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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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EH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第三章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5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生产安全管理。第二节消防安全管理。10第三节电气安全管理。.。13第四节施工安全管理16第五章治安防范管理。17第六章应急处置。19第七章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 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

2、 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第三条 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 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安 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 灾害等突发事件.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直营店、 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带店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以 及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设立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本规 定执行。第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 作柜台的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委托经营和 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

3、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的管理, 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党政 主要负责人是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 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 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一)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按照相 关技术标准规划配置营业场所的安全设

4、施,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 施建设资金到位。(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 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 制度;负责开展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 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 设施的维护管理.(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营业场所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 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 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 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四)营业场所管理部门配合计划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 施

5、的规划配置,确保安全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 求;负责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负责制定营收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公司财物的 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合工 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承租柜台及相 关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负责组织班 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 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 设施的维护管理。(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

6、柜合作单位工作 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 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附件一),正确执行 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第九条 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营业场所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贯彻 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本班组的安全宣传教育、排查 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和案件情况。第十条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 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 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

7、并落实隐 患整改工作;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 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与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合用建筑 物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 安全管理责任。第三章 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第十二条 设置营业场所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 安全状况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 有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规定的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 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8、。(四)不应设置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一 层、下一层或贴临。(五)营业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 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详见附件二)。营业场所未达 到安全运营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 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规范(GB5022295)的要求;内部装修不宜做吊顶装饰;装修 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 及

9、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第十五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布局合 理、人流顺畅。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 2.0m;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二)疏散走道。(三)公共出入口处。第十七条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 的顶部。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 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 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 标志;各类消防安全标志的样式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 第一部 分:标志(GB1

10、3495。1-2015)的规定。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 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第二十条 营业场所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井 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第二十一条 营业场所在建筑物一层的玻璃幕墙,应至少采 用以下一种防护措施:(一)使用防砸玻璃作幕墙.(二)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 ,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 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X250mm。(三)安装卷帘窗,卷帘窗应加装防盗锁。(四)玻璃幕墙内侧粘贴防爆膜,膜厚应不小于 0.275mm. 第二十二条 营业场所

11、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 5m 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防爆 膜(已安装防砸玻璃的除外 )。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 100mm X250mm;膜厚应不小于 0。275mm.第二十三条 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 覆盖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 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入侵报警系统应有统一的报警信息响 应及处置机制。第二十四条 营业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 系统:(一)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疏散走道、营业台席、自 助服务区、财务室、存放现金和 (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 房等部位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回放图像

12、应能清晰显示控 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 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二)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 30天。(三)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系统宜接 入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室).(四)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保养,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系 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 )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门厅、走道、室外坡道等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 的区域,以及容易受潮湿、结露等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 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 生产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承租及合作单位人 员

13、)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工作人员应掌握 和具备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一)了解本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熟悉本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与岗位有关的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正 确操作方法;熟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二)懂得预防火灾、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能及时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 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三)熟悉应急疏散流程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 疏散。(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 方法。(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基本

14、知识.(六)其他应掌握的安全常识.第二十七条 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 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 ,建立设备维 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与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受托 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合同 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 理事项:(一)管理区域及相应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职责 ,在 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罚。(三)安全设

15、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管理责任。第二十九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 与人员接触的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的凸起或棱角。第三十条 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要求:(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 制作。(二)设置在屋顶、墙面的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 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期维护保养 ,及时整治安全 隐患,确保使用安全.第三十一条 营业场所开展促销和业务宣传活动,应根据场 地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采取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措施。第二节 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 合用、租用建筑内设置的营业场所,应在租用协 议或委托维护协议中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的主管单位及责任,确保 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 涉及消防设施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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