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与侵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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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损失与侵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小编希望 财产损失与侵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某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侵害,但是并非是所有的财产损失事件,都是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那么,财产损失与侵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对于那些非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损失。财产损失与侵权的区别:1、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一

2、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己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非举证责任倒置。此外,在过错证明上,应当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事实中的过错与免责事由中的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加害人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若法律将加害人过错证伪的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阻碍自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

3、下,虽不以加害人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免责,在此情况中加害人对利己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并未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不构成举证责任倒置。2、归责原则不同: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大多数是无过错责任,亦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此,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由此可以知道,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自己的权益如果收到较为严重的侵害,若希望得到救济,且对方民事主体不愿意支付赔偿金的,就需要在限定的诉讼时效范围之内,提出救济的请求。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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