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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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1、教育法律救济与“救济”判断。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 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 法权益;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 制建设。3、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4、教育申诉制度具有什么特点:申诉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当事人;申诉的受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 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申诉的目的旨在使当事 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5、诉论意义的申诉三个特点:行政诉讼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 诉;刑事诉讼中申诉。6、教师申诉的管

2、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 送管辖;指定管辖。7、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8、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符合法定申诉范围;有明 确的理由和请求;以法定形式提出。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逾 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复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 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 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11、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受教育者所 在的学校或

3、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12、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建设的前 提。13、相对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 10 日内提出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除处。1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复定,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处。15、教育行政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16、教育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17、关于起诉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须经复议的 行政案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 人可以在

4、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 3 个月内起诉。18、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特点:行政侵权主体恒定;行政侵权行为 特定;行政赔偿主体惟一;行政赔偿程序法定。19、简答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职务行为主 体确定;职务行为违法;存在必然因果关系。20、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行政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后,应即 与请求人进行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达成统一后,应制作具有法 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对照赔偿方式、金额、履行的期限等做出 规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之规定给予赔 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 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 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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