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现金交易股权转让征管困局破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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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无现金交易股权转让征管困局破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编者按: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转让股权行为逐年活跃,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也日益显现。本版围绕相关问题编发了来自税务一线的研讨文章。文章结合具体案例,从不同角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这期是讨论无正当理由的无现金股权转让税务处理,下期将探讨有正当理由的无偿股权转让税务处理,敬请关注。一些中小企业频繁以无现金交易形式,无偿受让其关联企业持有的股权。当税务机关发现并要求企业补缴税款时,由于股权转让涉及税额通常较大,企业往往无力承担,使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陷入困境。笔者建议税务机关从源头采取措施,实现有效

2、应对。笔者在征管实践中发现,一些中小企业频繁以无现金交易形式,受让其关联企业持有的股权。这种转让通常无正当理由,表现为无偿转让,或实际不收(付)款的转让。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这种转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相关企业通常并未申报相关税款。当税务机关发现并要求企业补缴税款时,由于股权转让涉及税额通常较大,企业往往无力承担,使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陷入困局。笔者研究认为,税务机关可从源头采取措施,破解这个征管难题。案例:无现金交易股权转让形式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规定,某市国税局与工商局通力合作,获取本地2012年度企

3、业股权转让信息,实现共享。利用这个信息共享平台,国税人员很快发现几个没有申报纳税的股权转让案例。通过调查核实,税务人员发现,这些股权转让虽然形式不一,但都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且都属于无现金交易。以下面两个案例为例。案例一:A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B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企业。2012年,B公司将其持有C公司的800万元股权转让给了A公司。相关转让协议规定,此次转让为无偿转让。A公司对于这笔股权收入没有作账务处理。围绕这个问题,税务人员查找了相关法律条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该条文列举了销售货物收入等九项收入内容,其中包括第八项接受捐赠收

4、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税务人员调增A公司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0

5、万元,要求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并作出了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案例二:D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E公司是D公司的关联企业。2011年,E公司将其持有F公司的800万元股权转让给了D公司。转让协议规定,D公司应支付E公司800万元。但D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这笔款项,将这笔收入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2012年,D公司又将这笔800万元股权转让给了E公司。转让协议规定,E公司应支付D公司800万元。同样,E公司也一直没有支付这笔款项。D公司将这笔转让计入了其他应收款科目。为什么没有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履行相关纳税义务?面对税务人员的询问,D公司财务人员回答说,这是

6、平价转让,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收益。税务人员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从D公司和E公司的转让协议和账务情况来看,D公司应以现金形式支付E公司8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D公司实际并未支付相关现金,也没有任何支付凭据,因此,该股权计税基础为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根据这一规定,由于

7、D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2年已生效,且已在工商局完成股权变更手续,D公司2012年应确认转让股权收入800万元。于是,税务人员调增D公司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800万元-0元),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并依法作出了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涉案的A公司和D公司均表示认同,没有提出异议。不过,实际情况是,这两家企业都是小型微利企业,并无能力承担多达200万元的税款。该局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类似问题的企业不少,且多为中小企业,有些甚至是小微企业。这些企业通常注册资本少,资产少,人员少,收入少,利润少,被查后无力

8、承担大额税款。分析:为什么涉及税款很难征收到位有关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明确,为什么涉及税款难以征收到位?笔者研究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股权转让不以营利为目的。上述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中小企业,均不是以投资为主业。其与关联企业间频繁地进行股权转让,不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属于无偿转让,或者虽形式上为有偿,但实际上无需支付对价。很多只是在工商登记上改个名字,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因此,相关企业认为,这不涉及纳税问题。事实上,税务机关如不与工商部门共享信息,也难发现相关税款。至于企业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无偿转让,有的企业解释说,其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投资了很多企业,不想露富,于是将股权转让

9、给了关联企业作为投资方。有的企业解释说,按政策规定,投资方不能投资某类企业,其为符合规定而将股权转让给了关联企业作为投资方。还有企业表示,这么处理,只是听从相关方面的命令,其中原因并不清楚。由于投资方可能是外地企业或个人,税务机关通常难以查证。另外,在现有法制环境下,即使企业表示这种股权转让没有任何理由,税务机关也不能强制其解释。因此,税务机关难以了解这种转让背后的秘密。二是对被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控制权。上述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中小企业,多对被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控制权,无法干预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也没有从被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只是在工商登记上挂个名字,并不能控制被投资企业。企业认为,其只是在投资

10、方的指令下将股权从左手倒到右手。三是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上述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中小企业,无论转让股权还是接受股权,均无经济利益流入。虽然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但如上所述,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控制权,也没有处置权,因此难以从转让或接受股权行为中获得利益。虽然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中没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确实没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此企业难以承担税款,税务机关也不好执行。建议:不妨从源头采取多项监管措施企业发生无正当理由的无偿股权转让行为后,有明确的适用政策,企业却往往不申报相关税款,即使被查出也无力缴纳税款。这使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陷入困境。如何破解这个困局?笔者建议税务机关采

11、取源头控管措施。关联企业间频繁地进行无现金交易股权转让,有违常理。但在现有征管条件下,税务机关难以发现其背后隐藏什么利益,也没有权力禁止这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对相关股权转让行为严格按照适用政策征税,让企业感到心疼,迫使企业减少这种行为。如果企业股权转让不以营利为目的,税务机关也应变以征税为目的为以杜绝这种行为为目的。在这个主导思想下,税务机关可加强与工商部门联合,从源头上监管股权转让行为。比如当转让方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时,工商部门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否则不予变更。若企业无力承担相应税款,就无法提供完税证明,也就无法进行股权登记变更,从而杜绝这种无偿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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