚 至参加比赛,如文艺领域的舞蹈专业、杂技专业演员、体育领域运动员等,确需招收不满十 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保证其接受乂务教育。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 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 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秘密与私人生活安宁依

16、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 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没把隐私权作为一个 独立存在的法律概念,而是归入名誉权的行列。只到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 才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新世纪以来,网络的出现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快速 改变了人们生产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对隐私权的侵犯较之过去也尤为猛烈。需要深入掌握相关 知识,防止侵权和被侵权。在这方面,我认为关键要把握好四点:一是主体只限于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享有隐私权。二是客体不违反法律。违法行为自然不能成为隐私权的客体。 三是内容与公共利益无关。具体而言,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家庭收入、电话号码、患病经历,等等。 例如,我们泄漏哪些人患有艾滋病的消息,就是侵害这些人的隐私权。私人活动,是一切个 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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