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养老机构的审批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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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养老机构的审批程序 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一、行政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政策依据 1、国务院令48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中办、国办中办发19977号、厅字20217号文件; 3、省委、省政府湘发199523号、湘发20212号文件; 4、市委、市政府常发19964号、常通字20219号文件; 5、区委、区政府常武发19969号、常武发20219号文件; 6、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其他规章。 审批项目 1、机构(含内设机构)设立、更名、加挂牌子、撤销、级别等; 2、职能配置、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3、编制员额; 4、领导职数; 5、岗位结构。 审批权限 1、区委、区

2、政府议定,报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 全区党政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 区直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全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总额的核定、增加和裁减。 2、区委、区政府审批的: 区直各部门与乡(镇)、街道的事权划分; 区直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行政编制在总额内分配和调整; 乡(镇)、街道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3、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 区直机关各部门的“三定”规定(方案),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在省核区直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内,各工作部门人员编制的全面核定、调整;对行政编制个别调整和新增行政编制总额在5名(含5名)以内进行审批; 4、区委机构编制

3、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区直党政群机关内部股室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乡(镇)、街道机关股级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核定、审批和管理机关股级领导干部职数。 审批程度 1、申报 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与级别、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等情况; 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一份)。申报材料送区编办。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重新申报。 2、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同时,要及时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

4、,并拿出意见。 3、呈报会议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季度一次。 4、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 违纪处罚 1、对本办工作人员的违纪处罚 本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评奖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处罚,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未审慎查清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未按规定的程序或超越权限办理审批事项的; 未按规

5、定的时间办完审批手续的; 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2、对有关单位的违纪处罚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办可按市编委常编发(2021)2号文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宣布机构编制无效、停办机构编制手续、核减编制等处罚: 在申报机构编制中有作假欺骗行为的; 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或加挂牌子的; 擅自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 擅自增加机构层次的; 不按核定的职能履行职责的; 擅自超股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 擅自增设机构的; 擅自编外借调、雇请人员的; 挤占或挪用下属单位人员编制的; 混淆编制性质和人员混岗的。 二、事业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政策依据 1、中办、国办中办发199617

6、号、中办19977号、厅办20217号文件; 2、省委、省政府湘发199523号、湘发19976号、湘发20212号文件; 3、市委、市政府常发19964号、常通字20219号文件; 4、区委、区政府常武发19969号、常武发2021号文件; 5、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其他规章。 审批项目 1、机构(含内设机构)设立、更名、挂牌、撤销、规格、性质等; 2、职能任务; 3、隶属关系; 4、编制员额; 5、领导职数; 6、岗位结构及比例; 7、经费预算形式。 审批权限 1、区委、区政府议定,报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 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2、区

7、委、区政府授权区委机构制度委员会审批的: 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对事业编制,上级无配编比例且经费需本级财政开支的数额在3-10名以内进行审批; 3、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区直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全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的确定;区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岗位结构的全面核定、调整,其中对上级无配编比例且经费需本级财政开支的事业编制数额在2名以内进行审批; 核定、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股级领导干部的职数。 审批程度 1、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机构编制事项需

8、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职能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写明创收渠道)、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办公地点及其它情况。 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如申请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须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不含新设事业单位)。 申请材料送区编办相关组室。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要重新申报。 2、进行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9、,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未登记注册或未年检年审的,不予受理。同时,要及时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呈报会议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季度一次。 4、行文批复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违纪处罚 1、对本办工作人员的违纪处罚 本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评 奖资格、年度考核定为

10、不称职等处罚,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未审慎查清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未按规定的程度或超越权限办理审批事项的; 未按规定的时间办完审批手续的; 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2、对有关单位的违纪处罚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办可按市编委常编发(2021)2号文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宣布机构编制无效、停办机构编制手续、核减编制、吊销机构等处罚:在申报机构编制中有作假欺骗行为的; 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或加挂牌子的; 擅自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 擅自增加机构层次的; 不按核定的职能履行职责的; 擅自超股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 擅自增设机构的;擅自编外借调、雇请人员的; 人员混岗的。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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