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类产业税收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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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盛壹丨商务 让问题简单化 联系电话:010-58613319SHENGYI BUSINESS文化艺术类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营业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营业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

2、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文字依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二、企业所得税(1)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

3、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为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材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效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

4、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5)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同时(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6)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质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操作流程:上述减免项目需要到主管税

5、务机关备案报送资料:l 中央文化体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北京市文化体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l 转制方案批复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l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l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l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颁发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l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l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

6、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尚未下发三、个人所得税(略)四、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之星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质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盛壹丨商务 让问题简单化010-市场研究 创业咨询 政府资金申报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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