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修改和补充部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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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外汇及外贸贸管理法(修修改和补充部部分)三摘要:本文主要要介绍了日本本外汇及外贸贸管理法(修修改和补充部部分)的主要要内容。第三十条劝告变更更签订引进技技术合同等(一)大藏藏大臣及事业业主管大臣,接接到前条第(一)款的申申报后,认为为有必要审查查该申报的引引进技术合同同如果签订是是否会发生下下列任何事态态之情况时,可可将不得签订订引进技术合合同的期间延延长,但自受受理该申报之之日起,以44个月为限:1.损害国国家安全,妨妨害维持公共共秩序或妨碍碍保护群众安安全。2.给与引引进该技术的的事业同的日日本国的事业业(包括相关关的事业)活活动及其他日日本国经济的的顺利发展带带来明显的恶恶劣影响。

2、(二)大藏藏大臣及事业业主管大臣,接接到依前条第第(一)款规规定的申报后后,认为如果果签订有关该该申报的引进进技术合同,可可能发生前款款各项所列的的任何事态时时,要听取第第五十五条之之二规定的外外汇审议会的的意见,对签签订引进技术术合同的申报报者,依政令令规定,可以以劝告其变更更或中止该引引进技术合同同的条款的全全部或一部。但但是,可以劝劝告变更或中中止的期间,为为自受理该申申报之日起至至按同款和次次款规定被延延长的期间届届满之日止。(三)进行行第(一)款款规定的审查查需要听取第第五十五条之之二规定的外外汇审议会意意见情况下,审审议会鉴于该该事业的性质质,提出在同同款规定的44个月期间内内陈述

3、意见有有困难的意见见时,关于同同款规定的不不得签订引进进技术合同的的期间,不拘拘同款的规定定,可定为55个月。(四)第二二十七条第(四)款至第第(九)款的的规定准用依依第(二)款款规定进行劝劝告的情况,关关于必要的技技术性换读,以以政令规定。第三十一条条至第四十十六条(删除除)第六章之之二外汇等审审议会第五十五条条之二设设置应大藏大臣臣和通商产业业大臣或者应应大藏大臣和和事业主管大大臣的咨询,为为了调查审议议关于外汇和和对内直接投投资等或者引引进技术合同同的重要事项项,在大藏省省设置外汇等等审议会(次次条称“审议议会)。第五十五条条之三组组织及管理(一)审议议会由15人人以内的委员员组成。(二

4、)委员员由大藏大臣臣从有学识经经验者中任命命,任期为22年。但是,委委员出现缺额额时补缺委员员的任期为前前任委员的剩剩余期间。(三)由委委员互选确定定审议会会长长,该会长总总管会务。(四)审议议会的委员,可可以连任。(五)审议议会的委员为为兼职。(六)除各各款规定者外外,关于审议议会的组织及及管理的必要要事项,以政政令规定。第六十九条条之二关关于对外借贷贷及国际收支支的统计(一)大藏藏大臣必须根根据政令的规规定作出对外外借贷及国际际收支的统计计,定期向内内阁报告。(二)大藏藏大臣为了作作出前款规定定的统计,认认为有必要时时,依政令规规定,可以要要求有关行政政机关及其他他人,提供资资料。第六十九

5、条条之三主主管大臣等(一)关于于本法中的主主管大臣,以以政令规定。(二)关于于本法中的事事业主管大臣臣,除另有规规定的情况外外,为有关对对内直接投资资等或引进技技术合同的签签订等的事业业主管大臣,并并以政令规定定。第六十九条条之四过过渡措施根据本法的的规定制定命命令或修改废废除命令时,在在认为该制定定或修改废除除为合理的必必要的范围内内,可以以命命令规定必要要的过渡措施施(包括关于于罚则的过渡渡措施)。第九章罚罚则第七十条符合下列各各项之一者,处处3年以下惩惩役或1000万日元以下下罚金,或者者并科。但是是,该违反行行为的标的物物价格的3倍倍超过1000万日元时,罚罚金应为该价价格3倍以下下。

6、1.违反第第七条第(四四)款规定而而进行交易者者。2.违反第第八条规定而而进行交易者者。3.违反第第九条第(一一)款规定的的命令而进行行交易者。4.未经第第十条第(一一)款规定的的认可而经营营外汇业务者者。5.违反第第十三条(包包括准用第十十四条第(二二)款的规定定时)规定的的停止和限制制者。6.未经第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定的认可而经经营兑换业务务者(外汇公公认银行除外外)。7.未经第第十六条第(一)款或第第(二)款制制定的命令的的许可而进行行支付或领取取支付者,或或违反同条第第(三)款规规定而进行支支付和领取支支付者。8.未经第第十七条规定定的许可,按按同条规定的的命令所规定定特殊方法而而

7、进行支付和和领取支付者者。9.未经基基于第十八条条第(一)款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命命令的许可,而而对支付手段段、证券和贵贵金属进行进进出口者。10.未经经基于第十九九条规定的命命令的许可,而而对所持非居居住者的债权权,全部或部部分放弃或免免除者。11.未经经第二十一条条第(一)款款规定的许可可而进行资本本交易者。12.未经经基于第二十十一条第(二二)款规定的的命令许可而而进行资本交交易者。13.对适适用第二十三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交易,未按第第二十二条第第(一)款规规定进行申报报或作虚伪申申报而进行资资本交易者。14.违反反第二十三条条第(一)款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而而在以上各款款所规定的

8、期期间内进行资资本交易者(符合第199项者除外)。15.违反反第二十三条条第(五)款款(包括准用用第二十四条条第(四)款款的情形)的的规定而进行行资本交易者者。16.违反反第二十三条条第(七)款款(包括准用用第二十四条条第(四)款款的情形)规规定的变更和和中止的命令令而进行资本本交易者。17.未经经基于第二十十四条第(一一)款规定的的命令的许可可而进行资本本交易者。18.对适适用第二十四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交交易,不按同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行申报或进行行虚伪申报而而进行资本交交易者。19.违反反第二十四条条第(三)款款的规定或同同条第(四)款准用的第第二十三条第第(三)款的的规定,而在在以上

9、各款规规定的期间内内进行资本交交易者。20.未经经第二十五条条规定的许可可而进行基于于同条规定的的命令所确定定的交易者。21.未按按第二十六条条第(三)款款规定进行申申报或进行虚虚伪申报,而而进行对内直直接投资者(包括按同条条第(五)款款规定视为外外国投资者)。22.违反反第二十六条条第(四)款款的规定,而而在同款规定定期间(按第第二十七条第第(一)款和和第(三)款款的规定被延延长时,为该该被延长的期期间)内进行行对内直接投投资者(包括括按第二十六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视视为外国投资资者)。23.违反反第二十七条条第(五)款款的规定而进进行对内直接接投资者(包包括按第二十十六条第(五五)款的规定

10、定视为外国投投资者)。24.违反反第二十七条条第(七)款款规定的变更更或中止的命命令而进行对对内直接投资资者(包括按按第二十六第第(五)款规规定视为外国国投资者)。25.未按按第二十九条条第(一)款款的规定进行行申报或进行行虚伪申报而而签订引进技技术合同者。26.违反反第二十九条条第(三)款款的规定,而而在同款规定定的期间(按按第三十条第第(一)款或或在第(三)款的规定被被延长时,为为该被延长的的期间)内签签订引进技术术合同者。27.违反反第三十条第第(四)款中中准用第二十十七条第(五五)款的规定定而签订引进进技术合同者者。28.违反反第三十条第第(四)款准准用的第二十十七条第(七七)款所规定

11、定的变更或中中止的命令而而签订引进技技术合同者。29.未经经基于第二十十八条第(一一)款规定的的命令的承认认而出口货物物者。30.违反反基于第五十十一条的命令令的规定而将将货物装船者者。31.未经经基于第五十十二条规定的的命令的承认认而进口货物物者。32.违反反第五十三条条规定而将禁禁止进出口的的货物进出口口者。第七十一条条未取得第十十条第(三)款(包括准准用第十四条条第(二)款款时)规定的的许可,设立立经营外汇业业务或兑换业业务的营业所所者或变更经经营上述业务务的营业所名名称或位置或或变更以上业业务的内容者者,处以1年年以下惩役或或50万日元元以下的罚金金,或并科。第七十二条条符合以下各各项

12、之一者,处处以6个月以以下惩役和220万日元以以下的罚金:1.未根据据第十条第(四)款(包包括准用第十十四条第(一一)款时)规规定进行申报报或进行虚伪伪申报而废止止外汇业务和和兑换业务者者。2.未取得得第十一条规规定的承认而而签订同条规规定的协议者者。3.违反第第十二条(包包括准用第十十四条第(二二)款时)的的规定而进行行交易者。4.未提出出第十五条规规定的报告或或提出虚伪的的报告者。5.未提出出第二十二条条第(一)款款规定的申报报或提出虚伪伪申报而进行行资本交易者者(符合第七七十条第133项者除外)。6.未提出出第二十四条条第(二)款款规定的申报报或提出虚伪伪申报而进行行资本交易者者(符合第

13、七七十条第188项者除外)。7.违反第第四十九条规规定的命令,未未提出充分的的证明,或提提出虚假的证证明者。8.违反基基于第六十七七条规定的命命令而未提出出报告或提出出虚假的报告告者。9.拒绝、妨妨碍或回避第第六十八条第第(一)款规规定的检查者者。10.对第第六十八条第第(一)款规规定的质问,不不作回答,或或作虚伪的回回答者。第七十三条条(一)法人人(包括符合合第二十六条条第(一)款款第2项及第第4项以及同同条第(五)款规定的团团体,以下此此款同)的代代表人或者法法人或自然人人的代理人、使使用人及其他他从业人员,就就该法人和自自然人的业务务和财产,实实施了第七十十条、第七十十一条和同条条的违反行为为时,除处罚罚行为人外,对对该法人和自自然人各科以以本条的罚金金刑。(二)在处处罚符合第二二十六条第(一)款第22项及第4项项和同条第(五)款规定定的团体者情情况下,该代代表人和管理理人对其诉讼讼行为除代表表该团体外,准准用以法人为为被告人时的的刑事诉讼法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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