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税稽查执法权监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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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稽查执法权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标准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促进依法稽查、廉洁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稽查执法权监督制约工作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那么。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三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方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稽查选案的监督第四条除上级交办、转办、举报、协查等案件外,稽查选案应主要依托计

2、算机选案,并辅以随机抽查、人工归集等选案方式。税政、征管部门和征收局、管理局向稽查局提供稽查案源时,应附送案源线索资料或相关证据材料。第五条稽查选案(综合)部门应定期对收集的案源信息归类、汇总,进行整理登记,确定稽查对象,并编制本期或下期稽查工作方案,经国税机关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重大协查案件等专案(项)稽查,应及时报稽查局局长批准,下达稽查任务。第六条稽查任务下达后,稽查选案(综合)部门应登记税务稽查实施台帐,对稽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第二节稽查实施的监督第七条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稽查人员进行税务稽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

3、务检查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为被查对象保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或稽查人员少于两人的,不得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第八条对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稽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制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稽查。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立案标准的,应及时补填立案审批表。第九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应认真制作税务稽查底稿,逐笔记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情况,税务稽查底稿应由被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税务稽查底稿需附有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并应按顺序编写页码。第十条稽查中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必须两人以上参加,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发出或出示询问通知书,并做好询问(调

4、查)笔录。第十一条稽查时需调取纳税人帐簿、凭证等有关资料的,应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以上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第十二条依法需冻结被查对象存款、查封、扣押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填制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证。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应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查封被查

5、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向被查封人开付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向被扣押人开付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第十三条被查对象已在限期内缴纳税款,应当解除冻结存款和查封、扣押措施的,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填制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解除冻结存款或查封、扣押手续。第十四条稽查人员不准参加被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受被查对象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通过检查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五条稽查结束后,对需移交审理的案件,稽查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

6、资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第三节案件审理的监督第十六条稽查局审理部门,应对稽查环节移交审理的案件,就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稽查程序是否合法、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等内容进行审查。无特殊原因,案件应在十日内审结,对需延期审理的案件,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邀请其他内设科(股)负责人进行集体审理。案件审理时,应安排专人进行记录。第十七条审理部门应根据审理结果,制作审理报告,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制作相应的稽查文书交执行部门执行。第十八条对已查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程序不合法或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案的,由审理

7、部门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案卷资料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进行补证并限期返回。第十九条各级国税部门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终结后,由稽查局负责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文件,并由稽查部门执行。凡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一律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文件,交稽查部门执行。第二十条对偷税、骗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发票违法案件,必须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第二十一条需对被查对象税务违法行为给予税务行政处分的,在作出税务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分告知事项书,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

8、由执行部门送达被查对象。第二十二条对到达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应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经本级国税局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稽查局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第四节案件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三条稽查执行部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分决定书后,应及时按规定的税务文书送达程序、方法和签收手续,送达被送达人。第二十四条查补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解入税务稽查专用帐户。收到被查对象按规定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后,应及时向被查对象开具税收完税证,并在规定期限内解入国库,不得占压税款。第二十五条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应及时向被查对象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对逾期仍未

9、缴纳的,可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第二十六条执行结束,稽查执行部门应按要求制作执行报告,及时作结案处理。对税政、征管部门和征收局、管理局提供的案源,应及时反响稽查结果。第五节案件协查的监督第二十七条稽查局应按一岗多人,一人多岗的原那么设置协查领导、委托管理、受托管理、检查等岗位,确定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市以上稽查局还须增设监控管理岗位。第二十八条协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密码协查系统,进行操作,严禁以他人密码操作。协查系统各类参数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修

10、改。第二十九条从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征管系统转入的协查案源信息中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发票信息,委托方、受托方均不得修改。传递协查信息时,协查双方均须由稽查局领导、经办人、操作人审核签字。第三十条县(市)级稽查局委托协查案件价税合计一千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请市级稽查局组织协查;市级稽查局委托协查案件价税合计五千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请省稽查局组织协查;省稽查局委托协查案件价税合计一亿元以上的,必须报请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第三十一条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三十日内回复调查结果;对方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六十日内回复税务处理结果。第三

11、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三十二条各级稽查局应制定稽查选案业务流程,除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和重大协查案件等专案(项)稽查有确定的稽查对象外,其他日常稽查对象必须依照制定的选案流程产生。稽查选案流程应纳入计算机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稽查局应定期开展稽查执法检查,主要检查:调查取证和审理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定性处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当;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标准。第三十四条各级稽查局应设立兼职监察员,负责对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协查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稽查局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2、第三十五条各级稽查局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加强对稽查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三十六条各级稽查局应建立协查考核机制和定期通报制度,按月对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上报协查报表和分析报告等情况进行通报。第三十七条各级稽查局应严格实行稽查人员回避制度,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协查等环节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回避。第二节上级对下级监督第三十八条省局稽查局对各市局稽查局开展复查,每市每年不少于两户企业;各市、县国税局对所属稽查局、各市稽查局对县(市)稽查局也要按一定比例开展稽查复查。第三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所属稽查局查处的到达提请审理标准的案件和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制度。第四

13、十条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和分级管理方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和通报。第三节社会监督第四十一条各级稽查局实行稽查业务公开制度,公开事项包括:稽查职责、稽查程序、执法依据、立案标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稽查工作纪律和申述须知等。第四十二条各级稽查局应建立健全告知制度,对纳税人实施稽查或定案处理时,应告知纳税人稽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各级稽查局应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 、实行廉政监督卡、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方式方法畅通信息反响渠道,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那么第四十四条稽查人员违反本方法或不当行使稽查执

14、法权,以及未按规定履行执法职责,依照本方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执法责任。第四十五条稽查各环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提供案源和进行选案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期限调取、退还被查对象帐簿资料的; (三)到达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程序予以立案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登记税务稽查实施台帐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稽查工作岗位: (一)未经批准,擅自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的; (二)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的; (三)未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

15、 (四)作出税务行政处分决定前,未按规定告知的; (五)税收违法问题定性与调查取证资料明显不符的; (六)对偷税、骗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发票违法案件,未按规定处分的; (七)未严格按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的; (八)稽查人员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和协查环节未按规定进行回避的; (九)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对选定、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的案件隐匿、扣压、拖延处理或调换的; (二)徇私舞弊,对查实应予处理的

16、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或少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到达移送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未按有关规定移送的。第四十八条违反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提供虚假回函的,或者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进行操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盗用他人密码进行操作,或擅自改动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软件、改写数据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行为的责任人,除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分。第五章附那么第五十一条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细那么。第五十二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按本方法执行。第五十三条本方法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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