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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B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220千伏坦界输变电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标准 废物处理管理实施细则Q/ZEPDI.TJ.201.001-2014 现行版本: A控制性质: 不受控 受 控 号:2014-07-01 发布 2014-07-01 实施浙江省电力设计院220千伏坦界输变电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发布目 次1目的和范围12编制依据13职责14管理内容和方法1 废物处理管理实施细则 现行版本:A 修改码:0 1 目的和范围1.1 为规范施工现场废物产生、运输、储存过程,避免环境污染,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项目现场固体废物与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管理。2 编制依据2.1 中华人民
2、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 职责3.1 施工分包商:3.1.1 负责责任区范围内各类废物的控制和管理;3.1.2 负责对所产生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3.2 工程项目部安健环室施工部负责对现场各分包商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及外运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3.3 工程项目部物资室采购部负责可回收利用废物处理;3.4 工程项目部工程室设计部负责规划施工现场内无危害固体废弃物的堆放场地。4 管理内容
3、和方法4.1 固体废弃物管理要求4.1.1 工程建设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4.1.2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施工分包商应当在编制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计划中按照本标准要求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处置办法;4.1.3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施工分包商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并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4.1.4 产生固体废物的施工分包商应当采
4、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过程中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1.5 施工方案及作业过程应充分考虑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各施工分包商应按照文明施工的原则,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每天进行固体废弃物的收集;4.1.6 施工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照可回收利用废物、不可回收利用废物及有毒有害危险废物分类贮存,集中放置于现场指定地点,明显标识并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4.1.7 各单位生活废弃物应按照管理要求运至指定的生活废弃物堆放点,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入生活废弃物
5、堆放场内。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应按先里后外的原则逐渐倾倒在堆放场内,不得随意倾倒;4.1.8 废弃物装载车辆驾驶员和押运随车人员应接受委托方的培训,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撒,比重较轻的固体废弃物运输时应予苫盖;4.1.9 各施工分包商应负责本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可回收利用废物按照分包合同自行处理或由工程项目部物资室采购部统一回收;4.1.10 施工过程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a) 建筑垃圾如废砖瓦、废砂、渣土、废混凝土块等以及生活垃圾;b) 机械和木材加工过程中的碎屑、边角下料、刨花等;c) 材料设备的废旧包装材料如废纸、废塑料制品;d) 设备安装废料如各种金属的边角下料、电线电缆头或外皮、保温下角料
6、等。4.1.11 施工现场产生的无危害普通生活废弃物以保持现场清洁为原则,由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定期清运到当地市政或卫生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场地,费用自理;4.1.12 施工现场产生的无危害普通施工固体废弃物当现场有填埋条件时,由工程项目部工程室设计部规划填埋场所,当现场没有填埋条件时,以保持现场清洁为原则,由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定期清运到当地市政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场地,费用自理。4.2 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4.2.1 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委托专业单位进行,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经营许可证,委托费用按照分包合同执行,相关证件由施工分包商向工程项
7、目部工程室设计部备案;4.2.2 产生危险废物的施工分包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工程项目部安健环室施工部的要求自行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4.2.3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4.2.4 施工分包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4.2.5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4.2.
8、6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环保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4.2.7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4.2.8 各种化学品危险品应采取封闭式、容器式管理,避免和减少对环境影响;4.2.9 施工分包商物资管理部门及试验室应设专人管理化学品、危险品容器或废料、废液等,对于收集的废料、废液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4.2.10 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处理费用由产生废物的单位承担。批准人:审核人:编写人: 第 - 1 -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