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03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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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方案生育统计工作管理方法方案生育统计工作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方案生育统计工作,使方案生育统计工作标准化、制度 化、科学化,保障方案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方案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方 案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方案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方案生育统计工作,是指有关方案生育统计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统计资

2、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第四条方案生育统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并实施各项方案生育统计工作管理方法;二、实行方案生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方案生育专门 统计调査;三、制定并实施方案生育统计方案,制定方案生育统计标准,建立、健 全方案生育统计指标体系;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方案生育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以计算机 技术为根底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五、分析、研究人口与方案生育统计资料;六、检查方案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估人口方 案执行结果和方案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七、审批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

3、属单位涉及方案生育的统计报表和统 计调查。指导本系统其它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方案生育的统计活动。第五条方案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方 案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国方案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 调,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的统计部门承当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方案生育部门负 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 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承当具体工作。第六条 建立、健全根本的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帐卡和报表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统计例会制度、统计人员培训制度、统计检查、奖惩和举报制 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级统计资料公开制度等。第七条

4、 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的开展纳入方案生育事业开展 规划,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护条件。第八条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方案生育统计工作中依法 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第九条 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 规定,提供方案生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 计资料。第二章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第十条 县以上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指定统计 负责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方案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人员,乡方案 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指派专人负责方案生育统 计工作。第十一条

5、各级方案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村级方 案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乡级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县级以上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有方案地对统计人员含计算机人员进行培 训。省以下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必须得到省级计生委颁发 的上岗证前方可上岗。第十二条县以上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协调 有关部门为方案生育统计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三条 各级方案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三章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第十四条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是方案生育统计数据的主要

6、来源。帐卡和 报表及其工程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删繁就简,以实用为原那么。乡、村两级应当建立、健全方案生育统计帐卡,帐卡内容应当每月变更。 村级实行月报告单制度,每月通过报告单将变更信息上报到乡。乡级为方案生 育情况报表起报单位,实行月、季、半年、全年报表制度,逐级上报。第十五条 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实行统计例会制度。乡级每月应召开一次统 计例会。第十六条 统计报表包括由方案生育统计部门负责的方案生育情况报表和 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的事业统计报表。方案生育情况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 情况;事业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教育、政策法规、技术效劳、避孕药 具供

7、给、信访、人事、财务、协会等情况。第十七条 县以上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可根据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 工作需要,经同级统计局审批,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统计报表,或者 转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自行设计的报表工程不得少于上一级主管部 门统计报表的工程,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期限、上报时间 等不得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第十八条上报方案生育情况报表需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 盖公章。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第十九条方案生育系统的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设置的事业统计报表 及专门统计调查表须经同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授

8、颁统一表 号前方可制发。第二十条 各种事业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上报,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 门负责。上报的报表和分析报告,须抄送同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第二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方案生育统计报表和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 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方案生育统计调查表,各级方案生育部门有权废止,有关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 绝填报。第四章专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各级方案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 查。第二十三条县以上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对本级和下级 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国家定期对各省的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

9、果向全国通报。省、地、 县各级方案生育部门组织的统计质量检查,要从严掌握,其结果应向本级管辖 的各单位通报,同时向上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报告。乡方案生育办公室对村级 统计帐卡应经常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方案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 方案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 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方案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 须报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方案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方案生育情况和方 案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方案生育统计 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方案生育委员

10、会统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 各类方案生育统计调查方案要明确调查目的,规定调查方法、 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属于方案生 育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由方案生育部门分管统计的负责人批 准制发,并报同级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超出方案生育部门管辖范 围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经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审核后须报同级统计局审批。第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七条各级方案生育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的原那么,妥善保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统计资料。地方各级方案生育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本级必 须备案、存档。第二十八条方案生育统计人员调开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统

11、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一般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方案生育统计部门负责 人、统计主管人员监交。方案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 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第二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资料和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确定的秘密资料, 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 露。第三十条 各级方案生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 主要方案生育统计数据。重要数据的公布要与同级统计局协商。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方案生育统计资料。省以 下各级方案生育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统计资料。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布尚未公开的方案生育统

12、计资料,属于全国性的, 须经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核准;属于省以下的,须经同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核 准。所有发表的方案生育统计资料必须注明来源。第三十一条 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向方案生育系统以外的部门、机构和个人 提供本级所辖范围的方案生育统计资料,须经本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审批;向 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方案生育统计资料,须经省以上方案生育统计部 门审批。第三十二条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充分利 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效劳。第三十三条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述的调查,在公布调查结 果前,组织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批准其调查的方案生育部门通报拟公布 的调查结果,涉及重

13、要数据须经批准方可公布。第六章统计工作现代化第三十四条 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应当采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装备统计部门, 建立、健全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常住人口信息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和实 现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方案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统计工作管理手段 和方式的现代化。第三十五条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各级方案生育部门要加强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三十六条 各级方案生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的统一要求, 有方案、有步骤地进行计算机的应用与推广,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计算机信息 管理网络。各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信息。第三十七条各级

14、方案生育统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并 投入一定的经费,保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的需要。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八条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定期对所辖范围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进 行考核、评比。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方案生育统计制度,完善统 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査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抗弄虚 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奉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或奖励。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方案生育部 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由本级方案生育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15、,或者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 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二拒报、瞒报方案生育统计资料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尚未公布的方案生育统计资料的;四擅自下发统计报表,或者实施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 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方案生育统计资料,造成国家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的;六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对拒绝、抵抗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 击报复的;八阻碍方案生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公务的。有上述各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条 本方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由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国家方案生育委员 会、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方案生育统计工作实施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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