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与政策---大国的博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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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与政策大国的博弈 班级:建筑学1001 姓名:陈 起 学号:311017010106 大国的博弈 国际争端向来都是大国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最敏感的问题,但也时时刻刻都存在,在当代倡导民主自由平等的呼声愈演愈烈的情况之下,强权政治依然是悬在人们头顶的一把利剑,时刻都威胁着民众的生命安全,对于如何解决好国际争端,如何处理各种人民之间的矛盾都是摆在各国领导人面前的巨大挑战。国际争端主要是环境污染,领土安全,经济增长水平,民族矛盾以及民众对民主法制的诉求等引起。就最近的国际问题为例,这其中包括阿拉伯之春席卷非洲大陆北部亚洲西部,利比亚政权垮台,伊朗核危机继续发酵,叙利亚政权岌岌可危,欧盟成员国冰岛

2、政府破产,腊破产危机迫在眉睫,全球经济危机继续深化,中国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发展,南海问题,钓鱼岛问题,黄岩岛问题形势急转直下.这些或许都是考验各国领导人的无法彻底解决的问题。国际争端是国家间关于事实上或法律上或对某项权益所持的立场、观点和主张不同而发生的对立和冲突。国际争端在国家间交往中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普遍存在的。国际争端的存在往往威胁着世界和平与平安,解决不当就会武装冲突,甚至会发生大规模的战争。 全球有超过250,000公里的陆地边界线将全世界3分为325个区域,陆地国家有192个独立国家和72个主权特属地区、区域, 和其它各种实体; 由于族群、文化、种族、宗教, 以及语言划分的国家具有不

3、同的政治实体,还有历史、自然地形、政治命令, 或者占领, 造成了有时任意和强加的界限; 海上国家要求限制并且到目前为止建立了130个沿海边界和联合开发区域以调拨海洋资源并提供海上的国家安全; 边界、边境/资源, 以及领土争端由于不同程度的处理,或者休眠,或者造成猛烈的军事冲突;种族冲突仍然是世界范围内领土和边界纷争的重要原因。海上和河流上的岛屿是领土和边界纷争的主要焦点。其他冲突愿意包括对水源,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渔业和可耕地的争夺。我觉得其实国际之间的争端不过是为了满足人类无休无止的贪婪的欲望而已,如果每个人都与邻为善,做到知足常乐,那么这个世界怎么会有纷争,怎么会有不幸?所以怪只怪潘多

4、拉魔盒被人类从进化的那一天开始就已经被打开了,这样产生的一切后果都由人类自己承担了。总体而言当前解决国际争端, 包括地区冲突. 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 一是和平方式, 即使用式力、式力威胁或施加压力; 二是和平方式, 就是谈判对话、和平协商。究竟应该选择哪一种方式, 这是关系到有关国家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整体而言国际争端一般被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 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的要求或见解是以国际法所承认的理由为根据的争端,这种争端发生于当事国间对权利问题的争执,故亦称为“关于权利的争端”。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二项规定了这类争端的具体范围。单纯关系国家的利益问题

5、,任何一方都不诉诸法律的国际争端属于政治性质的争端。换言之,政治性质的争端是那些影响当事国“重大利益、独立或荣誉”的争端,亦称“利益的冲突”。 对不同性质的争端应施之以不同的解决方法。一般而言,法律性质的争端被认为是“可裁判的争端”,宜用仲裁或司法程序加以解决;政治性质的争端则是“不可裁判的争端”,只有“超出现有实在法而寻求解决”。 所以现代化战争比如阿富汗战争,科威特战争,海湾战争,还有离我们的生活更近的伊拉克战争,叙利亚战争以及利比亚战争都一一证明了有时根据现有的法律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时就需要付诸于武力,因为武力是资本,当然这是大国的资本,所以这个时候其实就是大国之间的较量,较量的

6、不仅仅是武力,还有经济实力,以及科技国防等等。我认为有些事如果大国不参与可能人类的伤亡会有很大程度的降低,造成的流血冲突也会降低很多,主要是因为大国拥有大量的杀伤性武器,如果这些武器在冲突中被使用就会对人类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由此也就加剧了民族矛盾与种族仇恨,所以我觉得大国的博弈从本质上其实就是对人类生命的漠视与不顾。所以处理这些事物的机构-联合国安理会应运而生,依宪章的规定,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分为三个阶段:促请当事国用自行选择的方法解决;安理会提出关于解决程序或方法及解决条件的建议;在断定有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前两个阶段属于和平程序,后一阶段应归入联合国强制行动的范

7、畴。第一阶段的程序见之于宪章第33条的规定:“(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任何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二)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争端。”进入第二阶段的途径有二:安理会自行发动(第34条)和争端当事国(第37条第1项)主动提交,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与非联合国会员国的争端当事国(第35条)、大会(第11条第3页)及秘书长(第99条)等有关方面的提请。在这一阶段中,调查是安理会所广泛从事的一项活动;除经常在调查的基础上向争端当事国提出各种

8、解决争端的建议外,安理会与调查紧密相关的步骤是斡旋、调停或调解活动。第三阶段包括三种措施:宪章第40条规定的“临时办法”,通常包括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宪章第39、41条规定的非武力的强制办法宪章第41至47条规定的武力之强制办法就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言,安理会的参与和干预在时间上和范围上都是有限的:首先,它所关注的只是那些性质严重的国际争端,即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其次,区域争端应优先依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之利用求得和平解决,安理会应予鼓励,在适当情况下,安理会还应利用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在这一意义上,区域性国际组织已被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体制中。宪章还特别强调:一、区域性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以区域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其存在不得有违于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二、区域办法及区域机关的利用不得妨碍第34、35条的适用;如无安理会授权,不得依其采取执行行动;依其所已采取或正在考虑之行动,应随时向安理会充分报告。再次,对于法律性质的争端,安理会应建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因此,有时候联合国的能力也是有限的,毕竟它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这也就注定了联合国不可能解决国际上的所有问题,它也只能起到调节的作用,总体而言,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各个方面都在缩小,到时大国的博弈的影响力就会降低,所以人类要不停的向前发展,当然前提是我们每个人都要争取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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