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主要赋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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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主要赋税种类汉承秦制,在赋税制度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凡秦已实行的税制,汉代均 继续实行。如果说有所变化和发展,主要表现在新的税目的增加和旧税税率的 增减等方面。今分别述之。田租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刘邦立即恢复了按民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租的制度,只 是其税率从秦“收泰半之赋减到了十五税一。汉书食货志所谓“汉兴,接秦 之弊,.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即指此而言。但是,随后不 久,田税税率又有所增加,是以到惠帝元年(公元前194 年),又“减田租,复 什五税一的田租率,终惠帝、高后之世无变化。到文帝二年(公元前178 年),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虽然这次所减仅当年田租,但开了田

2、租三十 税一的先例。及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又一次“赐农民今年田租之 半;十三年,又下令“其除田之租税,接连出现了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和 无田租征收的状况。不过,孝文帝十三年的“除田租”,恐仅限于十三年一年, 并非自此年至景帝初年均无田租。因为根本不征收田租的作法,既不符合统治 阶级的利益,又无以支付官府的廩食和官吏的俸禄,还与史记孝景本纪所 载景帝元年(公元前179年)“除田半租之事矛盾。据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 臣年表,益知孝文十三年之“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等,乃是指废除秦 时苛重的田租律而言,并非根本取消已经减了的田租。因此之故,景帝元年, 未云复田租,而可以有“除田半租”之事发生

3、。否则,既已根本取消田租,又何 须“除田半租”呢?景帝的所谓“除田半租”,即在十五税一的田租基础上再减轻一 半,这就变成了汉书食货志所说的:“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 ”在这里,史记、汉 书所载虽有景帝元年与二年的差别,但田租税率的变化,至此形成了定制, 迄于东汉之末而无所改易。需要说明的是:东汉初年,曾因用兵之需而提高田租税率为什一征收制,但到光武帝建武 六年(公元30年),“令郡国收见田税,三十税一如旧制”,又恢复了自景帝 之初确立的三十税一的田租制,故田租税率的改变时间,仅仅是昙花一现而 已。其间虽有人主张增加田租率,也未被采纳。是以西汉的田租,地主阶级政 治家认为是“轻税

4、”。关于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首先,系以实物缴纳,属于实物税,与秦相 同。这从漕运、官吏俸禄开支与兵士廪食支出等可以获得证明。其次,是按固 定税率以田地多少与产量高低相结合的办法征收。这是因为,如果按颜师古所 说的“租税之法,皆依田亩征收,则否定了定率三十分之一的作用;既按定 率,则非以产量为基数计算不可。 汉书xx帝纪。 汉书文帝XX。 汉书文帝XX。 史记孝文本纪。 xxxxxx。 详见后汉书仲长统传,荀悦汉纪。因此,汉代田租的征收,必然是按定率结合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征收。正 如盐铁论未通所说:“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 其三,田租征收时,还需要逐户估产:正因为征收田租时要看产量高低,故仲长统

5、有“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 入以征收田租的主张;东汉山阳太守秦彭,也有“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 别肥瘠,差为三品,专立文簿,藏之乡县以为征收田租依据的作法; 就全国 而言,则有各乡设“乡啬夫, “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 少,平其差品的制度。这就是说,田租的征收,还有一个按户估计田亩产量 的过程。田租的征收,1既按定率又结合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进行,就给劳动人民带来了不利。这 是因为,按田亩多少课税,虽然田多者税多,田少者税少;但又按产量定率征 收,因多施肥、勤用力以及精耕细作获得的高产,也同样按比例变成了田租而 流入了官府的仓库。贫苦农民田地虽少,但税率甚低,故田多的地主因轻税

6、而 获厚利;反之,贫苦农民却因定率而多输田租。故两汉田租虽轻,获利者仍是 地主而非贫苦农民。刍稿税除按私有土地的数量征收田租之外,整个西汉时期,也同秦一样还有田亩 附加税刍、稿税的征收之制。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就已有征收刍、稿税的 制度,故萧何为民请求入田上林苑空弃地时,要求官府给予这些农民以“毋收稿 为兽食的优待。元帝时,贡禹上书言及当时农民的痛苦之状时,也说农民 “已奉谷租,又出稿税。东汉时期,不论是光武帝,还是和帝、殇帝和安 帝,都有因自然灾害而“勿收田租、刍、稿”或“勿收租、更、刍、稿”的诏令,事 详后汉书诸帝纪。正因为刍、稿税存在于整个两汉时期,故王充在其著作 中发出了“今量租、刍,何

7、意? 的疑问;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汉官 仪,也有“田租、刍、稿,以给经用之语。汉代刍、稿税所不同于XX有四:一为刍税出现了田刍和户刍的区分,其征收方式也产生了按田亩与按户的 差别;二为刍税重于稿税,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三为刍可以折稿充税和 以钱折纳,刍一石当稿二石;四为刍、稿税税率的增加。其主要证据,就是1973 年 9 月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中的第六号木牍,简文如 下:平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六石当稿定 廿四石六斗九升当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稿上 里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为钱一石当稿定十三石 四斗六

8、升给当田稿八斗三升刍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 汉书 XX。 后汉书仲长统传附昌言损益。XX循吏 XXXX。 续汉书百官志。 汉书XXXX。 汉书 XX。论衡谢短。据木牍内容,知为记录平里与稿上里的刍、稿税征收情况的牍文。记录的 格式二里完全相同,即先讲应征户刍若干,再讲应征田刍若干,总计应纳刍税 额为若干;缴纳时规定以钱折纳者若干,以刍当稿者若干,然后才得出当纳刍 税的定数。接着才讲应纳稿税若干,缴纳时规定以刍当稿者若干,合计稿税若 干。以平里的情况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卅一石三斗七升,除去以钱折纳者 和以刍当稿者外,应输刍输总额廿四石六斗九升;其田稿原额为二石二斗四升 半,加上以刍当稿者十二石

9、,共计应纳稿税十四石二斗八升半。以稿上里而 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十四石六斗六升,除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 纳刍税总额为十三石四斗六升;其田稿原额为八斗三升,加上以刍当稿者二 石,则应纳稿税二石八斗三升。按照上述计算方法,与牍文中所列数字无不契 合。因此,以刍当稿的折合比例是:刍一石折稿二石。从上述平里、稿上里的刍、稿税缴纳实况来看,清楚地 反映出如下几个特征:(甲)刍税,已区分为户刍与田刍两种类型。这是在刍税的类别上不同于 秦的第一个变化。(乙)刍税额重于稿税额,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如平里,刍税总 额为三十一石多,而稿税仅二石多;稿上里的刍税与稿税,则为十四石多与八 斗多之比。再

10、以平里的刍税而言,其2 中户刍为二十七石,田刍仅四石多;稿上里的户刍为十三石,田刍仅一石 六斗多。这都反映出刍税重于稿税,户刍又重于田刍。此不同于秦制之二。(丙)缴纳刍、稿税时,按里规定了以刍折钱和以刍当稿的完纳方式,刍 一石当稿二石,刍税折钱缴纳的数量同应纳刍税的总额成正比。如平里应纳刍 税总额为卅一石三斗七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为八斗;稿上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十 四石六斗六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仅为二斗。此不同于秦制之三。(丁)从征税对象来说,秦制的“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明显地都以土地 的多少为征税的对象和依据,但汉制,除田刍、田稿是按土地多少征收外,户 刍应当是按户征收的,否则无以区别于田刍。上述

11、出土木牍,据裘锡圭考证,应为西汉景帝初年之物。由此可见,关 于刍、稿税的上述一系列变化,均发生于西汉前期。史称文、景之治时期轻徭 薄赋,而实则刍、稿税的加重即在此时。摘自文物1974年7期。详见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7 期。从史籍中,也可以看到以刍折成钱缴纳的情况。后汉书光武帝纪更始 元年(公元 23年)条注引东观汉记,载刘秀曾为其季父舂陵侯刘敞“讼逋 租” ,为此他“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公元20 年)十二月前租二万六千斛, 刍、稿钱若干万”。农民拖欠的舂陵侯家的“逋租”中,除粮食外,还有“刍、稿钱 若干万”,可见农民缴纳的地租中,也包括有刍、稿税,而且二者都系

12、以钱折 纳。然则缴纳给官府的刍、稿税,也必然是如此。东汉后期新增的田亩附加税:“亩敛税钱”东汉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 年)八月, “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 钱。”这显然是按田亩征收田租、刍、稿等税之外的又一项田亩附加税,只是 其税率多少不明而已。李贤认为这次按亩税钱的附加税是“亩十钱也”,他的根 据大约是后汉书张让传所载张让劝灵帝“今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 室”一事。实则这里讲的,是灵帝增加按亩税钱之制的税率,即增加部分为“亩 税十钱”,并不等于说桓帝始创“亩敛税钱”之制是亩税十钱。以上,田租,刍、稿税,亩敛税钱,都是以私有土地为课税基础的税目。较之秦的同类税目,明 显增加“亩敛税钱”制

13、,而刍、稿税的类别与征收办法变异更多。口赋口赋(内含“算赋”、“口钱”)、更赋和献费,都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税 目。口赋,秦已有之,已见前述。汉继承了秦的这一制度,刘邦于汉四年(公 元前203年)八月,正式宣布“初为算赋,即恢复了人口税中课之于成年人 的算赋。这里虽未提到“口钱”征收之制,但据江陵凤凰山汉简,西汉文帝时的 人口税征收中,除“算赋”外,还有“口钱”的征收,而从高祖四年到文帝时期,史 籍中并无再“为口钱”的记载,因此,知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之时,很可能同时 恢复了口钱与算赋二者。更值得注意者,整个西汉与东汉的史籍,关于记载口 钱与算赋并征者不少,却均无始创“口钱”之制的记载,这也

14、反证“口钱”之制早已 存在,且历两汉而无变化。特别是汉仪注谓口钱本为二十钱, “武帝时,加 三钱以供车骑马”,足证武帝之前确已有“口钱之征。至于口钱、算赋的税率、用途与征税的年龄等,则颇为复杂。以税率言, 据汉书注及后汉书注引汉律、汉仪注、汉旧仪和说文 解字贝部段注引汉仪注及王充论衡谢短等,知“口钱又叫“头钱, 系课之于七岁至十四岁的不服徭役的未成年男女;“算赋”则为课之于十五岁以 上的成年男女的人头税。3详见xx:略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的变化及其后果读江陵汉简札记。 xxxx帝纪。 汉书高帝纪。 参阅 xx: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见中华书 局文史第二十辑。前者每

15、人每年原纳税二十钱,至武帝时每人每年增加三钱,合计为二十三 钱;后者每人每年纳税一算,为钱一百二十文,故曰“算赋”。关于二者的用 途,据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所引汉仪注,口钱二十三钱中,“二十钱, 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也”。说文段注引汉仪注与此同。但汉旧仪却载二者都是“以补车骑 马”或“以给车骑马”,并无“口钱”、“算赋”在用途上的区分。按秦制为“头会箕 赋,输于少府,同汉制之以“口钱中的二十钱“以食天子或“以供天子者一 致。故以算赋“补车骑马”,似为汉代的新制。证以江陵汉简五号木牍所载当利里的赋钱“定算”及分配情况,除以“赋钱”充 “吏俸”及上缴外,还有以赋钱“缮兵”的话,可见用赋钱供天子之经费及以补车骑 马,都是符合实际的。关于“口钱”征收的年龄规定,汉仪注及汉旧仪 均以七岁至十四岁为征收口钱的年龄标准;但汉书贡禹传却作元帝之前“口 钱”以三岁起征,到元帝时因接受贡禹建议,才改为七岁起征。同一系列史籍所 载矛盾,因疑贡禹有误。特别令人费解的,是算赋的征收量问题。在史 记、汉书与后汉书中,均无每算为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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