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法发展和体系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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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环境法发展和体系教案.doc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作者:贾国华第三章 环境法体系教学目的、要求:本章学习环境法产生和发展历史过程、环境法体系。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有一个系统的了解,理解环境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掌握我国环境法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素。教学内容:第一节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 环境法体系 一、环境法体系的概念 二、环境法体系模式 三、中国环境法体系教学重点、难点:环境法发展的特点;环境法的体系基本内容讨论、思考题、作业: 1环境法体系包含的内容有哪些?2当代环境立法的特点和趋势是什么?

2、3各环境资源管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参考资料:教学过程设计:复习 分钟,授新课 分钟,安排讨论 分钟,布置作业 分钟,其他 分钟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 讨论课 其他教学方式(请打):讲 授 讨 论 其他教学资源(请打):多媒体 音 像 其他第一节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1环境法的产生阶段 (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可以找到的最早的欧洲环境法律,是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在1306年曾颁布诏书,在议会开会期间禁止露天炉灶使用海煤(采掘于海岸,燃烧时排放浓烟),违者,第一次罚款,第二次捣毁炉灶,第三次处

3、以极刑。史料记载,有一个制造商因违反此诏令而被处死。在公元14世纪,法国的查尔斯六世禁止在巴黎“散发臭味和令人厌恶的烟气”。 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产业革命标志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农业和手工业经济向工业和制造业经济的转变。 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工业经济造成的环境污染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空前规模的人为的环境污染。它比起农业经济造成的环境污染在范围上和程度上都要严重得多,有的已酿成公害事件。一些工业发展较快的国家,开始制定防止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单行法规。 英国 - 制碱业很发达,为了防止制碱厂大量排放氯化氢造成大气污染,1863年颁布了制碱业管理法(1906年

4、修订),规定必须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氯化氢逸散,并规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超过标准即构成犯罪。 1876年英国又颁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河流排放污染物以保护水源。迫于“人民公共卫生运动”的压力。 1913年,颁布了煤烟防治法,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的主要立法。 美国 - 在1864年颁布了煤烟法。1899年颁布了河流与港口法,该法禁止将各种废弃物排入通航水域,目的是为了保护航道,但也起到了防止水污染的作用。 1912年颁布的公共卫生法案责成卫生署研究水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调查水污染事故。 1924年颁布了油污染法,禁止向水域排放任何油类物质。 日

5、本 - 在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1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2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3立法缺少系统性,基本是专门立法。2环境法的发展阶段 (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世界上有名的公害事件大都发生在这一时期。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的大气污染事件,43年代美国洛杉矶市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发生的烟雾事件,1952年英国伦敦发生

6、的毒雾事件,50年代因重金属污染发生在日本的公害事件,即熊本水俣病、富山骨痛病。60年代,日本又发生了大气污染造成的四日市哮喘事件和多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 大量公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大规模的反公害的群众运动,环境问题成了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公害严重的国家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大量制定环境法规,从而使环境法得到了迅速发展。美国 - 在1948年颁布了水污染控制法,从1952年至1970年经过五次修订,现称清洁水法。这部法律长达十几万字,对水资源保护特别是防止水污染的控制措施,规定得异常详细。 1965年颁布固体废物处置法,经过1968年和1970年两次订后改称为资源回收法。 1963

7、年颁布清洁空气法,1965年、1969年、 1970年三次修订。 英国 - 在1956年修订了原公共卫生法(1936年),改称为1956清洁大气法, 1960年颁布了清洁河流法, 3年后又颁布了水资源法。 1960年和1967年又分别颁布了噪声控制法和生活环境舒适法。 前苏联 - 60年代,各加盟共和国先后通过了自然保护法,又在 1968年、1970年两年中制定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纲要、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水立法纲要, 1975年制定了苏联和48各加盟共和国关于地下资源的立法纲要及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卫生立法纲要。 联邦德国 - 在60年代制定了自然保护法、联邦河流净化法、空气污染控制法、

8、建筑噪声管理法、公路交通法、内河危险品运输法、原子能法、狩猎法、海洋危险品运输法、合成洗涤剂法等三十多部环境法律和法规,把环境法扩大到工业、交通、城建和水域管理等许多部门。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1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 2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3环境法的完备阶段 (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世界很多国

9、家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发展经济、开发资源,这样,一方面资源的需求量大大增加,另一方面生产与生活的废弃物也大大增加。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 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环境立法趋向完备化并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2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反映了环境立法从局部到整体、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各国从单项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单项治理向全面环境管理及综合防治方向发

10、展,这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 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上引进了旨在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防为主方针的各种法律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以及鼓励采用低污染、无污染工艺设备的各种经济技术政策。 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在日本,被称为公害立法史上里程碑的1970年第六十四届国会,制定和修订了14项环境法规,把

11、环境保护的视野从污染控制扩大到保护环境和资源,防止生态破坏。修订了自然公园法,制定了农业用地土壤防污法。 1971年又制定了自然环境保全法。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把“现在及将来世代之人们,可以享受健全而恩泽丰沛之环境”作为基本法的主要宗旨规定在总则第4条里。 5环境法学日渐成熟,形成了突破传统法学的新理论。环境权、无过失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公共资源论、环境价值论 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7环境法愈来愈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市场机制,环境资源税费、绿色贸易壁垒和环境资源市场逐渐成熟。8环境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环境

12、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资源循环利用制度逐步推广和成熟。9各国环境法之间和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日益增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更加密切。二、我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但是我国现代环境法的产生要比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1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立法早在公元前3世纪,先秦思想家荀况在王制指出: “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

13、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尤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 为了防止农业生产活动破坏自然环境和人口集中造成的局部环境污染,中国古代曾颁布过一系列律令,并设置官吏负责实施。殷商时期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违反视其为犯罪。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 盐铁论注一书里说,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实行法治,也规定了“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的法律。 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 秦朝针对

14、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也日趋增多和严格。 秦朝的田律规定:春天二月,禁止到山林中砍伐木材,禁止堵塞河道,不到夏季,禁止烧草作肥料,禁止采集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禁止毒杀鱼鳖,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到七月解除禁令。居民靠近养牛马的皂及其他禁苑的,幼兽繁殖时禁止带狗去狩猎。 在中国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更具体、更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了规定: “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 “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2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保护立法当时由于战乱频仍,政局不稳,执政者极不重视环境保护,因而环境保护立法残缺不全,几乎查不到防治污染的专门法规,仅仅颁布的几部自然保护立法。渔业法(1929年)、森林法(1932年)、 狩猎法(1932年)、土地法(1930年)和水利法(194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曾颁布并实施过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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