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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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特制定本规定。1.2公司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各项反洗钱管理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1.3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销售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2、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并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落实与执行各项反洗钱管理要求。2反洗钱工作机构及职责2.1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反洗钱工作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2.1.1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合规负责人成 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领导小组在组长的带领下,负责公司整体反洗钱工作的战略拟定、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听取反洗钱执行小组汇报工作。2.1.2反洗钱工作执行小组1组 长:公司合规负责人1副组长:合规法律部负责人1成 员: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客户服务部负责人、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企划精算部负责人、人资行政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投资管理部

3、负责人及各销售渠道部门负责人。执行小组在组长的带领下,负责公司日常反洗钱工作开展,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工作。2.2公司各职能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2.2.1合规法律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2.2.1.1落实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牵头管理、协调、监督各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2.2.1.2制定或会同、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2.2.1.3评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2.2.1.4评估、检查、考核反洗钱工作的落实与执行;2.2.1.5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沟通反洗钱工作;2.2.1.6及时向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2.2.1.7复核、汇总、分析

4、可疑交易数据,指导相关部门进行数据补充和修正,并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2.2.1.8起草公司反洗钱工作报告;2.2.1.9其他落实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管理工作。2.2.2客户服务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2.2.2.1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2.2.2.2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2.2.2.3将可疑交易信息录入反洗钱系统,并按照可疑交易报送流程报送;2.2.2.4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客户回访制度;2.2.2.5配合合规法律部实施反洗钱管理,落实其他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要求。2.2.3计划财务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2.2.3.1 根据反洗钱法律法

5、规,完善现金、账户、财务管理制度;2.2.3.2发现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将该可疑交易行为向合规法律部报告。2.2.3.3配合合规法律部实施反洗钱管理,落实其他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要求。2.2.4信息技术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2.2.4.1根据反洗钱相关规定及需求开发和完善与反洗钱有关的核心业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风险等级划分、统计分析、非现场监管报送等信息系统;2.2.4.2配合合规法律部实施反洗钱管理,落实其他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要求。2.2.5各销售渠道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2.2.5.1收集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2.5.2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将展业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交易信息向合规法律

6、部、客户服务部报告;2.2.5.3制定、落实销售人员、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2.2.5.4配合合规法律部实施反洗钱管理,落实其他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要求。2.3总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别领导本部门、本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各级分支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2.4各级分支机构应在相关岗位中增加反洗钱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衡量标准和考核指标。2.5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部门和本级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级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3客户身份识别3.1公司各级销售

7、渠道、客户服务部门应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贯彻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展业、承保、核保、保全、理赔、客服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认真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3.2订立下列保险合同之一的,客户服务部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3.2.1一笔投保中单个被保险人“累计保险费”金额人民币为2 万元(外币等值 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交纳的投保件;3.2.2一笔投保中单个被保险人“累计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外币等值 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交纳的投保

8、件。3.2.3团体投保时,团体中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达到以上个人保险费金额标准的,按照以上两条规定执行。3.3本规定所称“累计保险费”是指在交费期间,投保人已经支付和预计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即:累计保险费(趸交保险费)或(已交各期保险费预计应交各期保险费)。3.4达到 3.2 条标准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客户服务部应当履行以下客户身份识别程序:3.4.1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3.4.2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3.4.3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3.4.4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

9、印件或者影印件。3.5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客户服务部应当:3.5.1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3.5.2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3.5.3确认申请人的身份;3.5.4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3.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对单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给付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客户服务部应当:3.6.1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

10、件;3.6.2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3.6.3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3.6.4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3.7公司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经办部门应:3.7.1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3.7.2以书面方式明确公司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3.8合规法律部应当根据风险程度,按照金额、地域、业务、行业、交费年限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客户服务部应根

11、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客户服务部对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3.9客户服务部门、销售渠道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客户服务部、销售渠道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3.10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服务部门、销售渠道部门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3.11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

12、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服务部门、销售渠道部门应中止为该客户办理业务。3.12客户服务部在办理受托代理人代客户办理业务时,对客户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同时,还应当:3.12.1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3.12.2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3.13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经办部门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3.14出现以下情况时,客户服务部门、销售渠道部门应当重新识别客户:3.14.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者

13、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3.14.2客户的行为或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14.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相关名单由合规法律部协助提供);3.14.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3.14.5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3.14.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3.14.7有理由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3.15客户服务部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4、中的一种或者几种:3.15.1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3.15.2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3.15.3回访客户;3.15.4实地查访;3.15.5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3.15.6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3.16银行保险部等销售渠道部门委托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公司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3.17符合下列条件时,对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可以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银行保险部等销售渠道部门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15、:3.17.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3.17.2银行保险部等销售渠道部门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3.18多元渠道、电话行销等销售渠道部门在与非金融机构开展兼业、专业代理合作时,对于达到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业务,应当要求对方达到以下客户身份识别要求:3.18.1能够证明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3.18.2提供客户信息时,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3.18.3销售渠道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对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对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3.19多元渠道、电话行销等销售渠道部门应做好检查监督工作,督促对方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承担对方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3.20销售渠道部门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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