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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恢复一次性社保补缴政策是什么?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也会根据具体的国情发布新的政策,那么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因为离职等其他状况出现断缴,也要及时的进行补缴,按照规定,劳动者个人可以一次性补缴够十五年的社保金额后,即可享受到相应的福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也会根据具体的国情发布新的政策,那么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因为离职等其他状况出现断缴,也要及时的进行补缴,按照规定,劳动者个人可以一次性补缴够十五年的社保金额后,即可享受到相应的福利。一、山东省2018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新政策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
2、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和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
3、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2、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补缴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补缴2007年底以后的,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3、以个人身份补缴且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终止时间为2011年6月,根据补缴的年限,依次向前推出补缴的起始时间;以个人身份补缴且 2011年6月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起止时间以不重复为原则,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据补缴的年限确定其补缴的时间段。4、参保单位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
4、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仍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的规定。5、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人社部门已公布的历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5%。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据实填写
5、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附在单位工作期间起止月份和历年1个月份原始工资发放表或劳动合同、本人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市或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核定。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据实填写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其中,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还须提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在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补缴的,由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备案;已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
6、业处参保且需要补缴的,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备案。7、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经办流程,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二、补缴时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按时的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也可以在劳动者出现工伤、失业和退休时领取相应的补贴,为了保障应有的权益,在出现断缴后一定要及时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