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6.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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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6 月 23 日 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本人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本人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要明确注明出处。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2008年 6月 5 日目 录摘要Abstract前 言1一 、民事保全制度概述2(一)民事保全制度的概念和特征2(二)民事保全制度的功能3二 、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现

2、状5(一)民事保全的种类5(二)民事保全的对象和措施5三 、我国现行民事保全制度的缺陷分析7(一)民事保全程序启动的职权色彩浓厚7(二)保全对象过于狭窄、单一7(三)民事保全中的担保审查标准不统一、不规范8(四)对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机制不健全91.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91.缺乏相应的保全措施的撤销机制9四、 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若干思考及建议11(一)民事保全程序的发动主体须单一化11(二)在制度上明确建立行为保全11(三)明确民事保全担保审查的相关规定12(四)进一步完善民事保全程序保障131. 明确错误保全情况下责任承担主体,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32.规范财产保全措施接触程序

3、14结 语15参考文献16致 谢17摘 要民事保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上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无论从民事诉讼的整体架构上还是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上看,都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其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上的保全制度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合理,不规范,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使得民事保全制度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本文从民事保全制度的概念、相关特征入手,阐述了民事保全制度的价值功能,分析了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现状,指出了我国现有保全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诸如保全种类比较单一,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行为保全做出系统的规定,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化、实践中难以操作,

4、民事保全的担保审查工作不够全面,审查标准不统一,对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等。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具体建议。关键词:民事保全 财产保全 行为保全 救济 完善On perfection of our countrys civil security systemsAbstractAs an irreplaceable institution, the Civil Security System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not only in the whole structure of civil actions but also i

5、n the purpose of civil procedural law. It has a positive effect on protecting the litigants legal right and keeping the justice on legal. However, some current security system are excessively principle unreasonable and not standard, so it is very hard to expose its value. Based on the conception of

6、civil security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some relative characteristics, this essay is trying to expound its functions, analysi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oint out some deficiencies, such as the kind of security is too unitary; there is no system for behavior security andthe legal institution is too

7、 simple and principled that it is hard to carry out. And the guarantee and examining of civil security is not perfect. Also, the standard is unified and the security system is not complete. At last, this essay gives some concrete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Civil Secur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Key Wo

8、rds: civil security; financial security ;behavior security ;relief ;perfect.前 言从世界各国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现状来看,各国都对民事保全制度予以充分的肯定和重视。将其作为民事诉讼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只是名称、体例和内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为2007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保全部分内容未作任何改动。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保全制度,是1991年修定的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设立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旨在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他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

9、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审判工作的权威。因此民事保全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不容忽视。由于受社会历史条件限制及影响,民事保全制度不但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在实践中运作效果也很不理想。因此本文在针对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现状、存在的弊端的分析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关程序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相关建议,希冀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一、民事保全制度概述(一)民事保全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近代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一般都设立了民事保全制度,但在使用名称,保全对象和保全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民事保全是指为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保证实现债

10、权人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本案判决之前申请法院查封、扣押争议标的物或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命令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为一定行为的制度。1 王福华.民事诉讼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21.1其中针对有关财产的保全处分称为“假扣押”,而针对债务人行为或者争议法律关系暂时状态的保全处分则称为“假处分”,例如德国就使用假扣押和假处分的名称。而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保全程序相近似的制度被称为临时性救济命令或方法。在我国,民事保全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保全制度,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后者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涉及到有关民事保全法

11、律规范的总称。而我国立法及诉讼实践中则习惯称之为财产保全。因此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主要就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判决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2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新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86.2尽管各国的保全制度在名称、对象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预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行为进行处分的一种措施。因此有着共同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紧急性。民事保全制度是一种应急措施,以迅速性为其首要特征。作为应急性的临时救

12、济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保全裁定程序与判决程序相比,存在着很大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保全事项具有紧急性,即处于紧急状态,若不从速执行,则无法确保将来判决的顺利和充分执行。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付诸执行,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有可能使争议的财产被转移、处分或毁损、灭失,从而使将来在判决生效后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二,附属性。民事保全程序的设立不是为了解决某一个或某一类案件,而是为了使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和有效完成,是由法院或当事人根据诉讼进行情况决定采取的辅助性或临时性程序。所以民事保全程序对于本案诉

13、讼而言,具有附属性的特征。保全制度以保障判决执行为直接目的,属于手段和方法的特点,所以保全程序必须依赖于本案诉讼和判决才有意义。即使是诉前保全程序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本案诉讼,否则取得民事保全的裁定将被撤销,如果原告撤诉也必然引起保全程序的终止。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的变更或当事人的申请,撤销或变更保全程序。可见民事保全制度是附属于本案诉讼的。1 刘开甲.民事保全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04.5.1第三,暂时性。民事保全制度原则上不在于最后满足权利人的权利,保全裁定也并不是最后确定实体权利的归属。保全制度仅在于暂时保障财产或权利,权利的最后满足要等到本案判决执行时,所以保全裁

14、定具有暂时性。民事保全的裁定是在简单作出审理后作出的,只具有暂时的假定性效力,对本案作出的判决没有既判力,所采取的民事保全措施的裁定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被撤销。即使没有被撤销,也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一般时间持续到生效判决为止,而且有些情形下民事保全的措施还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在保全裁定中就设定了保全的有效时间,所以民事保全具有暂时性或者假定性。 (二)民事保全制度的功能民事保全作为各国民事诉讼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足见其存在的重要性,从其功能上也可看出存在的意义。其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第一,民事保全可以弥补事后救济的不足。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很多种,比如私了、仲裁、庭外和解、诉讼等等。但是每一种方法都会承担一定的成本,例如诉讼,人们在享受诉讼救济带来的公正性好处的同时,也不得不接受其滞后性这一缺陷。相对于纠纷的发生而言,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所得到的救济永远是事后的。而实践中有些损失一旦造成,例如债务人隐匿、转移、出卖、损毁财物,或者债务人继续侵权,债权人就只能无奈的接受无力的事后救济,这显然违背公正和效率原则的,这种制度缺陷会使债权人面对损害而无能为力,会使法院无计可施,无法维持正义。现代社会的法律思想已经从传统的事后损害赔偿救济方法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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