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企业职业培训及职业鉴定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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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企业职业培训及职业鉴定意见 关于开展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精神,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严格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进城农民工的素质和竞争力,规范各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现就我县进一步开展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目的意义 做好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技兴国”和省委提出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转移,实施城镇化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切实贯彻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全面推行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

2、预备制度的关键,是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劳务输出、增强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定了从事技术职业(工种)劳动者实行持证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6号令规定了90个工种的从业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今后,各用人单位需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或上岗前经过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凡未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

3、职业资格证书者,招工部门不办理录用、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工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对现已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在岗职工,各用人单位要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安排,有组织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进行考核、鉴定,对合格者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要调整工作岗位。 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范围、对象 凡我县境内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已从事被国家列入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90个工种中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欲从事以上90个工种工作的人员;企业下岗、转岗需再就业人员等.上述人员均需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经鉴定合格者颁发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4、 四、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鉴定初级工: 1、学徒期满的学徒工或需提前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2、受过一年以上(含一年)职业培训的普通中学毕业生; 3、初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工作满三年以上(含三年)或连续工龄五年以上; 4、转岗职工经过六个月以上专门训练的; 5、在职职工需取得第二职业技能资格的; 6、取得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需认定技术等级的; 7、经过本职业初级资格正规培训合格的人员。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鉴定中级工: 1、具有本职业技工学校或职业高中毕业证书的;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及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并经本职业中级工培训

5、合格的; 3、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五年及以上,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4、需取得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或具有本职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5、在市、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比赛和省级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原为初级工者; 6、获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和科研成果证书的,原为初级工者; 7、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连续工龄十五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工培训合格者; 8、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经本职业中级工培训合格的; 9、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及以上的。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鉴定高级工: 1、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工学校

6、毕业证书的; 2、取得本职业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两年及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并经本职业高级工培训合格的;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七年及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4、已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在市级技术比赛获前三名或在省级技术比赛、国家级技术比赛获前十名的; 5、已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有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技术和科研成果证书的; 6、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二年及以上的; 7、在本职业连续工作十年及以上或连续工龄二十年及以上,并经过本职业高级工培训合格的; 8、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含同等学历),并经本职业高级工培训

7、合格的; 9、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及以上的。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鉴定技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 (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车工、钳工、焊工、维修电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铸造工、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摄影工、铣工、磨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镗工、营业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等19个职业,2003年可执行申报人年满36周岁,并且连续从事本职工作20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省厅颁发的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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