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院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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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院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创建一流研究型大学的需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学院参与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院系管理条例(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本条例。第二条 学院(含直属系,下同)是学校的二级管理实体,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面开展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党建、德育和思想政治、学生管理等工作,对学校负责。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下同)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和上级党组

2、织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德育、思想政治和学生管理、干部教育与管理、工会、共青团等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四条 学校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利于宽口径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交叉和发展、有利于加强管理和合理配置资源等原则,设置若干学院。学院的设立、调整与撤销,由发展规划处会同教学、科研、人事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具体方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报校长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设置若干系、教学部。系、教学部的设立、调整与撤销,由学院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校长工作会议审批。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的设置学院可成立党的委员会

3、(以下简称“分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分党委、党总支的设立或撤并,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第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院办公室和服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人事师资处核定。第三章 干部管理第七条 管理干部的职数学院设院长1人,执行院长1人,副院长2-3人。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设书记1人,委员5-7人。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分党委(党总支)可设副书记1人。第八条 行政管理干部任免程序学院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程序,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校长任免。系主任、执行主任(不含外聘系主

4、任)由本系全体教授推荐,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提名人选,报校长工作会议批准,校长任免。以上管理干部的任期为五年一届。第九条 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产生。分党委、党总支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分党委、党总支的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时进行换届,如需提前或推迟换届,应报校党委批准。第十条 学校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学校根据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进行年度、届中和届满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使用、奖惩等挂钩。第四章 综

5、合管理和运行机制第十一条 根据“全院办校、所系结合”办学方针,学院院长和系主任一般由外聘专家担任,执行院长为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日常工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由正副院长、分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一般由院长、执行院长或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生管理与咨询工作小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小组、安全工作小组等,其组成人员由学院提出建议名单,分别经科学技术处、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6、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师资处、保卫处等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若干学院联合组建的学位分委员会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小组,由相关学院联合提出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审批程序同前。第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等决策咨询机构,负责讨论和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和队伍建设、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第十三条 学院应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制订学院发展规划,报经学校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重要事项和决定,应以适当形式事前公示或事后及时通报,以接受师生员工监督。第五章 教学管理第十五条 学院应坚持以人才培养

7、为中心,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计划、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基础性公共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负责研究生经费管理、助教与助研岗位的设立和考核等工作。第十六条教师的教学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安排;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应根据学校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服从所在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第六章 科研管理第十七条 学院(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协助学校跨学院组织重点、重大项目,并参与各类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第十八条 学院负责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的组织申报、建设与日常管理,协助学校组织国家级科研基地的申

8、报,支持国家级科研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第十九条 学院(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外签订科研合作协议或承接科研项目,须由学院(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签署意见报科学技术处审核,统一以学校名义进行。学院(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对科研合作协议和项目及其执行情况负有审核和监督责任。知识产权管理由科学技术处统一负责。第七章 学生管理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学生工作负责人例会制度。学生管理工作由学校统一部署,学院组织安排。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和班主任管理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管理模式。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以及部分教师共同参加的学生管理与咨询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工作的

9、计划制定和组织落实,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对学生学业提供指导与咨询,负责本学院所属系学生工作负责人、院系团组织负责人、教学秘书、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考核。组长原则上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和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担任。第八章 师资队伍建设与人事管理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需要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负责本学院的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学术梯队建设工作。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教职工的岗位聘任、考核、调配、评优报奖等各项日常人事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执行院长为学院人事师资工作负责人。第九

10、章 财务与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 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建立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学校实行“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运行模式,实行预算制管理。学院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负责本单位的经费预算和使用管理,并接受财务监督。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行政日常经费等,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编制和执行预算。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各项创收由学校统一制订管理规定并按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固定资产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学院负责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可以共用共享的仪器设备,要面向全校教学科研工作开放使用

11、。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对各学院工作用房有调配权,实行工作用房有偿使用制度。学院有责任明确和调配院内工作用房主体,并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对院内工作用房的改建、维修方案有参与决策权。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党组织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学位与学科建设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及有关制度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是学院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学院和校部机关相关部门应据此调整、修订现行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校部机关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重大问题由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工作会议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校长工作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院系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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