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北京首例”房产证加名“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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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与“权”:强扭的瓜如何甜? 兼评北京首例“房产证加名案”近期,丰台法院判决了一起婚内要求“房产证加名”的案件,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北京首例相关案件,引起了煤体的注意,竞相报道。今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全民热议,从专家学者到平头百姓,都在讨论一个问题,新解释到底保护了谁?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父母出资买房问题,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一时间,你方唱罢我登场。但任何理论都需要实践的检验,法律也不例外,让我们一起看看这起北京首例“房产证加名”案的检验效果。 案情回顾: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

2、对房屋的共有产权。与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荆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

3、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产权究竟属于谁?父母部分出资和全部出资有分别吗?这个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甫出台就引发了争论。根据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该解释并未明确,这个“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仅指父母已支付了全部房款,还是也包括父母部分出资?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将该房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尚好理解,可如果是一方父母只出了首付,而贷款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房子也要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颇费思

4、量了。而恰恰,实践中多数情况都属于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莫衷一是。在紧随解释三出台一周后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在如何理解“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时说,“在父母只支付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下,亦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丰台的这起首例“房产加名案”无疑正是采用了这一释义。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法官在北京市律协举办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培训上也持同样观点。令人惊讶的是,在2011年第17期人民司法刊载的一篇题为的理解与适用重量级文章中,民一庭的杜庭长、程新文副庭长及解释

5、三的重要撰稿人吴晓芳法官对此又做出了完全不同的阐述,“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如此自相矛盾的解释,不禁让人瞠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资”与“产权”理不清还乱。该条规定为什么让我们如此纠结,原因就是,将本来1是1,2是2的东西非要强制捆绑到一起,弄

6、出了个让我们头晕脑胀的函数问题。本来,大家对旧的司法解释二中比较有意见的是婚后父母出资,没有明示,一概被推定为对双方赠与的问题,有点显示公平。并不涉及婚后夫妻双方购买房屋的产权认定问题。可是,新解释在明确出资和登记的关系同时,又将房屋产权认定捆绑了进来,不但捆绑进来,还进行了打包捆绑,共有的两种形态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全部囊括进来。新解释未免“矫枉过正”,反违婚姻法精神。进行捆绑的理论依据,更多的是偏重民法和物权法的理论。但物权法与婚姻法均为同一位阶的法律,相对于物权法,婚姻法又为特别法,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应该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购买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法司

7、法解释(三)中关于父母出资买房的规定,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一个解释,已经超越了婚姻法本身,偏离了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处置此类问题,上海高院早有妙招。“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我们可以看到,上海高院在解读旧婚姻法解释中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是,半个字没有提到房屋产权的问题。事实

8、上,根据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争议,何来个人所有,按份不按份之说。如果父母心痛一生的积蓄让别人分走一半,那就在离婚时将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何必一定要让出资捆绑产权?例如,就北京的这起“房产加名案”来讲,房产是婚后购买,由男方父母首付17万,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即使房屋产权登记在了男方名下,但从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以及房款的构成,都不能否认其婚后取得的事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应认定为夫妻共有。男方父母首付的17万,可以根据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将属于男方个人的17万先分割出来,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也应属于个人所有,因此17万所带来的房屋增值部分亦归男方所有。剩余的房屋价款则应在减去贷款后由夫妻双方均分,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剩余房屋贷款则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来承担。新解的规定,大概可以让原本痛心的父母有意外惊喜,非但能拿回出资,还能拿回增值收益!莫不是这就坊间传说的“笑死婆婆,哭死丈母娘”。莫让房价涨昏了头,别让房子捆绑了婚姻,该谁的是谁的,出资产权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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