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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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汇编篇一: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汇编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汇编 制 度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号 1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 2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3 银行分行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4 *银行监控、报警系统操作规程 5 *银行营业网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6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管理办法 7 银行分行营业网点兼职安全保卫队伍管理办法 8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办法 9 银行分行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网点内厅管理暂行办法 10 如何正确使用报警器 11 防尾随联动门的正确操作与维护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银行分

2、行(以下简称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效预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分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分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范抢劫、盗窃、爆炸、金融诈骗、涉枪、绑架案件和计算机犯罪案件,以及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保障分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工作目标是:不发生经济、治安、刑事案件;不发生人员伤亡、资金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 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坚持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保卫队伍工作分工和职责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我分

3、行行长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我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分管行长负责组织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建设、队伍培训、安全设施、客户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我分行综合业务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我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我分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我分行技防、物防、消防工程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办公场所、营业场所、ATM、自助机具、金库等的安防和消防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防范案件发生。 (五)指导、协调我分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突发事件

4、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 我分行全体员工要严格执行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履行我分行安全防范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签定安全防范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安全防范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第三章 办公场所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办公场所应配备保安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值勤工作。 第九条 应建立办公场所应急预案和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第十条 办公场所值班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并严格遵守分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出入办公场所,应出示身份证件,经确认后方可进入,并做好出入登 记。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员携带易燃

5、、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值班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保卫部门应定期对办公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四章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对安全保卫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应配备保安人员,负责营业外厅和ATM的日常安全值勤工作。 第十七条 营业场所应建立防抢、防爆、防火、防盗、防诈骗、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应建立非当班人员进入内厅管理制度,严格把好非当班人员进入内厅管理,防范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应建立安全学习和安

6、防、消防设施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防设施和消防设施测试,确保设施运作正常。 第二十条 营业场所应按要求配置防卫器械、灭火器材和防毒防烟面具。 第二十一条 营业场所应进行每日早、午、晚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一)营业前。 1、检查门窗等是否完好没有损坏,拉(卷)闸门开启是否正常。 2、检查在行式ATM是否被张贴虚假通知、公告、提示、服务电话或违法人员作案使用的假键盘、针孔摄像枪、盗卡器等作案工具。 3、检查视频监控设备、110联网报警设备是否正常,电话信号是否畅通。 4、检查防卫器械有否损坏,放置位置是否得当;消防器材是否过期、有效,是否放置在显眼位置。 (二)营业期间。 1、检查尾箱接送前是否认

7、真核对押运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关闭二、三道门,在营业内厅录像监控下进行交接。 2、检查临柜人员是否保持高度警惕,熟练掌握处置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各项工作。 3、检查营业场所门匙是否双人分管,门、窗是否处于锁牢状态。 4、检查营业外厅是否存放木棒、砖、石、铁器等便于犯罪分子作案行凶的械具。 5、检查临柜人员离柜时,现金、印章、重要凭证等重要物品是否入柜上锁,并退出计算机操作系统。 6、检查自助设备清机时间是否在非业务繁忙时间,并做好客户解释和保卫工作。 (三)营业结束。 1、检查是否将抽屉、保险柜等全部上锁,保险柜钥匙随尾箱上解。 2、检查是否切断电源(录像监控、报警系统电源除外)、熄灭火种、窗

8、户关闭上锁。 3、检查110联网报警系统是否置于布防、监控设备处于录像状态。 4、检查营业场所的门、窗是否关闭,并上锁固定。 第五章 现金库存和尾箱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分行现金库存和现金尾箱采用寄库的管理模式,与寄库单位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 第六章 安防、消防设施建设管理 篇二:某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内部管理制度目录 综合管理类(7 个)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农村合作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共农村合作银行委员会工作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经营班子工作规程 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 信贷管理

9、类(14 个) 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客户(内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现金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调剂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 个人业务类(6 个) 农村合作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

10、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职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类(4 个) 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制度56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会计财务类(20 个) 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审批委员会工 作制度80 农村合作银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会计核算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代签工行汇票操作说明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

11、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联行往来业务编押机管理和使用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检查辅导员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账务组管理规范 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检查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辅导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暂行) 内部审计类(4 个) 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55 农村合作银行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审计处罚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要害岗位人员离岗审计暂行办法 安全保卫类(7 个)

12、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库安全管理办法180 农村合作银行运钞车管理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农村合作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科技信息类(4 个) 农村合作银行发电机使用管理规定210 农村合作银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加钞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计算机管理制度 员工管理类(12 个) 市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窗口规范化服务实施细则243 农村合作银行员工招聘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关于强制休假的实施意见 农村合作银行重要岗位轮岗试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后备干

13、部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薪酬绩效挂钩试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员工末位淘汰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退休(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聘任聘用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代表大会议事程序规范化、决策民主化,保证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到位,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代表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行所有股东都具

14、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分为股东代表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必须有 50以上的股东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两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本行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行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请求时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条 股东代表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向

15、本行提交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表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代表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代表大会议程的每一事项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代表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于会议召开 30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代表有权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 四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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