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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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草案)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一)报到。新生入学必须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我校或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来校报到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请假仅限一次,且不得续假。未请

2、假或请假期满仍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二)缴费与注册。新生入学报到后须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才能办理注册等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经学校“绿色通道”审核批准后可以办理注册手续。(三)复查。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已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的新生准予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其他情况,由学校根据实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四)保留入学资格。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3、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2.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3.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在四周内康复的新生,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学校门诊部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原年级(班级)学习;经治疗在四周后至第二学年开始前康复的新生,应于第二年6月30日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重新入学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学校门诊部复查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于第二学年开始后一周内重新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未治疗康复的,或经学校门诊部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或逾期未提出重新入学申请的,或逾期未办理

4、重新入学手续又无正当事由的,取消入学资格。4.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申请,并办理取消入学资格的手续。第二条 在校生报到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照学校学生注册工作细则的规定按期报到、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第三条 取消入学资格的特殊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之后,经核查确认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及以欺骗手段获得的学籍,学生予以退回。学生在学期间的所有资料、文档予以封存。除学校印发的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外,学校不向其提供其它任何证明材料。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四条 学

5、制 学校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各本科专业的学制均为4年,学校设置的各高职升本科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制均为2年。第五条 修业年限 修业年限是对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规定。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学生的修业年限为3年至6年,高职升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各专业学生的修业年限为2年至3年。第三章 修课管理第六条 课程分类学校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独立实践教学环节三种类型:(一)必修课。是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在培养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中包括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以及规定各专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专业限选课)。(二)

6、选修课。是学校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加强文化素质教育而开设的理工、人文社科、经济管理、外语等全校性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本人意愿选修。(三)独立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简称独立实践环节)。是学校为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应用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创新意识,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而设置的独立教学环节,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各类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公益劳动、军训等。第七条 学分与学分绩点(一)学分。学分是一种计算课程量的单位,它既表征了完成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学工作度量,也表征了学生完成一门课程学习

7、任务的学习投入度量。我校本科培养计划中原则上16学时的理论课程教学或1周的独立实践环节计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二)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1.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指标。学生所取得的某门课程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与该门课程学分数的乘积,其中考核成绩按该门课程的考核(含补考、重修)中最高的成绩计算。(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见附件1)2.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学习一组课程得到的平均学分绩点(以下简称一组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表征了学生学习该组课程的总体水平。一组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学生学习该组课程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组课程的学分之和的

8、商。如,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学分绩点之和必修课学分之和。第八条 课程门次学校培养计划中,在一个学期讲授并进行考核的课程计为一门次;相同名称的课程(如高等数学、大学英语等)分多个学期讲授并按学期进行考核的,按讲授的学期数计算课程门次。第九条 跨校修读学生可以根据学校关于学生选修校际公共选修课的暂行规定修读其他学校的课程,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承认,记为公共任选课成绩和学分。第十条 创新与实践学分按照学校关于本科生创新与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学生可取得相应的创新与实践学分并计为相应类别的选修课学分。第十一条 免修(一)学生自学或已先期修完某门课程,可在学期开学后第一周

9、内向开课学院(中心、部,以下简称开课学院)提出书面免修申请,并提交自学或先期修读该门课程的相关材料。经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以下简称教学院长)批准后,学生可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准予免修,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践环节教学并经过相应的考核,成绩合格后,其免修考试成绩准予记载。未经开课学院批准参加免修考试,或免修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均不得免修该门课程。(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独立实践环节和学校有特殊规定的课程不得免修。(三)体育课和每学年一次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得免修、免测。学生因疾病原因不适宜

10、上体育课的,可向学校体育部(以下简称体育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门诊部核实,经体育部和教务处核准后,可只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并免予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第十二条 重修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或留级、降级前已修读的课程。(一)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留级、降级、休学,不含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以下同),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回校重修课程的,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按毕业、结业后的修课管理规定执行。(二)学校不单独开设重修班。学生应申请随本专业后续年级重修相同的课程。学生重修可采取随班上课或自修(免听,下

11、同)。如学校已不再开设学生需要重修的课程,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替代课程,报教务处备案。(三)学生本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未按时选课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自行参加学习与考核的,成绩无效。(四)重修或自修课程的考核不单独命题。学生应随重修学习所在教学班级进行考核。重修成绩按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自修成绩按学生期末考核成绩评定。(五)重修含有实践环节的课程时,可只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的部分。(六)重修或自修不及格的学生(包括在校生、毕业或结业回校重修课程的学生)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可继续重修或自修。(七)重修按北京市的有关

12、规定和标准收费。第十三条 自主选修 (一)学生学有余力,可提前修读本专业培养计划之内的后续学期课程和/或高年级课程。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自主选修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选课和修读,选修的课程成绩有效;未按规定办理自主选修手续的,选修成绩无效。(二)自主选修的课程与当前学期必修课的授课时间发生冲突时,不得选修。(三)允许学生自主选修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第十四条 每学期允许修读的最高学分为使学生学习负担恰当合理,保证学习质量,学生在一个学期内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允许修读的最高学分。学生在一个学期内修读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独立实践环节)的

13、总学分一般不超过40学分,不包括最少学分课程核减后不足40学分的情况。跨校修读课程及免修课程的学分不计入40学分内。第十五条 毕业学期修课管理的特殊要求(一)毕业设计(论文)资格与资格审查。进入毕业学期,在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在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中(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除外),若仍有23学分及以上未获得者,不具备毕业设计(论文)资格。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结果报教务处批准。(二)不具备毕业设计(论文)资格的学生管理。对不具备毕业设计(论文)资格的学生,按以下情况处理:1.如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家长签名确认后,可办理退学手续; 2.学生降级后不超过学校规定

14、的修业年限的,如在毕业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未提出退学申请,则办理降级手续;3.学生因降级后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不能降级的,如在毕业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未提出退学申请,准予其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并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修读课程。第四章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与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一)课程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课程按其考核方式的不同分别称为考试课和考查课。(二)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采用百分制或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以下同)制记分;独立实践环节一般采用五级制记分;公益劳动采用二级(合格、不合格,

15、以下同)制记分。不同记分办法的课程成绩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见附件2。(三)课程的考核方式与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一)不含实践环节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考试课的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为20%至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为60%至80%;考查课的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6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堂讨论、平时测试、期中考试、出勤考勤及作业、调研、论文等方面的学习情况综合评定。(二)含有实践环节的课程。考核成绩由理论课成绩和实践环节成绩两部分构成,两部分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由开课学院根据课程特点确定,但实践环节成绩不合格,则该门课程考核的总成绩为不及格。理论课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参照不含实践环节的课程确定。实践环节的考核方式及考核成绩构成比例由开课学院根据课程特点确定。(三)有特殊要求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或学期授课计划确定的课程类别,提出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经开课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四)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第十八条 期末考核资格审核(一)期末考核资格。具备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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