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具体安排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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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具体安排办法是什么?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双方离婚后,没有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要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其也享受到探视权的待遇。这样通过有效的探视,增强和孩子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孩子健康成长。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具体安排办法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吧。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具体安排办法是什么?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

2、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

3、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二、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三、对于拒绝执行探视权的如何强制执行?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

4、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该就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具体安排做出约定,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离婚一方的探视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无故拒绝探视,协调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当然,探视权是可以中止的,当出现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时,一方可以要求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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