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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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生产委员会工作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根据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成立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第二条安委会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强化管理的工作原那么,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努力打造“平安企业,保持公司平安生产持续良好。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安委会由总经理担任主任,分管平安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平安科主任为副主任。成员由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下设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 第四条安委会成员变动时,经安委办报安委会主任

2、同意后及时调整。第三章安委会及安委会主任工作职责第五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公司平安生产工作。 (二)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的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平安生产中长期规划、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等。 (三)研究部署年度公司平安生产工作及平安投入。 (四)签订平安责任书,审定各单位的平安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等级。 (五)制定并决定启动公司平安生产应急预案。 (六)研究事故的处理。第六条安委会主任工作职责 安委会主任是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二)主持

3、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4次),听取有关部门情况汇报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签署平安工作重要文件和决定。 (三)参加平安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2次)。 (四)发生平安事故时,亲临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催促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七条平安总监主要职责 平安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管理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直接领导平安管理部门行使平安管理职能。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代表企业行政管理层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平安生产工作。 (

4、二)制定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三)建立本企业平安生产责任体系,考核与督查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平安生产责任制情况。 (四)负责本企业常态化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 (五)确立践行平安开展理念,推进企业宣传教育和平安文化建设。第四章安委办工作职责第八条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承办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协调平安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提出有关平安生产重要措施的建议。 (四)组织实施签订平安责任书及平安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等级建议。 (五)检查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 (六)组织公司平安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事故及平安隐患整改工作。

5、(七)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处理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事故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九)组织平安工作总结和评比工作。 (十)指导平安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平安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安委会主要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总结分析公司的平安生产情况,评估公司存在的风险,研究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企业平安生产的重大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以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平安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两次,主任或副主任带队进行平安

6、检查。 (三)每年年初,安委会审定安委办提出年度平安工作方案的建议(包括目标管理控制指标)及上一年度考核等级。 (四)安委会分半年度和年度,听取安委办半年度和年度行业平安工作情况。 (五)制定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挥、组织救援。当发生事故时,主任或副主任必须亲自赶赴现场。 (六)安委会文件经安委办审核,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七)凡涉及平安管理工作并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文件、开展的活动等,须经安委办审核并报主任或副主任同意。 第十条安委办主要工作制度 (一)安委办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平安例会,会议由安委办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安委办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

7、题会议。 (二)安委办在征求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同意后,可以组织进行各类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年至少4次)。 (三)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公司平安工作方案的建议(包括目标管理控制指标),并报安委会审议。 (四)每年年初,安委办组织平安责任书年度平安目标管理考核,并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提交安委会审议。 (五)安委办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的1月分别向安委会报告半年度和全年平安工作情况。 (六)及时向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并按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要求,及时组织或协调救援工作。 (七)及时转发文件,掌握各类平安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八)参与或监督涉及平安生产的相关工作。第六章

8、附那么 第十一条本规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平安生产委员会工作规那么xx集团 平安生产委员会工作规那么 一、总那么 (一)为标准xx集团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根据关于印发xx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工作规那么的通知(大安委发20223号)精神,制定本规那么。 (二)安委会是xx集团的非常设机构,不代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指导集团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研究平安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 (一)安委会主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集团公司主管

9、生产副总经理、主管技术副总经理、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平安监察部、工会、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方案财务部、企业开展部、审计部、技术工程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团委、xx公安局的领导同志组成。 (二)安委会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平安监察部。安委会 -1- 办公室主任由平安监察部部长担任。 (三)安委会成员部门因机构变动或工作需要变更成员时, 需报经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印发通知。 三、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和指导集团公司属各单位的平安生产工 作。 (二)定期分析集团公司平安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

10、解 决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平安事故,提出事故责 任人的党纪、行政、刑事处理意见建议。 (四)督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下达停产令、恢复生产令。 (五)审议、决定其他平安生产工作重要事项。 四、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联系安委会各成员部门,并协调有关工作。 (二)催促检查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和平安 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安委会报告。 (三)定期汇总集团公司平安生产情况。分析平安生产形 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安委会报告。 (四)协调集团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并对有关部门、单 位的平安生产工作进行催促检查。 (五)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

11、动。 (六)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会议原那么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六、附那么 本规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那么xx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那么 一、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治安,加强平安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标准平安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

12、法和、XX省平安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那么。 第二条本局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指导、决定各项本局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案审委的任务是总结行政执法查处经验,讨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分案件,研究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四条案审委审议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那么,各委员权利义务平等。 第五条案审委审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那么;审议的根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案审委是本局行政执法决定的最高决定组织,

13、案审委的决定,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执行。 二、案审委审议事项 第七条案审委由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局各股室和执法大队负责人担任委员。案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案审委日常事务。 第八条案审委审议以下行政执法案件: (一)拟对个人处以2023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分的重大违法案件(下称重大违法案件); (二)拟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三)拟暂扣或者撤消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四)拟关闭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五)拟建议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拘留的; (六)拟

14、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 (七)行政执法案件符合行政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 (三)项情形的; (八)行政执法案件经听证程序,但听证报告结论与原先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一致的; (九)案审委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案件。 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由案审委办公室审核后,报案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九条总结以下行政执法经验: (一)总结全局性和指导性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 (二)典型案件处理经验; (三)过失案件分析经验。 第十条对未列入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局领导依据行政处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 三、审议事项的提交和审查 第十一条提请案审委讨论的案件,需由行政执法人员或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及说明理由,并附案件处理报告或书面材料,报案审委办公室审查。 第十二条案件处理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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