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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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措施 11月15日 05: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9月7日国务院批准,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创业投资公司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公司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公司增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创业投资公司,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重要从事创业投资的公司组织。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公司

2、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重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前款所称创业公司,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在创立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公司,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公司。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公司实行备案管理。凡遵循本措施规定完毕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公司,应当接受创业投资公司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有政策扶持。未遵循本措施规定完毕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公司,不受创业投资公司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有政策扶持。第四条 创业投资公司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都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都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拟

3、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公司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引。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合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运作符合有关条件,可以享有本措施予以创业投资公司的有关政策扶持。第二章 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 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她公司组织形式设立。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可以委托其她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 申请

4、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公司,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如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公司,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都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第九条 创业投资公司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经营范畴符合本措施第十二条规定。(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

5、投资公司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五)有至少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有关业务经验的高档管理人员承当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她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有关业务经验的高档管理人员对其承当投资管理责任。前款所称高档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称职务的管理人员。第十条 创业投资公司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献:(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公司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献。(二)工商登记文献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6、。(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四)高档管理人员名单、简历。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献:(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献。(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献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档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四)委托管理合同。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公司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献与否齐全,并决定与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公司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与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告知中阐明理由。第三

7、章 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运作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范畴限于:(一)创业投资业务。(二)代理其她创业投资公司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三)创业投资征询业务。(四)为创业公司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公司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公司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公司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公司。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公司上市后,创业投资公司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她资金只能寄存银行、购买国债或其她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创业投资公司可

8、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公司总资产的20%。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合同等法律文献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鼓励机制。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事先拟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9、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措施。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政策扶持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措施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公司发展并引导其增长对中小公司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公司的投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公司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合同转让、被投资公司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多层次资我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退出机制。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公司的监管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公司

10、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措施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献。(二)增减资本。(三)分立与合并。(四)高档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五)清算与结业。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公司及其管理顾问机构与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有关条款规定的范

11、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都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公司的备案状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畴的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运作状况。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都市)管理部门的指引。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根据本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公司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3月1日起施行。(来源:上海证券报)(信息一则:中华创业投资协会年会在京举办-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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