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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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注:1、此份为试运行文件,该制度负责部门为精益办,主要职责是修改、维护制度的运行、检查、培训指导、问题点收集、处理;2、精益改善变革前文件若同本文件有冲突时,一律依本文件执行。文件更改一览表版本更改内容更改日期更改人评 审 栏部 门会 签精益办公司总经理1.0目的为了维护公司之工作与生活纪律以及各项行政与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确保生产、经营、生活秩序,让全员全面明确公司之惩罚与奖励之各项条款,规范全员之行为准则,优化公司之企业文化,使全员与公司发展共同成长,达到“双赢”的完美境界,特制订本制度。2.0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3.0 职责3.1公司所有干职员工对任何违纪人员之违

2、纪行为均具有举报权。3.2保安对所有违反公司规章章制度现象均具有提报权。3.3各后勤负责人对所有违反舍规现象具有提报权。3.4各部门干部对本部门人员之违纪、违规现象具有提报权。3.5各部门主管具有审核权,工厂行政部具有复核权,经理具有核准权。3.6工厂精益办负责本制度的起草、修订和执行工作。4.0 定义4.1公司之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以及其它奖励,其中3次嘉奖相当于1次小功,3次小功相当于1次大功,属其它类奖励者,则奖金不限。4.2公司之处罚分为书面警告、小过、大过、辞退以及开除等,其中3次警告相当于1次小过,3次小过相当于1次大过,辞退与开除之处罚金额及薪资发放,另依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条款

3、中之相关规定执行。4.3所有奖惩成绩将纳入职员之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中去,并存入员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晋升与降级之参考依据,其中功、过可以相抵,唯前功不抵后过。5.0 内容5.1奖惩项目及对应之金额,成正比。5.1.1奖励/惩罚之类A、嘉奖/书面警告: 10-30元 B、小功/小过: 50-100元C、大功/大过: 100-200元 D、其它奖励:奖金不限E、辞退:F、开除:5.2奖励5.2.1嘉奖:有下列之行为者予以嘉奖,每次奖励10-30元。5.2.1.1工作范围:A超过生产计划目标产值,工作成绩优异者。B节约成本、节省物料及消耗品、或对废料再利用等之处理,确有成效者。C积极主动配合上司、协助

4、同事完成重大工作,而有具体表现者。D领导有方,业务拓展有成效者,在生产活动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成效显现在上月的基础上提10%-20%或以上者.5.2.1.2个人行为规范:A能及时主动地制止他人之违纪违规行为,使公司能防患于未然,得到证实者。B拾金不昧,有具体事实者。C发现职责外之异状,予以速报并妥善处理,或主动检举违规行为并及时呈报上级主管人员,使公司得以未遭受损害或得以减少损害者。5.2.1.3具其它功绩,足以成为他人之楷模者。5.2.2小功:有下列之行为者予以小功,每次奖励50-100元5.2.2.1工作范围:A. 节约物料或废物利用有成效者,为公司节约资金500元以上者。B. 对生产技术、

5、生产工艺或管理,制定并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纳有成效者。如更改工装夹具、生产规程、技术规程、提升效率和品质30%以上者。C. 对公司产品有重大革新,效果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成本10%以上者,如人工成本、制造成本、 材料成本等。D. 本职岗位表现优异者及有多项优异的成绩展现,能进行数据分析说明的。E. 一年内无迟到、早退、请假、无违纪违规、工作努力、成绩突出、表现优异者。F. 遇到非常事故,勇于负责,处理得当,使公司避免或减少损失者。5.2.2.2个人行为规范:A对外维护公司利益,提升公司形象,获得重大荣誉者。B 冒险抢救公司财产或员工安全,得以保护公司利益或减少损失者。C 防止盗窃案件得力者。D

6、 遇非常事故而临危机处理得当者。E 遇有灾难,身先士卒,勇于负责,将灾难减至最小程度者。制止偷盗公司财产,投诉偷盗行为、 投诉上级处事不公正,减少公司经济损失,精神可佳者。F 检举违规或损坏公司利益经查证属实者。5.2.3大功:有下列行为者予以大功,每次奖励100-200元5.2.3.1工作范围:A. 对公司业务、生产或其它相关领域有特殊贡献者。B. 对公司之改善建议经实施后,使公司获利达2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者。5.2.3.2个人行为规范:A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损失有具体事实者。B 好人好事,对社会有重大影响,并为公司带来巨大荣誉者。5.2.4其它类奖励,奖励金额依具体情形而确定

7、:A. 对于业务或职务上有特殊贡献或功绩,并有具体数据证实足以表扬者。B. 在一年内获2次以上大功者。C. 个人研究发明,对公司的生产生活确有重大改善和贡献者。D. 在本公司服务达5年以上,考绩优良,且从无小过以上之处罚者。E. 对公司之改善建议经实施后,使公司获利达10000元以上者。F. 其它对公司有益之特殊功绩,且有具体事实的个人或团队。G. 优秀员工或优秀班组长的评定。H. 公司其他经总经理审批的奖励事项。5.3惩罚5.3.1书面警告:有下列之行为者予以申诫,每次处罚10-30元5.3.1.1工作范围:A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影响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B. 未按公司之6S标准执行,导致

8、部门形象受损者;C. 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错误,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者;D. 妨碍生产、工作、扰乱秩序,情节轻微者;E. 办事不力或无正当理由,而不能完成上级主管交办之工作任务,情节轻微者;F安排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生产工作者; G. 未获得请假批准而私自不上班者;H. 不服从主管合理指挥,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者。5.3.1.2个人行为规范:A. 不按规定着装和佩带识别卡者;B. 穿拖鞋或凉鞋上下班,或长头发不扎起来者;C. 有损公司形象或违反礼仪规范,经教育不改者;D. 在公司内喧哗或生产车间嘻戏打闹,破坏肃静,情节轻微者;E.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上班时间吃零食者;F. 践踏公司

9、之花草,破坏环境者;G. 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情节轻微者;H. 非工作时间逗留车间,或其它有不良行为者;I. 员工上班时间内睡觉者;J. 工作时间未经上级主管同意,私自会客或接听私人电话者;K. 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具体事实依据,情节轻微者。5.3.2小过:有下列之行为者予以小过,每次处罚50-100元5.3.2.1工作范围:A. 屡次不服从主管合理指挥,情节严重者;B. 对物料管理不善,造成轻微损失者;C. 酗酒,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D. 未经许可,不进行工作交接私自下班者;E. 请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者;F. 涂改、转借他人厂证,扰乱公司秩序者;G. 违反6S条例规定,管辖区域内物

10、料堆放混乱,工具未收拾妥当即下班,不关闭电源及机器设备,不整理6S区域者。5.3.2.2个人行为规范:A. 在墙壁、设备、文件、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污损有碍观瞻者;B. 在工作休息场所喧哗、嬉戏、叫闹妨碍他人工作和休息而不听劝告者;C. 未经允许,翻动公司计算机数据或包括影印公司数据、员工档案及重要文件者;D. 浪费公司水、电等资源,或破坏公共设施者;E. 未经正常程序获得许可,擅留外人入住公司之生活区者;F. 进出公司,携带物品不履行正常手续或不接受检查者;G. 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推销物品者;H. 口头文化,造成随意和不负责任的企业文化。5.3.3大过:有下列之行为者,予以大过,每次处罚1

11、00-200元5.3.3.1工作范围:A.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进入生产线或公司之重要部门参观者;B. 他人犯规不予制止,当上级管理人员调查时,作假证者;C. 对上级指示或有限期之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造成公司损失者;D. 附和罢工、怠工者。5.3.3.2个人行为规范:A. 未经同意,私自出借公司物品或驾驶公司车辆者;B. 遗失公司重要文件或数据,或遗失经管之工具与物料,情节稍轻者;C. 为逃避或转嫁变故之责任,作虚伪之记载报告或供述者;D. 为本部门利益而损害其它部门利益,或其它有损团队形象者;E. 管理人员因监督不力,循情失察,或对机械、设备之管理不注意,导致变故者;F. 未经允许,私自移

12、动设备或私自动用其它部门工具、物品者;G. 因失责而造成报废品,或对报废材料隐匿不上报而私自处理者;H. 不服从上级调动、安排,对干部、保安执勤纠正不服从者;I. 欺上瞒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扰乱生产进度者;J. 对同事恶意中伤、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K.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不按组织原则越级滥告者;L. 散布谣言,严重影响生产秩序,或以强暴行为胁迫他人者;M. 干部上班时间内睡觉者;N. 在生产线、仓库等公司明文禁止抽烟的地方或区域内抽烟者;O. 故意泄露人事、薪资变动,或其它公司机密,造成公司之管理困扰者;P. 其它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5.3.3.3违法乱纪:A. 在公司内赌博、斗殴,

13、情节稍轻者。5.3.4辞退:有下列之行为者,予以辞退,并按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罚,处理程序参照上述5.3之相关条款执行。5.3.4.1工作范围:A. 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或使公司蒙受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B.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工作流程,使公司蒙受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C. 利用公司公物制造私有品者;D. 个人能力不足以担任公司分配之工作者;E. 因个人身体因素不能继续为本公司服务,经正常程序办理被核准者;F. 办理入职时,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者;G. 未经公司同意,在外兼职者;H. 年度内记大过达2次以上者。5.3.4.2个人行为规范:A. 撕毁公司之文件或公告,或做出公然侮辱上司

14、之行为者;B.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C. 身为保安人员,上班执勤时睡觉者。5.3.4.3违法乱纪:A. 对同仁进行暴力威胁或恐吓,妨碍团队建设或扰乱公司之正常运作秩序者;B. 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公司,有事实证明或私藏凶器、危险物品者;C. 参加非法组织者。5.3.5开除:有下列行为或事项之一者,予以开除,并按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罚,处理程序参照上述5.3之相关条款执行。5.3.5.1工作范围:A. 泄露公司机密,经查属实者;B.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谣撞骗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C. 违背职务上重大义务,违反职务权责,使部门工作严重受阻,损害公司利益者;D. 以隐蔽变故为目的,怠于报告或将有关帐表文件隐匿、涂改或遗弃者;E.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接受贿赂等事项,确有事实依据者;F. 破坏消防设施者,或违反突发预防措施及有关安全准则,情节严重者;G. 隐藏火患或制造火患,造成严重损失者;H. 不服从管理,并公然侮辱管理人员、保安,情节严重者;I. 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合理的工作调遣者;J. 干部、保安不秉公执法,徇私舞弊者。5.3.5.2个人行为:A. 在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经查有具体事实者;B. 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名誉,情节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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