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押证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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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换押证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导读:关于换押证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在刑事案件侦办的过程当中进入到下一个诉讼程序的话就要依法办理换押手续,这个换押手续就是换押证,而且换押证全部都是由国家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换押证上标注的序号在司法机关的系统内都有备案。 一、换押证的司法解释是什么?1、押证的司法解释是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2、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

2、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二、刑诉法换押的规定有什么?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

3、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

4、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四)办案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解。(五)换押证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报告。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己可能都接触不到换押证的,毕竟犯罪嫌疑人在更换羁押场所的这件事情上是没有发言权的,换押证也是看守所要审查的手续之一,公安机关没有义务把换押证展示给犯罪嫌疑人看。在没有换押证的情况下,两地看守所不能口头交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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