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秋课程形考作业指导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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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制史改成网改课程后,作业就由纸质变为网上操作,因此试题采取题库的方式进行,要覆盖面广泛,知识点多,其中简答题尤为只要,下面介绍几道简答题的答题方式,以供参考: 1.何为春秋诀狱答:春秋时期的司法审判常常只注意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则提出了新的审判思想:即以法律行为和案件事实为依据,并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然后判明案件的性质和情节,据以裁断。这种审判思想,较之死背法律条文或只看客观事实的做法,无疑是一大进步。 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看到适用判例、创制判例的操作过程。反对过于简单武断的审判方式,并试图加以纠正;其次,在汉武帝时代,儒学被定为官方正宗之学,

2、儒家著作被奉为经典,儒家经义具有相当高的权威。这就使援引儒家经义以断案成为可能;第三,在当时成文法典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董仲舒从春秋这部鲁国史书中援引一宗古老的判例-“许止进药”案,并从该案中引申出一种法律原则-“原心论罪”,最后将这一原则施用于当时正在审理的“殴父”案,并得出无罪的结论;第四,这实际上等于创制了一个新的判例,这个判例尽管是由于适用古老的判例而形成的,但它对今后同类审判活动具有指导意义。这种适用判例、创制判例的方式不是董仲舒首先发明的,因为在西周、春秋时,当时的审判方式正是判例法。但由于文献不足,对当时适用判例、创制判例的具体过程已经很难再现了。而董仲舒的审判方式正是对“议事以

3、制,不为刑辟”(左传昭公六年叔向语)的古老判例法的恢复和确认。 春秋决狱对汉代政治法律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使以儒家经义裁决疑难案件的做法蔚为风气,大大巩固了儒学的正宗地位。 董仲舒首先使用的“春秋决狱”的审判方法,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这种审判方式实际上宣布,儒家经义具有等同于甚至高于现行法律的价值,从而使儒家思想进入法律实践领域成为可能。而事实上儒家思想正是从司法领域入手,逐渐深入到法律注释和立法领域,最后终于按自己的形象来改造整个法律实践活动的;其次,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一改先秦儒法两家对立的局面,使两者自然地融合起来。先秦儒家是个民间学派,无缘登上政治舞台,故

4、无机会从事现实的法律实践活动。而法家人物又是在批评儒家思想的同时,按法家的意愿来从事立法、司法的。董仲舒的做法,使儒学从书斋走向实践,又使法官转而关心儒学。从而使截然对立的儒法两家水乳交融般走向统一;第三,董仲舒以“春秋决狱”的方式恢复了古已有之的判例法,再一次宣示着判例法的生命力。不仅如此,这样一来还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样式的雏形-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可以说,董仲舒不仅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继承人,而且还是荀子的审判方式-“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荀子君道)-的实践者。这种法律样式自汉武帝时代确立之后,便一直被后世封建王朝所采纳,成为中华法系千年一脉的活的灵魂。

5、 在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领域,儒家代表人物各自完成着各自的使命:孔子、孟子并肩站在理想主义的地平线上,为中华民族指明前进的方向;而荀子、董仲舒则携手立于中原大地,用双手为封建帝国编织了一部经世大典。 2.答:一、唐朝法律的地位: 唐朝法律的历史地位主要体现在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l)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

6、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超载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唐朝法律的影响 (一)唐朝法律对国际的影响:唐朝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在这样的法制条件下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度,同时也为法制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唐朝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其法律制度影响远及东南亚国家,成为这些国家封建立法的渊源,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

7、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二)唐朝法律对后世的影响:唐朝法律制度也深刻影响了后代封建法制的发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为后世法律的制订起到了一个范本的作用。以唐律为指导,后世法律不断地根据自身情况作出一定变更,企图应对后来不断深化的封建社会根本矛盾。唐朝法制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且在整个封建社会,再没有哪个朝代可以超越这个高度。在唐朝,由于统治者的自身素质较高,法治与封建集权制度比较完美地结合在了一起,促成了一个充满传奇色彩,并且诗情画意的时代。 3答:(一)建立在封建制经济基础之上的清王朝,到乾隆后期,特别是嘉

8、庆以来,更加腐朽。政治的黑暗,加之大官僚、大地主大肆兼并土地,致使劳动人民日益破产,阶级矛盾十分尖锐。而正当清王朝的统治日益衰落、动摇的时候,西方资本主义却有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如果不经常扩大其统治范围,如果不开发新的地方并把非资本主义的古老国家卷入世界经济旋涡之中,它就不能存在与发展”。1840年的鸦片战争,由于清朝统治集团的昏愦和推行妥协、退让的政策,致使战争失败,从此,中国由独立自主的封建社会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二)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化,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尽管清朝统治者在一个时期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但在人民革命力量的不断打

9、击和帝国主义的胁迫下,特别是到1900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入中国之后,清朝统治者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在与各国修订商约时,英、日、美、葡四国表示如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帝国主义的虚假诺言,刺激了清政府修律的积极性,力图“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条,“务期中外通行”,“与各国无大悬绝”。“为了适应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镇压中国人民,反映官僚买办阶级的要求,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同时也为了粉饰“预备立宪”,企图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来掩盖其专制统治的实质,欺骗人民,抵制和破坏革命,清王朝不得不对其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较大的修改

10、。 (三)与此同时,法学理论界也作好了准备。西学东渐以来,西方法律文化的流播,使中国传统法制的残暴、野蛮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一些早期的改良派人士和其后而起的地主阶级开明知识分子,纷纷投身于对旧有法律以及旧律所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的猛烈抨击之中。渐渐地,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开始对传统法制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传统律典所依据的法律价值观也开始动摇了。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清政府开始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其中的不少人对西方法律进行了研究,回国后翻译西方法律书籍,宣传西方法律;甲午年以后,国内留学人数日益增加,许多留学生学习西方的政治法律,这些措施,都促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步伐。时代的必要性和现实的可能性,便成了清

11、末修律最为直接的背景。 二、清末修律的影响: 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其次,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再次,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修律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 最后,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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