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社区矫正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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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我国社区矫正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野竹坪司法所一、前言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是个外来词,在理论概括的时候也叫社区矫治、社区处遇、社会内处遇、社会基础处遇、社区刑罚等。社区矫正的出现,如果自1841年奥古斯塔开始尝试缓刑算起,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社区矫正观念,最先发源于西欧和英国,但发展于美国,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普及开来,发起倡导者包括司法行政长官、立法人员、法官、政府人员、富有的实业人士、矫正工作人员等。何为社区矫正?“社区”一词最早见诸于法国社会学家腾尼斯所著的社区与社会一书中,腾尼斯首次使用了“社区”

2、这一词。所谓社区,就是指在一定地域基础之上的、生活上紧密相连的具有共同区域文化和心理认同感的人群组合体;“矫正”,也被称为矫治,原为医学术语,指通过手术或药物治疗,使身体部位的形状或技能方面发生畸变的患者得到康复,以重新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的过程。司法语境中的矫正概念,意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违法者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所谓“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而非监狱环境中,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导,辅以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的力量,帮助罪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引

3、导他们参加公益劳动,学习劳动就业技能,从而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以实现社会安定和社会和谐。从本质上讲,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同时,也是一种富有人道主义意义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制度,对我国而言具有“舶来品”的意味。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区矫正的开展往往是社会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才有了实践的可能性。具体到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们在追求物质享受的时候,也开始更多地关注精神文化生活的质量,由此促进了社区生活在我国的发展和成熟。可以说,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社区发展的成

4、熟化;另一方面是由于整个国际社会追求刑罚轻缓化的理念,使得21世纪以来社区矫正理念开始对我国的刑罚执行产生影响是不可避免的趋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02年司法部专门组成社区矫正研究课题组,对国内外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研究,其研究成果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报告对国内外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分析,并结合了我国的国情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最终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理论层面的铺垫与指导。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04年5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5、),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为在全国范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指导。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至此实施了八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了刑法的法条,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这也对我国的刑罚社会化和国际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回首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这一新生事物给我们带来了传统刑罚观念的转变,丰富了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内容,完善了我国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发挥了非监禁刑罚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但在我国,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制观念、传统行刑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尚处于起步阶段,希望与问题并存,因此,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任何一种新制度的萌芽和发展,都必须要有先进的理论作为基石。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也称社区矫正的根据、社区矫正的理论渊源。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和盛行,同样有着自己的思想和理论背景。这些理论学说和思想观念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先后为社区矫正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这些理论和学说一旦产生之后又相互影响,彼此作用,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的

7、合理性根基。归纳起来,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刑罚人道主义与人权观念理论。非监禁性行刑方式或社区矫正方式的产生,直接发源于近代西方进步思想家对封建主义制度下罪刑擅断、滥施酷刑等种种反人道现象的批判和反思,他们提出的罪刑法定、罪行均衡、刑罚人道的三大原则,奠定了文明时代刑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根据。该理论认为,刑罚的本质不应当仅局限于体现一种惩罚性和给犯人带来一定的痛苦性,更应当立足于人的本质方面的复归、解放、更新和再造。刑罚的适用也应当努力使罪犯得到人道的尊重,人格的提升,人生价值的重新体现和追求,得到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因此,刑罚制度的建立应将刑罚带

8、来的痛苦程度尽可能限制在使犯罪人能够改过迁善和有效地预防犯罪的限度之内,并且要与时代的变化相适应。2深化的复归理论。19世纪下半期和20世纪上半期是复归理论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复归理论认为,所有犯罪都是可复归的。犯罪是社会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犯罪的发生不仅仅是个人主观意志的选择,同时也是社会中诸多不良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对罪犯处遇的重要方面是利用社区资源来帮助罪犯复归社会。在罪犯复归社会前后,只有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合力教育改造、救助犯罪人,才能巩固行刑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由此可见,正是深化的复归理论促成了现代社区矫正的诞生。3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社区矫正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

9、是和犯罪学理论的不断深化分不开的,实证犯罪学研究的新成果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理论养分。其中,20世纪60年代犯罪学领域出现的“标签理论”对于社区矫正的促成,居功阙伟。该理论认为,社会对行为人偶尔犯错的初级偏差行为给予严重之非难并贴以不良的标签,容易导致另一阶段更加严重的偏差行为。若将罪犯判刑并投入到监狱等封闭的司法机构,这样无疑是个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因为“机构可能将犯罪人从身体和心理上与社会隔离开来,会隔断犯罪人与学校、工作、家庭和其他社会支持性影响的联系,会增加向他们牢固地打上犯罪人烙印的可能性”,从而不利于罪犯的自我更新。将一些罪犯由放在监狱的司法矫正机构内服刑转到社区内矫正,可以减少监

10、狱机构对受刑人所形成的消极标签效果。4教育刑与刑罚谦抑思想。在我们人类刑罚演进的历史过程中,监禁刑,尤其是刑期较短的监禁刑,不仅被认为是人道的,而且还被认为是一种能真正促进罪犯改造,特别是有利于青少年罪犯回归社会的理想刑罚方法。然而,在与世隔绝的监狱内进行的重返社会计划,实践中视乎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于是,刑事实证学派的思想家开始在总结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的报应刑的基础之上,主张对犯罪人实行教育刑。所谓的教育刑,就是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还要追求一定功利的效果,实现教育罪犯,矫正罪犯行为与心理的效果。与此同时,刑罚谦抑思想对刑罚制度的走向也起了重大的作用。刑罚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

11、规则控制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遏制某种违法行为和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遏制某种违法行为和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刑罚是作为一种具有补充性和保障性的控制措施发挥作用并体现其价值的,非刑罚化的发展,使得刑罚体系发生了重要变动。因为非刑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非监禁化,也就是回避自由刑的执行,由此而大量采用缓刑、假释等行刑制度。在我们确立了以和谐社会为建设目标以后,法律就不再是作为一种单纯的专政工具了,而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这种理念之下,刑罚的轻缓化就是势在必行的。社区矫正的实施也恰恰正能实现这一理念。5行刑经

12、济化与刑罚效益观念。行刑经济化,讲求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的最大社会效益。这一观念与社区矫正有着密切的联系,著名的法律经济分析学派代表人物波斯纳就曾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精辟地论述了监狱这种监禁刑罚的不足之处,认为“在用其他可选择的惩罚替代徒刑的作用方面,我们还可有许多的工作可做”, 行刑的经济化成为当今社区矫正不得不考虑的因素。社区矫正既保持了定罪量刑的严格标准,又在客观上减少了入狱人数,降低了监禁刑的副作用,有利于将罪犯早日改造成功,重返社会,这样既合法又“经济”,充分体现了行刑的效益。所谓刑罚效益,是指刑罚动态适用产生的结果与刑罚目的之间的契合程度。一般而言,如果刑罚动态适用所产生

13、的结果与刑罚目的之间具有重合的一致性关系或者契合程度较大,那么,我有也就有理由说明刑罚的效益是好的或者是比较好的。社区矫正正是刑罚效益的体现。6行刑社会化理论。所谓“行刑社会化”,又被称为开放化或社会化的行刑方式,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事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而应慎用监禁刑,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要想达到此目的,就要把犯罪人置身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关系的体验,使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通过对犯罪人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而使其复归社会。此外,犯罪人所身处的这个社会是一个运动变化着的动态体系,行刑效果直接受制

14、于社会发展的宏观态势。因此,必须打破传统行刑的封闭化,让全社会都可以参与到对犯罪人的改造中来,实行社区矫正。(二)社区矫正的实践价值从实践证明来看,社区矫正的实践价值可以概括有以下具体方面:1社区矫正兼顾了刑罚的报应和功利目的,符合刑罚人道化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2社区矫正以犯罪人复归社会为终极目的,闪耀着人性关爱的光芒,体现了一种宽容精神。3社区矫正有利于克服监禁刑的弊端,避免服刑人员的“标签化”和“监狱化”。 4社区矫正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预防的目的,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符合刑罚的根本目的。5社区矫正通过保护犯罪人权利,重视犯罪人的生活处遇和生活扶养,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

15、低行刑成本。6社区矫正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化的要求。7社区矫正有利于与国际刑事司法领域通行做法接轨。三、当前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状况(一)全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况“十一五”期间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由试点走向全面试行的重要时期。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通知正式在北京、上海、江苏等6个省市启动了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试点扩大到18个省(区、市),另有吉林等9个省(区)在各省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开展了试点工作;2009年10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并联合

16、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部署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的试行工作;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稳步推进。“十一五”期间,社区矫正工作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12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覆盖全国65%的乡镇(街道);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内蒙古、海南等12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覆盖所有乡镇(街道)。目前,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9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2.1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二)一些先进工作做法之谈目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而言还是处于初级阶段,水平较之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地区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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