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 恶法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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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法律思想史班级:10法一姓名:曾成 学号:101812001“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在分析实证 法学于 19 世纪占据法学研究主流的时代,二者势不两立的特质更是达到了极致。实际上,以不同的视角观之,两个命题之间不仅不存在矛盾,甚至还互为表里、交相呼应,从而使 “法治”的目标变得更具现实性。诚然,“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不同观点。这种形式上“对立”的表达方法,也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势不两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前者认为应该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不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与之相对

2、,后者认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备法律的品格。在没有深入挖掘两个命题之具体内涵的情况下,二者的确难以实现融通。但是,如果我们从以下三个角度重新审视“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内涵,二者并不矛盾乃至 内中的理论契合性便倏然进入人们的视域。 首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字面含义上的巨大差别,决定了它们并非对立的 理论命题。就“恶法非法”而言,其中的第一个“法”字是指实在法,亦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但这组词中的第二个“法”字却意指自然法。循此 思路,“恶法非法”就意味着: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与此相对,“恶 法亦法”中的前后两个“法”字都是指实在法。不可否认,这两个命题 中“法”字

3、含义的上述差别,植根于西方国家自古希腊以降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自然法 实在法”的二元法概念。这种法观念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以至人们能够 自觉地在生活中将“法”和“法律”区分开来。希腊文中的“ius”和拉丁文中的“lex”、英文中的“a law”和“the law”的区分是为例证;与西方国家的上述传统形成鲜明对照 的是,汉语并未对“法”(自然法)与“法律”(实在法)做出明确的区分。正因如此, 汉语的思维方式影响了我们对“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解。还原这两个命题存在 的历史文化土壤,我们自然会发现“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讲述了两个不同层面上的 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立性”。

4、 其次,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别强调了“法”的内容与形式。 具而言之, “恶 法非法”中的“恶法”之中心在于“恶”,意在强调实在法内容的不良善;而“恶法亦法” 中的“恶法”所言之重心在“法”,亦即一个被称为“法”的东西是否具备实在法的外在形式。结合第一点的内容,我们可以将“恶法非法”理解为“内容邪恶的实在法不符合自 然法的要求”;将“恶法亦法”理解为“内容邪恶但具备了实在法形式要件的实在法也是 实在法”。法治状态下的法一定是善法、良法,社会主义法治一定是社会主义的善法之治、真法之治,同时也应是美法之治。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应该是恶法,不应该背离人类理性,不应该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

5、时,也不应背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中意志。60多年前的纽伦堡审判,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审判。纽伦堡审判留给后世的法治原 理至今对世界各国都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审判一开始,所有纳粹战犯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 这个理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 执行法律”。“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世界上共同 信奉的法律古训。希特勒和其他法西斯主义者不同之处在 于,他是一个很“完满”的形式主义法治者,通过法治实施 专制和运用法律灭绝种族是希特勒的两大发明。对待犹太 人,第一步通过立法进行身份上的区分,使犹太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第二步通过立法禁止犹太人经商,切断了犹太人的财富来源;第

6、三步通过强制劳役法,使有劳动能力的犹太人从事超强度的劳役,在将他们的体力耗尽后再赶往集 中营从肉体上消灭。600 万犹太人就是这样通过分步骤被屠杀的。因此所有纳粹战犯都有理由说:杀人是在执行法律。 这样一来把法官难住了,因为法官们也信奉同样的古训,法官们不得不休庭,休庭后法官们讨论,如果纳粹战犯的辩护理由成立,承认他们执行的是法律,那么只需要做一件事,开庭后即宣布他们无罪,审判也应宣告结束;如果认为他们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就必须从法治原理上予以说明。德国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律问题上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

7、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他的这一思想很快使法官们达成了共识,法官们认为,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再次开庭,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的原理驳斥了纳粹的辩护理由,纽伦堡审判才得以顺利完成。这次审判对于今天庆祝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我们来说,有两点重要的启发: 其一,法分善法恶法,只有善法之治才称得上法治,恶法之治是专制。由此,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始终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 其二,法治分形式法治和实体法治。形式法治仅指严格 依法办事,但如果所依之法并非善法,那么,该法越严格地被实施,其结果离法治不是越近而是越远。而实体法治,指的是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和保护的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建设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和实现的国家。约束公权,保护私权,使公权与私权和谐统一,才是法治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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