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师节能法制与政策制度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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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心整理第一章 法规与政策根底学问第一节 法规与政策的概念和效力三、驾驭重点一我国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以及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二法规的效力和适用1、法规的效力(1)法规的效力层级: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前法2法规的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爱护、结合;空间效力3类

2、国领土的延长;时间效力生效方式4种、失效方式5种是否溯及既往?2、法规的适用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性法规5省、自治区政府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规章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同等效力国务院7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或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8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其次节 法规和政策的特点与区分三、重点驾驭一法规的特点1、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认可、表达国家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社会行为标准。2、法规的特点:1法是调整人

3、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标准,具有标准性;3种行为模式2法是以对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的社会标准;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达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4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证手段的标准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标准,具有程序性。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二、重点驾驭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律上的权利,由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纳并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法律上的义务,是由法所规定的义务人应遵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必须行为或不得作出必须行为,进而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相辅相成,权利的实现依靠义务的履行;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需担当义务,担当义务的同时也意味着享有权利。三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0项;申请权、参加权、了解权、指责、建议权、申诉、控告、建议权、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恳求行政赔偿权、抵抗违法行政行为权2、义务6项听从行政管理、帮助公务、维护公益、承受行政监视、供应真实信息、遵遵守法律定程序的义务3、常见的行政行为5种: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裁判。其次章 节能法律第一节 节约能源法概述 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

5、8年4月1日施行一节能的战略地位:节约资源是我国的根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开展战略。二节能的管理体制:1、国家节能管理部门2、县级以上地方节能管理部门三、驾驭重点节能的根本制度5方面1、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和年度打算第5条 p281编制、实施节能规划、打算2政府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节能工作2、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第6条 P29将节能目标完成状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状况。3、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产业政策第7条 P301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2开展节

6、能环保产业4、鼓舞、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七条第三款 国家鼓舞、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5、鼓舞、支持节能技术进步,开展节能传播和教育第8条 P301节能科学技术进步2节能传播和教育其次节 节能管理制度一节能监管主体、内容和职责1、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2、监管内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状况3、监管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4、制止性规定:履行节能监视管理职责不得向监视管理对象收取费用。二节能标准制定主体、种类和程序1、节能标准制定主体:1国标、行标;2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3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建筑节能标准2、节能标准的种类:1国

7、标、行标、地标和企标2强制性能效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3、制定节能标准的程序:1地方节能标准制定程序:省级地方;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建筑节能标准制定程序:省级地方;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备案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1、能效标识的概念:附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2、能效标识的实施:1实施对象第18条2实施方法第18条3标注义务第19条3、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5种行为2法律责任:惩罚主体;惩罚种类三节能产品认证制度1、相关概念1节能产品2节能产品认证2、认证原那么:自愿原那么3、认

8、证机构: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4、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伪造或冒用;产品质量法四鼓舞、支持节能技术进步1.政府支持节能技术进步的措施1政策大纲;2财政支持;3推广书目;4重点工程和工程2、推动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进步1根本原那么;2节能资金投入3农业、渔业机械节能4可再生能源利用五节能鼓励措施1、节能专项资金:运用范围2、推广书目、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3、税收政策和能源矿产资源有偿运用4、进出口政策:鼓舞、限制5、政府选购政策:政府选购监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选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6、信贷政策7、价格政策1

9、节能方法;2节能电价制度8、表彰嘉奖:主体、对象、条件三、重点驾驭一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1、根本概念:节能评估 节能审查2、法律地位:强制性前置条件3、实施方法4、法律责任1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2建立单位的法律责任二淘汰制度1、根本概念1淘汰制度2落后的耗能过高用能产品、设备3落后的生产工艺2、淘汰制度的实施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书目和实施方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3、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2运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1特种设备

10、的概念2审查和监管三能耗限制制度1、义务主体: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2、超限额用能的后果:限期治理制度3、法律责任: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到达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看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遵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三节 合理运用与节约能源三、驾驭重点一合理用能:用能单位应当遵照合理用能的原那么,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打算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二节能目标责任制::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果的集体、个人赐予嘉奖。三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四能源计量管理: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

11、量管理,遵照规定配备和运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未遵照规定配备、运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五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惩罚。六制止无偿供应能源和实行包费制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供应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供

12、应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七工业节能的特殊规定1、能源资源开发利用2、节能技术政策: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3、节能设备和节能技术:国家鼓舞工业企业采纳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纳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干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限制等技术。4、电网企业节能义务:电网企业应当遵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支配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

13、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八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特殊规定1、重点用能单位的界定: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一般规定:1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

14、状况包括能源消费状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状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重点用能单位未遵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和监管审查部门;法定情形;监管措施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值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到达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4、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1法定条件:具有节能专业学问、实际经历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承受节能培训。2法定职责: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

15、用能状况进展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良措施并组织实施。3法律责任:重点用能单位未遵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章 节能法规第一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一新建建筑节能1、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应用2、在城镇规划方面的要求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方面的要求4、建立单位的节能义务5、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6、组织竣工验收建立单位的义务7、用热、用电装置的节能要求8、公共部位的节能装置要求9、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要求10、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要求11、商品房销售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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