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2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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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2012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一、根据最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苏州市相关法规,以及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在原2011年标准版本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本标准和计算方法仅供参考,不作为诉讼的依据,如有疑问或委托代理可联系本所律师。二、注意收集保存劳动关系相关证据1、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卡、工资单、考勤卡、暂住证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2、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能是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三、伤赔偿具体项目:(一)医疗费1、具体标准: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2、注:注意保存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二)康复治疗费

2、具体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三)辅助器具费具体标准: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五)护理费具体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六)交通费、食宿费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七) 停工

3、留薪期工资1、具体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具体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注: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人工

4、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具体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注: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5、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

6、苏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计算方式:(平均寿命伤者年龄)1.4个月 (大约)4252元/月(本标准一般每年7月1日起调整,下同)(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年龄等级 单位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 月 月 月 月 月 月五级 3630 24 18 12 6六级30 252015105七级2420161284八级181512963九级12108642十级654321(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十一)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

7、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

8、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4、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5、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

9、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江苏省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

10、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 省 长 梁保华 二五年二月三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颁布,将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现结合我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2号)规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从2004年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有雇工的

11、个体工商户应当从2004年1月1日起为全部雇工参加工伤保险。雇工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及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其他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 四、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在退休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超过1年申报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

12、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八、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九、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和退养人员,自行到另一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另一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

13、,应是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十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十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

14、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十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十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十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十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醉酒”,须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 十七、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犯罪”,须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且该犯罪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十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应是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十九、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自2005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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