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一般什么时候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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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一般什么时候介入 导读: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介入的时间是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和家属从这个时候开始都有权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当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刑事案件中ls辩护一般什么时候介入?按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ls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二、ls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知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对法律不甚了解,有的甚至纯粹是法盲。他们一旦被

3、指涉嫌犯罪,尤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往往迫切需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需要ls为其提供法律知识。ls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知识,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对相关条文进行必要的解释,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复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控告,但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文化水平所限、失去人身自由等原因,犯罪嫌疑人自己往往难以行使这些权利,需要ls协助或者代理。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上述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等决定不

4、服,ls还可以为其申请复议。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ls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申请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4、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

5、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听取辩护ls的意见;辩护ls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ls的意见。藉此,当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候,辩护ls可以及时主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构成犯罪、不必要逮捕、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法律意见,以期阻止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辩护ls是否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听取自己的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应该是可以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对此没有涉及。5、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

6、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ls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的“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当时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等。笔者认为,此时,辩护ls如果提出意见,应主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合法等程序性问题,其他问题可以在侦查终结前提出,除非辩护ls此时已经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辩护ls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提出意见和第一百五十九条提出意见,应该有所区别,应讲究技巧

7、,通盘考虑。6、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ls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作为辩护人,ls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可以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那么,辩护ls在侦查阶段能不能收集证据呢?笔者认为,应该是可以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的“材料”就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8、既然ls在侦查阶段就是辩护人,ls在侦查阶段就有权收集证据。另外,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ls在侦查阶段是可以收集证据的。需要注意的是,ls在侦查阶段是不可以向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ls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这一规定,决不意味着辩护ls在侦查阶段可以向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而且还不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7、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提出辩护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ls提出要求

9、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ls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ls就可以提出辩护意见,ls提出辩护意见的时间有所前移。此时,ls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自己办案谋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一)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作无罪辩护,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则应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二)认为侦查机关定罪不准的,则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将重罪改为轻罪;(三)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多个罪名,则可以考虑将众多罪名“磨掉”一个或几个;(四)犯罪嫌疑人虽然只是一个罪名,但涉嫌多起犯罪事实,则可以考虑“磨掉”一部分犯罪事实;(五)在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数额上做文章,努力降低犯罪数额;(六)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七)进行程序辩护,指出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违法之处,要求纠正违法或者排除非法证据。单纯的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请ls并不单纯的是为了辩护,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其实是在不知不觉的过程当中被他人所连累,因此,早一点请ls介入对自己也是有很大益处的。如果从头到尾确实都没有犯罪的主观意识,早一点跟自己的代理ls进行沟通便知道该如何应对接下来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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