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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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出台近日,上海网约车正式出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 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下面是详细内 容。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 21日正式颁布,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在 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的基础上,上 海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 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上海市颁布的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 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的目标是,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 提下,着力

2、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 质化出行服务体系。在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方面,细则明确了“网约车应在上海市注册登记, 达到上海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驾驶员应为上海市户 籍”等条件。针对公众关心的网约车车牌和驾驶员户籍的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杨 小溪回应称,之所以坚持“本地车”,是因为首先交通运输部有相应的规定, 网约车不可异地经营;其次,依据目前实施的限行措施,仅有在上海市注册登记 的车辆才能提供全时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务。坚持“本地人”的依据是,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七部委联合发布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

3、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属于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种类型,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了只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方能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2016年 10 月 8 日至 21 日,3 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通 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12345 市民热线以及“上海发布”等渠道共收集有效 反馈意见1417 条。滴滴、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也提交了书面意见。在综合评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对 3个文件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网约车,将车辆轴距条件放宽为“达到 2600 毫米以 上”,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 核发”的

4、机动车驾驶证;对纳税和经营服务相关条款也做了适当放宽和调整。合乘实施意见对合乘出行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进 行了规定,明确了“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等条件。对“人车绑定”的要求 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 确定。自 12 月 26 日起,上海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受理上海市网约 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上海交通网查阅关于 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的。此外,为保证信息安全,管理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信息安 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网约 车平台数

5、据信息应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阅读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 定(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48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 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 管理活动。第三条(发展原则)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 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四条(运价)本市网约车

6、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 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 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 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

7、业监管平台;(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 管理人员;(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七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 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三)车辆轴距达到 2600毫米以上;(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

8、测;(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 台;(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二)自申请之日前 1 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 5 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三)自申请之日前 5 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四)截至申请之日,无 5 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 形。第十条(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

9、发放有效期为3 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 3年的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 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 员证。第十一条(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 营。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 件。第十二条(禁止跨业经营)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第十三条(收费和纳税)网约

10、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 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 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责任)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 先行赔付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 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 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第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

11、和乘客 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 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 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 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 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 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安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

12、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 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 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 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 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 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第十七条(经营服务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维护

13、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二)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

14、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 注册等措施。第十九条(行政监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 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 法行为处理等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 台。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 平台公司的车辆注册、驾驶员注册、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 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 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

15、个人及其 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行政管 理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 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条(属地服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属地管理办法。各区交 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所辖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 提供申请受理等服务。第二十一条(对网约车平台的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处以5000 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的;(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 域内的召车信息的;(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第二十二条(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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