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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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内容是什么 导读: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的存在是基于工作周围的交通、建筑等环境以及工作单位机器设备等等一些不稳定因素导致的,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难免受伤,小伤轻伤可以自行简单处理,而受伤程度较为严重的则需要到医疗机构治疗,其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单位是给予一定赔偿的。那,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内容是什么呢?一、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

2、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工伤认定申请流程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一个月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请工伤认定,如未及时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必须及时,如果

3、超过一个月未申请的,则一个月期满至申请之日发生的费用,主要是医疗费、陪护费、食宿费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2、工伤责任主体的选择一般来说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都是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但是需要注意特殊情况下工伤主体责任的转移。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职工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事故发生时工作的的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事故的,指派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非法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个人挂靠经营的,个人聘用人员发生事故,挂

4、靠单位承担责任”。3、工伤事实举证责任倒置工伤认定中有两类事实需要加以证明,一是劳动关系归属或者其责任主体归属证明,这类事实一般需要申请人加以证明,其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二是工伤事实的举证责任。对工伤事实的证明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则会根据职工和工伤部门调查的证据予以认定。4、工伤认定的时限工伤认定时限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要素,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了一年的认定时效,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同时一年时效也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这就提醒用人单位或职工要及时申报工伤,以免因超过一年时效丧失工伤认定的机会。综上所述,为您解答了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的具体内容,其中工伤认定需要单位或劳动者向当地社会保障部们提交申请鉴定,因为这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所以受法律保护,如有异议可以申请仲裁。而工伤补偿在私下协商解决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效、可能无效或是可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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