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限购令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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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限购令细则上海限购令细则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 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下面为大家分享上海 限购令细则 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上海限购令细则法规内容实施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 ,切 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 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 制目标,并于2011年3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 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 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 ;在加快推进中心

2、城区和部 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 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 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 保障性住房 1500 万平方米(约 22 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 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 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 万户), 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 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 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 保完成 2011 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 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

3、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 通知(沪府发201034 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 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 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 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 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 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 对部分个人住房征

4、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 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 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 例不得低于 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对为改善 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 倍。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 行为。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 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

5、型普通商品住 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 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 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 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 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 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 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 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 1 套住房的本市户籍 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 2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 1 年 以上个人所得

6、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 (城镇社会保险 )缴纳证明的非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 在本市已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 1 套及以 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 2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 1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 (城镇社会保险 )缴纳证明的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 办理房地产登记。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 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 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 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 到位、工作不得力

7、、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 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 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 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 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2016 细则拥有 1 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品性个人 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50%;购买非普通自 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上海市政府新闻办3 月 25日上午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任顾金山介绍了关于

8、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 体系和保障体系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情 况。长期以来,上海聚焦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坚持“以居为主、 以市民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切实将推进住房保障、 服务百姓安居作为本市住房发展的主线和首要任务,基本形成了廉租 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房“四位一体”、 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保持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去年下半年以来,特别是进入2016 年,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出现 了非理性过热的情绪,房价形成了加速上涨的趋势,同时也有投资投 机性需求回潮、部分企业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广大上海市民和社会各方十分

9、关注。上海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作为一座特大型城市,上海与许多国际大都市一样,始终面临着人口、 交通、环境、住房等共性问题的巨大挑战。特别是住房问题、商品房 是特殊商品,需要始终高度关注,及时发布全面客观的权威信息,维 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上海将根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 求,继续坚持上海市“两大体系”、“三个为主”和“四位一体”的住 房建设管理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住房市场体系继续 坚持以居住为主,更加注重支持首套和改善性居住需求 ;坚持以市民 为主,

10、更加注重满足上海市户籍人口和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 庭、保障科创中心建设引进人才的居住需求;坚持以普通商品住房为 主,更加注重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居住需求。住房保障体系将坚持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加快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多策并举,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尽最大努力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 会、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金 融服务办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 促进房地产世行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 已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即日起发布实施。上海市将建立进

11、一 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联系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监 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即使研究完善相关 政策措施并协同推进落实。各区县政府结合区域实际,组织、协调、 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责。若干意见明确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从业行为,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防止捂盘惜售。强 化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 度。加大执法力度,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相关“捂 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利用不正当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严 禁房地产开发

12、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 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 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 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 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 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 年及以上。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 3 年及以上,若 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上海市限购政策执行。同时,为进一步规范 交易行为,限购审核将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若干意见提出从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个人住房 贷款管理,对拥有1 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 品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50%;购买 非 普 通 自 住 房 的, 首 付款 比例 不 低 于 70%。 购 ?a href=http:/ 钍被褂T信凳赘犊钗 杂凶式穡 闯信翟蜃魑 判形 畔20.扇肷虾J泄 残庞眯畔7.衿教a?/p 根据若干意见,上海还将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 发布机制。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提高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供应比例。 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多渠道筹措人才公寓住房。 开展新一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加快旧区改造和“城中村” 改造,着力扩大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难群体受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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