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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保险单种类。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有关的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几种:(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底约定价值的保险单。(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商定的保单。(4)、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6)、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保护期限。(1)、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2)、
2、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4)、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25年。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挑战。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在以下方面结束了国家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1)、对国际金融关系主体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2)、对国际金融关系客体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特别是规定了风险权数;面临的挑战:今后需加强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其目的是解决在工业产权方面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
3、问题,即在成员国之间应给予何种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他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即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 (2)、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
4、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的水平则不能约束。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技术情况决定保护水平。巴黎公约规定了某些方面的最低保护要求。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内容:(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金融机构;(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融兑本位制;(3)、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4)、基金组织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5)、取消外汇管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临时保护原则。C承保
5、风险与损失。(一)、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 (二)、由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可分为两类: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1)、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
6、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2)、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D多边反补贴协议是如何将补贴分类的?协议首次对补贴作出明确分类,将其分为特定补贴和非特定的补贴,又根据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禁止使用的补贴有两类,一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即出口补贴;二是属于进口替代的补贴,补贴给予生产和使用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可申诉的补贴
7、是指前述协议第1条补贴定义中政府补贴范围,并且所实施的这类补贴是特殊的,并且给另成员造成损害。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1)不属于特殊补贴的补贴,即普遍性的补贴;(2)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提高教育,建立科研设施;(3)扶持落后地区;(4)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改进现有设备。属于后三种情况即使是特殊补贴也不受约束。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其作用。(1)、货币汇兑险。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它
8、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征收险包括但不限于可归咎于东道国政府的措施,如对资产的征收、国有化、没收、查封、夺取、扣押和冻结。可见机构所担保的征收险,不仅包括直接征收,更包括间接征收。征收险所涉及的范围,既包括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措施,即直接征收,也包括阻碍投保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措施,即间接征收。政府通常采取的管理其经济活动的非岐视性措施,如税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及维护公共安全所采取的措脑,均不包括在内。(3)、违约险。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对投保权人的毁约或违约,并且使投保人:(a)无法求助
9、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根据机构的条例在担保合同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c)有这样的裁决而无法执行。(4)、战争和内乱险。机构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这里的军事行动指不同国家的政府武装力量之间的战争行动,包括经宣战或未经宣战的战争。(5)、其它非商业风险。另外,机构除对上述列明的风险承保外,对以下列明的风险不予承保:(1)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2)担保合同缔结之前发生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它任何事件。 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主要管制措施。1、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为了
10、确保本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控股权及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方向实施有效控制,东道国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出资比例,明确外国投资的参与程度。一般来说,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要求本国国民和公司控股比例越高。2、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批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重要手段。3、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外资及其利润能否自由转移到关系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兑现的问题。因此,各国原则上允许自由转移。但一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它们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建立了较严格的
11、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外资的自由出入和自由兑换。这种外汇管制措施会给外国投资带来风险。4、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人员聘用。对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评价: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由于注重协调、监督各国汇率政策和国际收支调节,避免了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分裂和混乱局面,对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金融相对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第一、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二、缓和国际收支困难;第三、促进国际投资和资本国际化,有利于对外投资的受益;第四、建立多边支付体制,加强国际合作。但是,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也存在根本的缺陷。第一、储备制度的缺陷;第二、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第三、由于美元享有一种特权,美国
12、可以利用美元扩大对外投资活动,弥补国际收支赤字和操纵国际金融事务。以上这些缺陷经过长时间的孕育和发展最终成为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崩溃的直接原因。(1)、浮动汇率合法化。(2)、黄金非货币化。(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4)、扩大基金组织的份额。(5)、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G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
13、生的国际法关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手段。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货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1)、支付手段。有货币和金融票据(本票、支票、汇票),主要是汇票。(2)、付款方式。可分为两类三种:、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银行提供信用,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周转的便利,如信用证。无论采用以上哪种方式,都应考虑交易地区的贸易法令和习惯。(3)、支付时间与地点。支付时间涉及利息问题,而且对买卖双方尽快实现各自的利益有重大关系。按交货(交单)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
14、期付款与延期付款。预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前即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即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时付款;延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后的规定时间付款或分期付款。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即为付款地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条款。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1)、检验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一些专业性检验与检疫部门;、由产品的生产
15、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2)、检验权与复验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指谁有权决定货物的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作为卖方提交货物以及买方接受或拒收货物的法律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证书作为合同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卖方有利。、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中规定,商品在目的地港检验,以目的地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
16、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检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这种做法符合买卖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行的做法。(3)、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检验的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通常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若干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这个期限也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超过了期限而不检验,买方则丧失复验权,也就丧失了可能的索赔权。按照国际惯例,FOB、CIF、CFR合同的复检地点是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或不适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检地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4)、检验标准与方法。对同一种商品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检验,结果会大相径庭。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产品所适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按国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