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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宝府2006127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宝安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深府20069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宝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根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宝安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是指: (一)以市、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 (二)由
2、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 (三)市、区政府委托单位代政府成片统征土地,以补偿协议确定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经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按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审定同意安排的用地。(四)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以会议纪要形式或以补偿协议方式同意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安排,经区领导小组按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审定同意安排的用地。(五)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未建的用地。(六)2006年6月5日前已办理复工手续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用地。(七)国土部门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但政府未支
3、付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尚未收回的用地。 本方案涉及的区政府会议纪要和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或补偿协议,指区政府成立之日起至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发布之日(即2004年6月26日)止,区、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签发的会议纪要或签定的补偿协议。 第三条 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本方案涉及的需安排的用地,不得在市政府统征地和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上安排解决。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城管行政执法局、
4、区农林渔业局、区司法局及各街道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土地遗留办),成员由上述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国土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街道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领导小组和街道土地遗留办),街道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担任,街道土地遗留办主任由街道办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第五条 区领导小组代表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审定土地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区土地遗留办负责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日常处理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技术指导,研究问题并提出处理意
5、见,审查街道土地遗留办上报的处理方案。街道土地遗留办负责实施具体处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对处理范围内的土地遗留问题受理申报,调查摸底,分类汇总,列表上报;(二)调查统计街道辖区内应纳入但尚未纳入转地适当补偿范围的土地和已建成区内的零星空地;(三)组织土地遗留问题的当事人协商解决有关经济和法律关系问题;(四)提出土地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对按规定需安排的用地提出初步选址意见;(五)组织权属争议地块的权属核定工作;(六)组织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核查工作;(七)组织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后的补偿工作。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公安分局配合相关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土地遗留问题
6、处理工作,查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及补偿工作所需资金。国土分局负责核查市、区政府会议纪要或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征地返还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安置用地的落实情况;核查国土部门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执行情况;对按规定需安排的用地完善用地手续。规划分局负责审查规划;确定按规定需安排用地的选址方案;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书面确定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必要时组织非农建设用地的重新划定工作。区农林渔业局负责书面确认山林地范围、土地的农林渔业用途、鉴定果树品种和种植年限。
7、区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行政管辖界线的争议。区司法局负责协调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和相关款项的提存公证。第六条 区土地遗留办对街道土地遗留办提出的土地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初审后,应对符合本方案处理规定的事项在宝安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区领导小组审批。第七条 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支。第三章 分类处理第八条 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属于本方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核实确未安排用地且有选址意向的,由规划部门审核用地规划;没有选址意向或原选址
8、意向与规划不符的,由规划部门会同街道土地遗留办、继受单位选址。符合规划和土地政策的,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安排用地,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二)需安排的用地,首先在本社区建成区内安排,即利用本社区已建成区超出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用地抵扣需安排的用地;其次在本社区已批准复工的用地内安排;再次在本社区或本街道用地范围内的零星空地上安排,由此产生的经济补偿关系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自行协调解决。(三)需安排的用地无法在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或所在街道内选址安排的,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规划部门另行选址安排。(四)本条规定需安排的用地属经营性用地的,经区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规划、国土部门按
9、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九条 根据若干规定第六条,属于本方案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同意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由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街道土地遗留办初审并提出处理方案,经国土部门核实确未安排用地的,由规划部门审核用地规划,报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后,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属工业用地的,在原镇(街道)辖区已建的未划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或依据其它现行法规政策无法完善手续的工业用地内予以安排;无法安排的,可在原镇(街道)辖区已建成区零星空地内予以安排。属公共设施配套用地的,在原镇(街道)辖区已建成区零星空地内予以安排。(二)属经营性用地的,不予安排。第十条 属于本方案第二条
10、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确定应予安排的用地为工商用地、发展用地等未明确具体用途的,原则上按工业用地就地、就近选址安排,以会议纪要或补偿协议确定的用地面积核定规模;无法按工业用地选址安排的,可按经营性用地选址安排,用地规模按下列原则核定:(一)选址地块规划容积率在2及以下的,按会议纪要或补偿协议确定的用地面积的一半核定;(二)选址地块规划容积率在2以上的,以容积率2为基数的等建筑面积折算确定(即会议纪要或补偿协议确定的用地面积选址地块规划容积率)。按经营性用地选址安排的,经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征地返
11、还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涉及用地已落实选址并取得用地方案图,但尚未取得用地批文的,经区领导小组确认,由规划部门重新进行规划确认后,按程序完善用地手续。与现行规划不符的,由规划部门调整用地。属经营性用地的,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根据若干规定第七条,属于本方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未建的用地(不含宅基地),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由街道土地遗留办受理申报,转让双方“退地还钱”,自行协商解除土地买卖合同或协议。因合同或协议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双方自行解决。合同或协议解除后,涉及用地符合l02号文规定的,按规定向继受单位支付转地补偿款,土地转为国有。涉及土地
12、开发的,按4 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4 0 元平方米标准的,须经评估确认并报区领导小组审批。自区政府关于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有关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转让双方未达成“退地还钱”协议的,由街道土地遗留办与转让双方签订三方协议,转地补偿款和土地开发费由街道土地遗留办按三方协议支付。(二)有工业项目的,应按产业用地审批规定,进行项目评估,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按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审核用地规模。如此类用地涉及市政府重大项目选址,其准入的工业项目用地另行安排。第十三条 根据若干规定第八条,属于本方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未建的宅基地,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符合原村民居住用地政策和
13、规划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手续,地块相邻的应予统建。(二)不符合原村民居住用地政策的,一律不得违法建设,按“退地还钱”的方式处理。由街道土地遗留办受理申报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处理,其中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自区政府关于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有关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继受单位未自行处理的,由街道土地遗留办与转让双方签订三方协议进行处理。按“退地还钱”的方式处理后,土地由政府收回。成片的宅基地,原则上按总地块申报,集中处理。1街道土地遗留办受理申报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审批。2继受单位“退地还钱”的标准原则上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认定,但最高不得
14、超过相同区位2006年度住宅类公告基准地价的50%,每块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最高按480平方米计算。3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由国土部门按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该计划不占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土地收益归区政府,统筹用于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处理。4规划为绿地和文体配套设施的,由继受单位负责实施。政府按绿地2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文体配套设施3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补助费用从转地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根据若干规定第九条,属于本方案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已办理复工手续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用地,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继受单位自用的,继受单位有非农建设用地剩
15、余指标的,规划部门应优先将已复工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所占用地划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抵扣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没有非农建设用地剩余指标的,规划部门应调整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扣除原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空地,将已复工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用地划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相关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后,退还复工保证金。 (二)不属继受单位自用的或虽属继受单位自用但无法在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安排的,规划部门根据批准复工的相关文件和规划重新核定。符合规划的,在消防、质检部门出具合格证明材料后,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继受单位履行土地转为国有的手续,并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全额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年期的起始日期按复工通知书的日期确定。用地手续完善后,退还复工保证金。 第十五条 根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属于本方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国土部门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但政府未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尚未收回的,由国土部门与继受单位协商解除原征地补偿协议,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l02号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未建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