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鉴定评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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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质监鉴定评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鉴定评审工作,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在鉴定评审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

2、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将鉴定评审程序、鉴定评审细则等材料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备案。 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

3、标准。 (六)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鉴定评审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了解国家和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相关规定,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机电类鉴定评审人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

4、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 (四)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鉴定评审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 (五)不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和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七)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八)符合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等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鉴定评审人员的聘用 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鉴定评审人员申报的依据、条件、程序、提交材

5、料及其他要求。 第七条申请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两种方式申报。在职的人员,需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推荐(鉴于鉴定评审工作需要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非在职人员(含退休人员等),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报名。 申请人员只能申报一个鉴定评审机构,对申报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鉴定评审机构推荐,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考核。对于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考核合格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鉴定评审机构与其签署聘用协议后,将其纳入鉴定评审人员专家库。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完善鉴定评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对鉴定评审人

6、员的管理。 第四章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受理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抽取选定鉴定评审人员。 鉴定评审机构应完善鉴定评审人员随机抽取机制,采取信息化等手段,确保鉴定评审人员抽取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随机。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市局及相应区县局、分局。 第十五条

7、鉴定评审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工作程序应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现场评审、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评审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送交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时,向申请单位发送鉴定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以便了解、分析、改进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能够

8、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三)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四)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十

9、)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条鉴定评审人员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三)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五)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

10、)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可以派代表赴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但不得参与鉴定评审工作,不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过程、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提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发现鉴定评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局或市局委托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鉴定评审工作总结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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