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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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 概说一、有关立法 (1)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货物运输保险法。在实务中主要适用是根据国际私法准据法规则决定的国内法和国际惯例。 (2)国际上通用的保险合同一般都在条款中写明,关于赔偿请求以及补偿方面当事人合意服从英国的法律和惯例。即大多以英国法作为准据法。 (3)典型的立法为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1983年正式生效的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A)(B)(C)。英国拥有最古老的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制度,于1688年创建世界最大劳氏保险市场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列举了劳氏保险单的条款格式。已被英联邦包括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保险公司所采用。 1982年1

2、月1日伦敦保险协会公布使用新的保险条款格式以及协会货物条款(A)、(B)、(C),。4.中国法律的规定。在海上保险中中国海商法做了重要规定,具体细则和险别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二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其特征是双务补偿性合同。在法律上一般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另外实行强制保险与意思自治相结合。三、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亦称可保利益原则,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可保利益。2、

3、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如实陈述义务和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保证义务。(如因航线改变、保险事故发生而产生的通知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保全货物义务;适当地保留和行使对承运人、托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的一切权利的保证义务等)。4、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为损失补偿合同,应具体贯彻以下原则:及时赔偿原则;。 3、近因原则。指对损失最具影响力和占支配地位的原因。最有影响力的原因是指即使在其他原因同时发生时也仍然保留,并不被削除和削弱,一直存续至损害事件的发生。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单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1、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须经过投标(要约)与

4、承保(承诺)过程。投保可由被保险人提出也可由其委托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提出。在我国订立保险合同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并填写投保单,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不管口头或书面形式,保险人均应出具保险单。口头确认保险合同成立的,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要负举证责任。二、保险单1、概念、特征概念:指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单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签发,地位非常重要。特征:(1)是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证明; (2)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证据; (3)是被保险人索取赔偿和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的主要依据。2、保险单的种类。3、保险单的转让。

5、保险单一般可由被保险人通过背书转让,实践中一般转让保险单,不转让保险合同。(1)保险单的转让与转让时货物是否灭损无关系,只要转让方有可保利益即可转让;如CIF中 (2)保险单的转让不需保险人同意。三、保险价值与保险金1,保险价值是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2.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最高补偿限额。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订约时如声明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价值一致时,称为全额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全损的,保险人要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发生部分损失的按保险合同规定的规则和比例进行赔偿。如果保险人只投保保险价值的一部分,称为不足额保险四、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损失(承保范围)(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风

6、险指有可能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或灭失的危险和事故,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大类,海上风险又可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自然灾害。海啸、地震、飓风、雷电、洪水等。风浪不属于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与航行有关的触礁、沉没、颠覆、碰撞、失踪、火灾、爆炸等。3、外来风险。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于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损或灭失。(二) 保险人承保的货物本身的损失指承保风险引起的货物损失。1、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1)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已全部灭失或已完全丧失其价值。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全损给予偿。(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7、,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对于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两种处理方式:要求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进行赔偿。以这种方式要求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即将保险标的上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委付是保险中特有的法律行为,其条件是A.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B.委付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C.保险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应做出接受或不接受的决定,并通知被保险人。委付自保险人通知接受时生效。D.委付产生两种法律后果。被保险人也可选择按部分损失赔偿,损余货物的所有权归被保险人所有。2、部分损失。按海商法规定,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8、的称之为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指同一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特别牺牲是指为避免全船覆没而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特别费用是指为使船舶脱险,雇用拖船拖曳所花费的拖驳费用。共同海损应根椐1974年制定,1994年修订的关于共同海损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通过复杂的共同海损理算而确定由船方、货方以及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各自再向其保险人索赔。单独海损。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一种部分损失,损失只涉及到船方或货方单独一方的利益,处理方法为由单独受损方承担,是否给与保险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

9、的险别及保险条款的规定。 实务中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相互交织,前者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或减轻后者的发生及后果。(三)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损失指为营救货物支付的费用。1、施救费用。指为了防止或减少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应予赔偿。 2、救助费用。所谓救助是由与保险合同毫无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的,并仅限于救助获得成功。由被救助方向其支付。3,分摊费用。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的保险险别常使用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保险条款,除此外也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海洋

10、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参照了国际保险界的习惯做法。(一)货物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1、基本险别,为主险险别,可独立承保,不需要附加在某一险别项下。(1)平安险FPA。是三种基本险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主要承保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2)水渍险WPA除平安险的责任外还承保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风险招致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包括一般附加险,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是使用最广泛的险别。具体说,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总和2、附加险,它们都不能单独投保,而应附属于基本险别。(1) 一般附加险。有11种,

11、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受潮受热险等。(2) 特别附加险。有7种,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等。(3) 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二)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在基本险别中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几方面:(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征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 战争与罢工所引起的损失(投保特别附加险除外)。(三)责任期限 国际上通行“仓至

12、仓”原则,我国亦采用此原则,保险责任期限自货物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所为止。二、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共分6种,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货物保险条款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用英文字母A、B、C表示原来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消除了原险别之间的交叉与重叠。(1)A险。A险承保引起保险标的灭失和损害的一切灭失或损害风险及费用,相当于“一切险”。(2)B险。B险相当于水渍险,(3)C险。C险相当时平安险。除上述保险险别外,还有:协会战争险、罢工险、恶意损害险条款,这些保险险别均可独立投保,

13、或在投保了A、B、C条款后加保。三,保险赔偿中的代位求偿权1. 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条件 保险事故的发生确属第三人所为,被保险人具有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 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做了实际赔付。 通常代位求偿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追偿,如以自己的名义需签署权益转让书。2.代位求偿权与委付的关系第四节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为经铁路的火车运输和经公路的汽车运输的国际货物进行保险。 承保范围(险别)(1)陆运险。 包括: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沉没、碰撞,或由于遭

14、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2)陆运一切险。除陆运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风险和损失。二、国际航空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险别)1、航空运输险: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

15、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2、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货物运输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有关立法立法历史较短,尚未成为一个独立体系。主要有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还有协会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以及协会航空运输货物同业罢工险条款。为国际航空货物保险的通用规则。 三、国际货物联运保险条款 目前尚无单独的保险条款,实践中采取各个承保区段分别计算的办法办理。思考题:1、什么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2、保险单都有哪几类?3、什么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4、什么是承保货物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5、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什么区别?6、海上货物保险的险别都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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