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doc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51731287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论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论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论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论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 张晓京摘 要现代国际法应以人本主义为其理念,即应以追求单个人、整个人类、国家的各种权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为其最高的、终极的目标。这是由国际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全球化双重因素决定的,同时,人权观的国际化也为其确立提供了契机和导向。为了实现国际法这一终极目标,首先,应强化人权原则的国际法地位,为国际法实然法规范提供价值引导;其次,应加强国际合作机制,建立新型国际安全观;最后,应完善治理机制,构建国际新秩序。关键词国际法;人本主义理念;人权原则;国际合作机制; 国际秩序一、人本主义的内涵人本主义(humanism)思想源于古代希腊,盛行于文艺复兴时期,它是针对宗教严重束缚人性自由

2、的状况提出的,对于长期被神本主义统治的欧洲而言,是一次重要的思想革命。在欧洲,人本主义始终体现着“自由”思想,其核心是:人是目的,即人类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人本身,人类生存和生活质量是社会发展最根本的价值前提。这种哲学思想,被不同的人学习、理解并应用于不同的学科领域后,形成了文学、历史学等学科中的人文主义,医学、伦理学中的人道主义,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中的人本主义。针对人本主义语义上的混乱和内涵上的歧义,本文将结合其在法学领域运用的特殊性,将其界定为:以人为本,肯定和尊重人的价值、地位和意义;以人为目的,肯定现实人生和世俗生活。所谓人本即人本身是人的根本,人具有人的资格、人的价值、人的意义

3、和人的尊严。而人的价值和意义之所以应得到尊重和肯定,在于对其他人、对社会具有价值和意义,这也是以人为本的普遍意义。因此,此处指的人,不仅是作为个人而存在,更是一种类存在(即人类)和人的集合体(国家和社会)。二、国际法应以人本主义为理念关于法的理念,黑格尔认为就是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我国理论界对此说法不一。本文认为,法的理念就是人类对法的理性的、最高的、无限的认识与追求,它是人类对法的一种价值追求。而国际法的理念则表现为国际法的价值目标,它凝聚着人类对国际法的终极寄托。它不仅对国际法具有构成和调整作用,而且是国际法行动指南和评价标准。1(P22)现代国际法发展至今,已成为一个相当成熟和独立的法部

4、门,因此也理应确立自己独立的追求目标。笔者认为:现代国际法是以人本主义为理念的,即其是以追求单个人、整个人类、国家的各种权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为其最高的、终极的目的。理由如下:(一)国际社会结构的变迁是人本主义国际法理念产生的土壤自1640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确立独立主权国家的地位以来,直至19世纪中期,国际社会基本上是一种单一结构的社会,在国际范围内行动的几乎都是独立主权国家,可以说国际社会体制完全是一种国家间体制,在这种单一的社会结构中,国家成为国际社会的统治者,而且取代国际社会,使国际社会丧失了独立的品质。建立在这种社会基础上的国际法所确认和维护的也仅限于国家的权益,国家权益成为国际法的价

5、值取向。但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国际社会经历了一系列持续重大的变化,一些非国家行为体逐渐出现在国际舞台上,从而使以国家作为单一主体的国际社会结构出现了一种向多元结构发展的趋势。国际关系参与主体除了各国政府外,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团体、企业、区域性组织、个人等广泛参与到跨国活动中。由于这些主体在利益诉求、社会地位、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各有不同,其对国际法的主观需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和对抗。这种对抗和冲突导致传统的单一国家利益观的过时,国际法面临着重新整合个人、各种利益团体、国家、全球整体利益的任务。利益的重新整合不仅需要调整国际法的实体规范,更重要的是对实然法理念的确立,这种理念应

6、反映出国际法对单个人、类人、国家或社会利益的关注。有学者预言:国际社会将从主权国家高高在上的等级制度转向多种行为体并存的非等级制度,甚至演变为“全球市民社会”;国际法亦将适应这一结构性变化,从以国家为中心转向以人为中心,最终发展为“世界法”、“人类法”。2(P201204)这种言论,有学者认为过于理想主义而有失偏颇。笔者则不以为然。众所周知,在人类历史上,每一次巨大的社会变迁都意味着我们面临一个价值世界的真空和新权威的急待确立。这一定律预示着作为国际法的生存土壤国际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必然会带来现在的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国际法价值取向的破坏。因此,国际社会从应然法的角度,构建以人本主义为终极目标

7、的国际法体系已势在必行。(二)全球化是人本主义国际法理念得以确立的动因现代意义的全球化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90年代迅猛发展,其根本特征是各国经济与社会联系的普遍化与密切融合,它不仅指狭义上的“经济全球化”,还包括“经济全球化”所导致的各国在法律、社会管理体制、文化以及最终可能在政治等领域的全面的相互作用,产生全球融合的趋势。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了国际关系的变革,同时也使全球性问题进一步显现出来,人们一方面看到的是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和人类总体生活质量的极大提高,另一方面则是全球性问题的更加突出。例如:恐怖主义问题、生态环境问题、人口问题、贫困问题、毒品问题,此外,还有非法移民问题、难

8、民问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等等。尽管这些问题的成因不一,表现形式各异,性质亦不相同,但其具有共同的特点:就其范围而言,都是跨越国界的、影响到全球所有国家,关系到整个人类利益的;就其严重程度而言则是危及整个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如何在现有的国家体制下发挥国际法的积极作用,以谋求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人类基本道德的实现,已日益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但由于国际法建立于平等国家协调意志之上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是由体现平等主权国家协调意志规则所组成的体系。因此在体现和维护人类基本道德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方面的能力较弱,如20世纪前后的国际法无力约束列强的扩张和侵略并防止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平与人权等人类基

9、本价值被践踏无遗;人类共有的自然环境也因为缺乏国际机制约束而成为狭隘的国家利益之争的牺牲品。国际法的这一缺陷反映了国际法的意志协调性与面对全球性问题应运而生的国际社会价值趋向普世化之间矛盾,也说明了实然国际法规范人本主义理念的欠缺。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全球问题的蔓延、加剧,现代国际法已不能再仅仅满足于谋求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立足于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兼顾人类基本道德、准则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无疑成为国际法人本化的应有之义。(三)人权观的国际化为国际法的人本理念的确立提供了契机和价值导向人权是人的个体及集合体自由地主张自己的正当利益的资格,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那种无须证明的权利和利益。3(P14

10、9)其思想最初萌芽于古代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理念之中,被看成是在自然正义下公平、公正或法一词的同义语。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想家利用人权作为反对封建集权的思想武器。在资本主义革命前夕,思想家将人权阐释为“人的普遍的权利”,认为人权是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而然的权利。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政治学家洛克对这种自然权利的人权观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归纳,指出人权是天赋的而非国家施舍的,相反国家权利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转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人们在转让后还保留的权利就是人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人们关于人权的这种观念和思想在17-18世纪被纳入国内宪法,如法国人权宣言、英国的

11、权利法案,自此,人权由一种抽象的观念被纳入法的轨道。二战后,人权思想进入国际社会领域,全球性的人权立法运动大规模地开展,国际性的人权保护文件和机构,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大量涌现。国际社会通过专门性的、普遍性的、区域性的、全球性的人权保护条约建立起国际人权保护机制,除此之外,国际法的其他部门法也体现了对人权的特殊保护,如国际人道法中对伤病员、战俘、平民等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外交保护法中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个人、法人的保护,国际刑法中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犯罪的管辖权的确立,国际责任制度中将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权、人民自决权、人类环境)至关紧要的行为视为国际罪行,并追究国际责任,

12、等等。上述对人权保护的各种国际法规无不体现出国际法对单个人、整个人类利益的关注,体现出国际法人本化的趋向。人权观的国际化不仅体现在国际立法层面上,在国际实践中也有诸多表现。在科索沃、卢旺达、库尔德和东帝汶事件后,有关人权、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问题引起学术界广泛的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尽管从实然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它是不合法的,但是从长远看,它是必需的。这些国际事件的发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关注,但同时也对实然国际法提出了挑战,为国际法的人本化提供了契机。三、构建国际法人本主义理念的途径人本主义理念并非现世的状态,它是人类永恒追求的理想境界,是人类崇高的精神寄托。当代国际法的追求,即通向人本主义理

13、念的途径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强化人权原则的国际法地位,为国际法规范提供超前的价值引导从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人权的法律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原则之一。例如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开宗明义地宣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宪章第1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之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为了实现这一宗旨,宪章在第13条把“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

14、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大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列为联合国大会的主要职责之一。又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较全面的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对宪章中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概念作了具体的解释。尽管如此,人权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仍受到质疑,许多学者认为人权保护的国际化将对实然国际法带来挑战,尤其对国际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地位造成冲击。他们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会削弱国家主权,主权的行使会受限于人权的国际保护,而且人权的国际保护往往会成为一国干涉另一国的借口,等等。因此,人权原则只能限于国际人权法所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并且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国

15、家主权原则。本文认为,人权原则并不危及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相反应强化其地位,使之与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处于同等的地位。理由如下:1、国家主权原则和人权保护是辩证的统一。一方面,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保障,另一方面,促进人权的普遍实现和国际保护则是主权国家的共同使命和奋斗目标,是主权国家意志的表现;2、国家主权和人权保护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权力平衡秩序和道义秩序的关系,即秩序和道义的关系。有学者认为:真正有效的国际法,它的功能不仅是以尊重主权来维持一种狭义的世界和平(一种非战的权力平衡秩序),而且也是加入人权原则来实现一种广义的世界和平(一种互利的、追求普遍人类目标的、共同合作秩序)”

16、。4(P103)因此,国家主权不是国际法的全部,人权确实也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3、国家主权如果被理解为一种民众的权利,那么在很多情况下,实现人权恰恰是为“最高权力者”(即人民)所拥护的政治努力;4、在特定情况下,为保护人权进行国际干涉是符合国际法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所规定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是联合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避免人道主义灾难而进行干涉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强化人权原则的国际法地位,不仅不会捍动国际法的基石主权原则的法律地位,反而会促进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发展,使个人和人类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得到很大的提高,从而使国际法在是非判断的价值取向上以人为本。(二)倡导完善国际合作机制,建立新型国际安全观国际合作是指各国际行为主体在一定领域内基于共同的利益和目的而进行的不同程度的协调和联合。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