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7.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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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01-22 13:35:00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苏人发 2019 8 号关于批准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9年 1月 9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9日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8 年 12月 19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 年 1月 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

2、1专业资料整理WORD格式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信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2专业资料整理WORD格式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3、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辖

4、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环保、价格、信用信息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推广使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用于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物业管理相关3专业资料整理WORD格式信息公开和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处理等。 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利用互联网等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第六条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

5、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法律、会计、工程监理、评估、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物业管理活动。鼓励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活动。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6、第一节业主大会4专业资料整理WORD格式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职责。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和标准;(六)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八)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九)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方式和经营收益(以下统称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5专业资料整理WORD格式第九条新建住宅小区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并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审核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已符合条件而建设单位尚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第十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建设单位不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并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其指导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6专业资料整理WORD格式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用于业主大会的组织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 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审议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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