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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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问题简介:在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为您分析了工程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问题。问题(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投标人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能不能以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的名义签署施工合同?律师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招投标的过程就是通过竞争的方式选定施工人的过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必须以中标人的名义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否则,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再者,分公司没有施工资

2、质,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建筑法而无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

3、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总公司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系不同的民事主体。总公司可以委托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行为,由总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问题(二)业主招标时使用的是招标图纸,但签订合同时业主要求使用施工图,这可能存在什么风险?施工单位应该怎么办?可否以施工图纸是对招标图纸实质性变更为由,拒绝以施工图纸为依据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律师答问业主招标时使用的是招标图纸,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求用施工图纸,施工合同采用

4、总价包干,总价包干(总价包死)的范围是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招标图纸设计得相对简单,施工图纸设计详细,符合设计深度,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所反应的工程量可能有很大差额,这种差额就是施工方的风险,差额越大,施工方的风险就越大,这种风险可以具体分解为工程量风险和工期风险。在签订合同之初,如果双方不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事后必然引发纠纷。作为施工方应以以下几点措施应对:1、准确计算招标图纸和施工图纸的工程量,做到心中有数。2、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图纸视为对招标图纸的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程序申请追加工程款,并要求延长工期。如果业主不同意以上内容,施工方可以以施工图纸是对招标图纸实质性变更为由,拒绝以施

5、工图纸为依据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这是符合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问题(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订立了施工合同并备案,双方协商一致是否能够修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另外订立补充协议?如果能,是否还需要备案?律师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该条规定既适用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订立阶段,也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协议的签订。有人认为该条款只是针对合同最初订立阶段,不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是不对的,因为这样起不到

6、防止当事人利用阴阳合同或者非法变更规避该禁止性规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立法作用。有人认为,合同法第77条则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该条款是针对合同签订后和履行过程中,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因为,相对来讲,合同法是普通法,招投标法是特别法,发生矛盾的时候应首先适用特别法。如果变更合同不引起备案合同内容实质性的变更,就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如果这种变更对实质性内容做了变更,且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违反了招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有人认为,从合同法和招投标法的关系来看,上述这两条规定适用的界限在于有没有法定事由,即符合法定事由的,可

7、以把合同部分实质性内容作改变。那么,符合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法定事由是什么呢?法律上没有规定。虽然合同履约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完全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进行,因为,从客观上来讲,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变更是正常的,没有变化是不可能的。但是哪种变更是合法的,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之前,还是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最为公正。如果有客观的理由,且不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签订了补充协议,就应备案,备案的意义是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监督有效合同的履行,监督违法行为的改正。(作者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杰)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

8、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

9、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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