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60292.doc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51225937 上传时间:2022-10-1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60292.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60292.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60292.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60292.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60292.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60292.doc(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60292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20130(颁布时间)20120301(实施时间)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01年12月8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体育健身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3、市和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民体育健身工作。市和县级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第四条鼓励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增进身心健康。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保证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第六条各级各类体育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七条每年8月8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

4、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镇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和当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街道、镇均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住宅区和村应当根据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有关单位和住户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十条街道、镇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可以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经费予以保证。新建或者

5、改建、扩建住宅区,按照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其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受赠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宣传,刊登和播放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第十二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体质测定标准,制订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

6、,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城镇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具体条件,组织开展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四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第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小型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六条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

7、市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实行优惠。第十七条提倡单位的体育场馆向市民开放。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场馆应当向市民开放。第十八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其他对外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二)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保持设施完好;(三)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十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

8、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市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借体育健身为名进行非法活动。第二十一条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向市民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持有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公共体育场馆和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体育建设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并处以建设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使用性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苏人函201253号(来源)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