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大学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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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大全目 录教学管理规章制度21.学籍管理2(1)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2) 学生档案、毕业生资料管理办法7(3) 新生入学报到工作规程102. 教学组织管理11(1) 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11(2)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12(3) 教材建设委员会章程13(4) 教研室工作规定14(5) 学生教材费收取、结算及教材发放办法16(6) 师生教学风纪规定17(7)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173.专业与课程建设管理21(1) 制订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的原则21(2) 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22(3) 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26(4) 专业教学计划27(5) 课程建设实施方案294.

2、 教学运行管理33(1) 教材订购、编印、发放工作规定33(2) 教室使用与课程调度管理办法34(3)停、调课和教室分配规定35(4) 教学事故处理工作条例35(5) 学生学号编制规则37(6) 考试工作条例38(7) 教学周讠志 实施细则44(8)新生素质调研办法465. 教学评估管理47(1) 听课评教制度47(2) 教师教学质量测评规定47(3) 优秀教研室评选办法49教学管理规章制度1.学籍管理(1)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第二条新生入学后须按照国家新生入学规定进行健康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许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

3、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办理注册手续,由学院视情况予以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四条每学期开学,老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并持学生证到学院财务部门交费,然后进行注册。不能交满学费者,持缓交学费的审批材料等到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按规定注册者,取消其学籍。因故不能按时返校报到注册者,必须提前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经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凡不按时报到注册且不办理请假手续或经他人转告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均以旷课论处。因不可抗拒

4、原因无法按时返校报到且无法请假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回校后补办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及批准且逾期两周不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五条学院普通学历教育专业均实行弹性学制,初中毕业起点入学专业的学制一般五年,弹性学制一般控制在4-8年;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力)起点入学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弹性学制一般控制在2-6年。(三)课程修读第六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中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理论必修课和专业技能必修课(含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分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限选课是指各专业在规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任

5、选课是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或加深本专业知识,由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学生必须按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学分比例进行修读课程。第七条各系(部)应于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向教务处报请下学期开设选修课的变动计划(包括课程名称、编号、内容简介、学时与学分、任课教师、上课时间等),如无变动,则按照既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执行。第八条学生选课时必须严肃认真,一般不宜选修与必修课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除特殊外,选修人数少于20人的限选课不设班开课,学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任选课不设班开课,学生可另选其它课程。第九条学生在全学程中修读课程学分(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一般不应低于专

6、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具体由各专业规定)。第十条学生申请课程免修的程序为:(1)本人书面申请;(2)系主任审核;(3)教务处组织有关教学单位及教师进行认定或免修考核;(4)教务处审批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和政治课、体育课、法律课、技能实训课或实验课、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不得免修。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了该辅修专业的学习,学院发给辅修证书。对于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不能发给辅修课程及所得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及其学分。(四)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计划要求,参加规定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一并按学期分段

7、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1考试课程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为准。理论课考试一般采用闭卷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无纸化考试或开卷考试等方式。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一般不低于总评的70%;平时考核成绩,如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调查报告及阶段考核等成绩不超过总评的30%。2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为考试课程的均为考查课程。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安排在该学期期末统一考试之前进行,以学生平时学习考勤、实习、实验、实训及课后作业等情况及课程阶段考核成绩为依据来评定总评成绩。考查课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占60%,平时考核占40%。3每学期的课程考核分院、系(部)两级管理。其中考试课程为

8、院级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集中考试,一般为期一周,最多不超过10天;考查课程由系(部)组织安排进行考核,一般应在课程结束时结束考核。考查课的考试一般按一小时进行,不得变相按考试课进行考核。4未经批准,学生缺课(无故旷课)达到某门课程在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或未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含实习、实训、实验报告及测验等)次数(或内容)达到任课教师指定次数(或内容)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结业)考核。课程内的实习、实训、实验等项目(部分)不及格者,要补习达到及格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5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的评定办法。6考试课的成绩

9、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并计算学分绩点。百分制评分量的成绩应为整数。7按学院培养目标规定,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时英语成绩应达到B级及以上。凡参加英语A级教学班学习的非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考试成绩按试卷成绩乘以1.2系数折算后计入(期末总评成绩最高100分)。8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的折算及计算办法如下:(1)百分制记分与绩点的折算标准为:10090分为4.0绩点;8980分为3.93.0绩点;7970分为2.92.0绩点;6960分为1.91.0绩点;60分以下为0绩点。(2)五级记分制与绩点的折算标准为:“优秀”规定为4.0绩点;“

10、良好”规定为3.0绩点;“中等”规定为2.0绩点;“及格”规定为1.0绩点;“不及格”规定为0绩点。(3)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其绩点均为0。(4)学分绩点和平均点的折算及计算办法如下: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一学期(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年)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必修、限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年)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必修、限选课程学分之和。平均绩点仅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任选课不纳入平均绩点的计算。第十五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及格者,给予规定的学分。实训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仍不及格者,可安排一次毕

11、业前补考(清考)。补考和重修均需交纳一定的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补考,也可另选,以取得规定学分;已满足学分要求者,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第十六条 学生因疾病、突发事故等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向本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学生缓考由课程所在系通知任课教师。缓考及格者,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缓考不及格者,应参加补考。缓考须交纳一定的费用。第十七条 凡在考核中违纪、作弊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一般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应向所在系申请,经系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正常补考,否则只参加申请毕业前清考。补考不

12、及格者,作结业处理。违反学院考试纪律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得成绩、学分、绩点记入学生学籍表中。补考和重修成绩应在“补考栏”、“重修栏”处填写。(五)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校内转专业:(1)学生确有特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其转入该系(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的专业学习者。(3)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根据市场对人才

13、需求的发展变化,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转专业。转入系(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经认真审核后,有条件地承认学生原学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具体标准由转入系报教务处批准确定)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学:(1)转学确实有利于学生发挥专业特长者。(2)确有特殊困难(非违反国法校纪者),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凡申请转出我院的学生,必须经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凡是被我院或其它院校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的学生,不得转出(入)我院。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应说明

14、转专业、转学的充分理由。(2)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所在系推荐,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同时办理学费调整、教材发放、档案管理等相应手续。(3)转入其他院校或其他院校转入我院者,必须提供学生学籍材料、思想政治表现材料、转学申请书,经两校同意,还须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等部门。待一切办妥后,才可办理离校转学手续。(4)新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前10周内办理,其余转专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办理。高年级转入其它专业学习者,一般应转入一年级学习。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在未被批准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六)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二十

15、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2)根据教学考勤,在一学期内因病(事)请假累计学时占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及以上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一次以一年为期,但累计不得超过三个学年。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同时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系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1)休学学生,应在正式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休学的各种费用由个人自理。(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或休养。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可以申请中途停学。申请停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系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停学证明。申请停学一般一次以一年为期,累计年限不得超过三个学年。停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及休学生待遇:(1)停学学生,应在正式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停学的各种费用由个人自理。(2)停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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